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8-02 13:44
來源:湖北省人民政府
第十九條 各級重污染天氣應對管理指揮部應組織相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不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每次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結束后,市(州)重污染天氣應對管理指揮部應及時組織開展評估,并向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評估內容重點包括重污染天氣出現的原因、污染程度、污染范圍、已采取的措施、應對效果等。
第二十條 省、市(州)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根據實際及時修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適時組織對重點城市應急預案修訂、評估工作開展抽查并通報有關情況。
第二十一條 市(州)人民政府應按照有關規定,采取便于公眾知曉和查詢的方式,公開轄區內重污染天氣風險防范工作開展情況、應急預案修訂及演練情況、重污染天氣發生及處置情況,以及落實整改要求情況等環境信息。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專家解讀預警信息和采取的應急措施效果,宣傳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和公眾健康防護知識,引導公眾建立合理的心理預期,客觀評價并積極參與到應對工作中。
第二十三條 市(州)人民政府應將重污染天氣應對管理工作納入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和考核問責體系,組織相關部門對重污染天氣應對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轄區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等未按照有關規定落實應急措施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四條 發生重污染天氣時,未按有關規定啟動應急預警,或未及時按照應急預案采取措施,重污染天氣應對不力的,按照《湖北省實施〈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細則》規定,對當地黨委、政府相關領導成員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實施追責問責。
第二十五條 對于未按要求執行排污單位重污染天氣停產、限產或錯峰生產應急措施以及其他應急措施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實施處罰。
第二十六條 對于未按照規定落實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氣應對措施的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可吸入顆粒物(PM10)、細顆粒物(PM2.5)是指《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相關定義,所稱空氣質量指數、優良天氣、重污染天氣是指《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技術規定(試行)》(HJ633-2012)相關定義。
第二十八條 市(州)人民政府可參考本辦法制定并落實本行政區環境空氣質量考核預警實施規范性文件。
第二十九條 市(州)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修訂中,重污染天氣預警響應級別、響應條件等內容應根據本辦法相關規定進行統一,預警響應條件應嚴于或等同于本辦法設置要求。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湖北省環境空氣質量預警和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辦法》(鄂政辦發〔2016〕88號)同時廢止。
解讀:《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環境空氣質量考核預警和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為提高環境管理精細化水平,減少重污染天氣發生頻率和污染程度,切實保護公眾健康。2019年2月18日,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湖北省環境空氣質量考核預警和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鄂政辦發〔2019〕16號,以下簡稱《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政策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三)湖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四)關于推進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修訂工作的指導意見(環辦大氣函〔2018〕875號)
(五)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北省打贏藍天保衛戰行動計劃(2018-2020年)的通知(鄂政發〔2018〕44號)
二、主要內容
(一)提出了環境空氣質量考核預警條件。
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城市所在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考核預警:
1.當年1-6月PM2.5累計濃度均值超過年度考核值10%以上;
2.當年1-6月優良天數比例低于年度考核值6個百分點以上;
3.日常工作調度和檢查中發現大氣污染防治重點領域工作推進不力、進度嚴重滯后的,在環境保護督察或其他專項執法檢查期間發現大氣污染問題突出的。
(二)明確了環境空氣質量預警解除條件。
被預警地方人民政府接到考核預警通知后,應在20個工作日內將考核預警響應整改方案報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并按月報送整改落實進度。同時滿足下列情形的被預警城市所在地方人民政府,自動解除考核預警:
1.當年1-10月PM2.5累計濃度均值同比改善幅度達到年度目標改善幅度;
2.當年1-10月優良天數比例同比改善幅度達到年度目標改善幅度。未自動解除考核預警的地方人民政府應將考核預警響應措施維持至當年12月31日。
(三)統一了城市重污染天氣預警條件。
統一以空氣質量指數(AQI)日均值為指標,按連續24小時(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計算,以AQI>200持續天數作為各級別預警啟動的基本條件。重污染天氣預警分為黃色、橙色、紅色三類預警。
(四)規范了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流程。
重污染天氣過程期間,當地重污染天氣應對管理指揮部應實時收集、研判相關信息,根據事態發展,針對污染主要原因,強化相關措施;
適時組織對各項應急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增加空氣質量信息和預警信息發布頻次,方便公眾了解污染現狀和采取應急措施。
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氣象部門要做好信息報送工作,實時跟蹤開展空氣質量預測預報,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省級主管部門報告預報結果。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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