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8-21 10:59
來源:河南省生態環境廳
6 實施與監督
6.1 本標準由河南省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監督。
6.2 企業是實施排放標準的主體,應采取必要措施,達到本標準規定的污染物控制要求。
6.3 對于有組織排放,采用手工監測或在線監測時,按照監測規范要求測得的任意 1h 平均濃度超過 本標準規定的限值,判定為超標。
6.4 對于企業邊界及周邊地區,采用手工監測或在線監測時,按照監測規范要求測得的任意 1h 平均 濃度超過本標準規定的限值,判定為超標。
6.5 企業未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屬于違法行為,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附錄 A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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