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7-18 15:02
來源:濱州市人民政府
7月13日,《濱州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已于2019年6月22日經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大城建環資委的審議意見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修改建議,市十一屆人大法制委員會第15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濱州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修改稿一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稿一稿)》)。
為使條例規定更科學,更符合濱州市實際,更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濱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的規定,現就《條例(草案修改稿一稿)》內容廣泛征集意見。如有修改意見和建議,請于8月11日前反饋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聯系方式: 張乾坤 3163615
郵 箱:bzrdfgw@163.com
郵寄地址:濱州市黃河五路385號市政大樓1117室(郵編:256603)
濱州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草案修改稿一稿)
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了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范圍、名詞解釋】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工業企業生產、建設工程施工(包括房屋建筑、道路與管線、市政基礎設施、港口建設等)、建(構)筑物拆除、采石取土、物料運輸與堆存、公共場所和道路保潔、養護綠化等活動中以及因泥地裸露產生一定粒徑范圍的粉塵顆粒物對大氣環境和人體健康造成的不良影響。
第三條 【管理原則】揚塵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導、部門監管、主體自律、公眾監督、污染追責的原則,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
第四條 【投訴舉報】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防治揚塵污染、保護環境的義務。有權向主管部門投訴舉報揚塵污染行為;有權向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揚塵污染投訴舉報獎勵辦法。
第五條 【應急響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據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啟動應急預案,相關單位應當根據應急響應級別,采取相應防塵措施。應急響應解除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及時發布公告終止應急措施。
第六條 【各級組織職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本轄區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目標責任制考核。建立揚塵污染防治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研究制定有關政策措施。組織開展重污染天氣揚塵污染防治應對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主管部門做好本轄區內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落實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職責,及時制止揚塵污染行為,同時向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并配合查處。
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主管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及時發現、處理及報告區域內的揚塵污染行為。
第七條 【部門職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全市的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協調和督促其他相關主管部門履行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職責。負責工業企業物料堆場(倉庫)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負責監測揚塵污染和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定期發布揚塵污染信息。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建(構)筑物拆除等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城區道路、垃圾填埋場、建筑垃圾消納場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區內的運輸渣土、煤炭、垃圾、砂石、灰漿、混凝土及其他散裝、流體物料運輸車輛的防塵措施監督管理;負責城區內的煤炭、水泥、石灰、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物料的貯存場所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公安主管部門會同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設定渣土、建筑垃圾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運輸車輛的行駛路線、禁行、限行區域和時間;負責城區外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漿、煤炭等散裝、流體物料的運輸車輛遺灑、飄散載運物的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公路施工和配套工程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負責車站和碼頭的物流園區、堆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負責國道、省道、縣鄉道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水利主管部門負責河道整治、水利工程建設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負責煤炭經營場所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劃定從事砂石、粘土開采區域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其他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建設單位責任】建設單位在揚塵污染防治管理中負主體責任,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和減少揚塵污染,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預算。
第九條 【視頻監控和在線監測系統】建設單位應當在被列為重點揚塵污染源的施工工地主要揚塵產生點安裝視頻監控和揚塵在線監測系統,并與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保證其正常運行和數據真實有效、實時傳輸。
第十條 【施工單位責任】施工單位承擔工程建設期間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應按照承包合同中防治揚塵污染要求,制定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應急預案,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發布的大氣污染預警等級和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揚塵污染防治應急措施。揚塵污染防治費用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第十一條 【監理單位責任】建設項目監理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監理范圍,監督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實。對未按照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監管部門。
編輯:李丹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
媒體合作請聯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