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8-05 10:50
來源:晉中市人民政府
(一)劃分物料堆放區域和道路的界限,硬化物料堆放區域和道路,保持清潔;
(二)物料密閉貯存,不能密閉的,設置高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
(三)生產原料需要頻繁裝卸作業的,在密閉車間進行;露天裝卸作業的,應當采取灑水、噴淋等降塵抑塵措施;
(四)采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在裝卸處采取吸塵、噴淋等防塵措施;
(五)在出入口設置運輸車輛沖洗保潔設施;
(六)再生資源應及時處理,臨時堆放的采取圍擋、覆蓋等防塵措施。
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應當實施分區作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第二十六條 道路保潔作業,應當符合相關市容環境作業質量標準,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城市主次道路實施無塵機掃,并根據氣象條件和揚塵污染防治需要,對道路進行灑水沖洗;
(二)過境國、省道和農村主要道路實施無塵機掃、灑水降塵;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掃的,采取有效的抑塵措施。
旅游景區、廣場、公園、停車場、車站、市場等露天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清掃保潔,防止揚塵污染。
第二十七條 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全部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覆蓋。
城市建成區內的其他裸露土地,按照下列規定確定責任人進行綠化,不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實施硬化或者覆蓋:
(一)單位范圍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居住區內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其管理單位負責;沒有管理單位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三)市政道路、公共綠地、河道范圍內的,由產權管理單位負責;
(四)儲備土地由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五)待建工地由建設單位負責;
(六)其他區域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二十八條 礦山企業應當采取設置除塵設施等措施,防治采礦場、排巖場等場所的揚塵污染;對采礦場、排巖場等場所的運輸道路應當進行鋪裝或者硬化處理,并及時清掃、灑水。
排巖應當優先采取外圍排巖、及時綠化的作業方式,作業時采取濕法噴淋等抑塵措施。
尾礦庫、排巖場應當采取設置圍擋、覆蓋防塵網、復墾等有效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的,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拒不接受現場檢查或者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運輸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封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路行駛。
前款規定處罰,市政道路范圍內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執法,其他公路由市、縣(市、區)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執法。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未按要求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市、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物料堆放場所責任單位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堆放再生資源,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未采取防塵措施的,由市、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礦山企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由市、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由市、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三十九條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相關工作中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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