時間:2019-07-17 10:15
來源:河南省生態環境廳
7.3.6當廢氣中有機物濃度小于1500mg/m3時,宜采用預濃縮+燃燒處理工藝。預濃縮宜采用疏水性的沸石轉輪濃縮裝置,若采用本身可燃的吸附材料進行吸附,不得采用超過120°C熱空氣吹掃脫附。
7.4VOCs排放控制要求7.4.1涂裝生產VOCs排放應符合GB 37822 、GB16297或相關行業、地方排放標準的規定。
7.4.2收集的廢氣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時,應配置VOCs處理設施,處理效率不低于80%。
7.4.3排氣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慮或有特殊工藝要求的除外),具體高度以及與周圍建筑物的相對高度關系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
7.4.4當執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廢氣合并排氣筒排放時,應在廢氣混合前進行監測,并執行相應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選擇的監控位置只能對混合后的廢氣進行監測,則應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嚴格的規定執行。
7.5 典型處理設施設計運行要點
7.5.1蓄熱燃燒技術
(1)治理設施的風量按照最大廢氣排放量的100%以上進行設計,處理效率達到98%以上,熱回收效率不宜低于95%。
(2)含鹵素的廢氣不宜采用蓄熱燃燒法處理。
(3)應根據廢氣組分、凈化效率等要求確定廢氣在燃燒室的停留時間,不宜低于0.75 s。
(4)應根據廢氣組分、凈化效率等要求確定燃燒室燃燒溫度,一般應高于760 °C。
(5)蓄熱室截面風速不宜大于2 m/s。
(6)優先選用低氮燃燒器。
(7)蓄熱燃燒裝置進出口氣體溫差不宜大于60 °C。
(8)進入蓄熱燃燒裝置的廢氣中顆粒物濃度應低于5mg/m3,進入燃燒室的有機廢氣濃度應嚴格控制在混合有機物的爆炸極限下限的25%以下。
(9)蓄熱燃燒裝置應設置自動控制系統,應具有自動記錄溫度變化曲線的功能以備查。
(10)治理設施設計、運行應符合安全生產、事故防范的相關規定。
7.5.2催化燃燒和蓄熱催化燃燒技術
(1)催化燃燒工藝和蓄熱式催化燃燒工藝應該滿足HJ 2027 的規范要求,裝置的基本性能應該滿足HJ/T 389 的要求。
(2)治理設施的風量按照最大廢氣排放量的120%進行設計,治理效率達到97%以上。
(3)氣體燃燒溫度應控制在300~500°C,停留時間不小于0.75s。
(4)蓄熱室截面風速不宜大于2 m/s。
(5)蓄熱燃燒裝置進出口氣體溫差不宜大于60 °C。
(6)進入催化燃燒裝置的廢氣中顆粒物濃度應低于10mg/m3,不得含有引起催化劑中毒的物質,進入燃燒室的有機廢氣濃度應嚴格控制在混合有機物的爆炸極限下限的25%以下。
(7)蓄熱催化燃燒裝置應設置自動控制系統。應具有自動記錄溫度變化曲線的功能以備查。
(8)治理設施設計、運行應符合安全生產、事故防范的相關規定。
7.5.3 吸附-脫附
(1)吸附-脫附工藝應該滿足HJ 2026 的規范要求,裝置的基本性能應該滿足HJ/T386 的要求。
(2) 優先選擇沸石作為吸附材料,其次是活性炭纖維、顆粒狀活性炭。使用蜂窩狀活性炭吸附材料時,需要提供完備的安全保障措施。
(3)選擇顆粒狀吸附劑時,空塔速度應該控制在0.1~0.5m/s,壓力損失控制為750~3750Pa;采用纖維狀吸附劑時,空塔速度不高于0.15m/s,壓力損失不高于4000Pa;采用蜂窩狀吸附劑時,空塔速度控制為0.8~1.2m/s,壓力損失控制為800~1200Pa。
(4)選擇沸石作為吸附材料時,轉輪吸附區的設計風速不應小于2m/s,轉輪厚度不宜小于400mm,轉輪的轉速宜為2~6rph,轉輪系統應確保吸附區、脫附區和冷卻區間的密封隔離設施的漏氣率不大于1%。
(5)活性炭的吸附容量計算時按照不高于裝填量的10%計算。
(6) 脫附方式優先選擇氮氣惰性氣體反吹方式。如果采用熱空氣方式,活性炭的脫附溫度應該控制在110oC 左右,一般不得高于120oC,脫附時間不得低于30分鐘。采用沸石脫附時,熱氣流溫度不宜超過200 oC。脫附后氣流中有機物的濃度應該嚴格控制在其爆炸極限下限的25%以下。
(7) 處理氣量大于1000m3/h 時,應該安裝自動控制系統。
(8)應該合理設置吸附塔數量,確保脫附時間和吸附飽和時間的匹配。
(9) 含有環己酮等酮類易燃氣體時,不得采用熱空氣再生。
(10)治理設施設計、運行應符合安全生產、事故防范的相關規定。
8二次污染防治
8.1廢涂料桶、廢有機溶劑、涂料渣以及其它含VOCs的廢料,暫存過程中逸散的VOCs應采取有效措施達到GB37822規定。
8.2廢有機溶劑、涂料渣、廢過濾棉、廢吸附劑以及其它含VOCs的廢料,棄用后須收納到密閉的容器中,按危險廢棄物處置要求進行暫存、處理。
8.3對于催化燃燒和高溫焚燒過程中產生的含硫、氮、氯等的無機廢氣,以及治理過程中產生的含有機物廢水,應處理后達標排放。
9環境管理
9.1企業須建立、執行生產全過程VOCs污染防治規章制度。
9.1.1 制定規章制度和激勵機制控制單位涂裝面積的涂料消耗量。
9.1.2 建立運行、維護和操作相關規章制度及規程,明確耗材的更換周期和設施的檢查周期,建立主要設備運行狀況的臺賬制度。
9.1.3 涂裝空間須建立VOCs無組織散發控制制度。
9.1.4 企業宜建立日常VOCs無組織控制巡測制度。噴涂空間的進出口、門窗及其他開口(孔)等易于向外泄漏的區域須設置和標識監測點位,并繪制出日常無組織控制巡測點位圖。
9.1.5 建立定期教育培訓制度。對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進行培訓,使其掌握治理設備及其它附屬設施的具體操作和應急情況下的處理措施。
9.2 企業應對治理設施的正常運行和安全管理負責。治理設施的管理應納入生產管理中,配備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并配備安全應急救援人員和器械。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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