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8-29 10:27
來源:江門市生態環境局
日前,廣東江門印發關于做好重點行業建設項目揮發性有機物總量指標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關于做好重點行業建設項目揮發性有機物總量指標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環辦〔2019〕46號
各市(區)分局:
2018年我市環境空氣質量明顯改善,但是臭氧(O3)濃度仍位于全省前列,已經成為影響我市空氣質量的最主要污染因子。揮發性有機物(VOCs)是生成O3的重要前體物,是制約我市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例(AQI達標率)和實現全面達標的關鍵因素。
根據《江門市揮發性有機物(VOCs)整治與減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江環[2018]288號),到2020年全市現役源VOCs排放總量需在基準年2015年的基礎上削減2.12萬噸。為加強重點行業建設項目VOCs總量指標管理,嚴格控制新增排放量,確保完成“十三五”VOCs總量減排目標,根據《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審核及管理暫行辦法》(環發[2014]197號)、《關于印發廣東省揮發性有機物(VOCs)整治與減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粵環發[2018]6號)、《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做好重點行業建設項目揮發性有機物總量指標管理工作的通知》(粵環發[2019]2號)要求,現就做好重點行業建設項目VOCs總量指標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市(區)應當按照“最優秀的設計、最先進的設備、最嚴格的管理”要求對建設項目VOCs排放總量進行管理,并按照“以減量定增量”原則,動態管理VOCs總量指標。建設項目VOCs排放總量指標管理與總量減排目標完成情況掛鉤,對總量減排目標進度滯后于時序進度的市(區),原則上不得審批新增VOCs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的環評。
二、新、改、擴建涉及排放VOCs的重點行業建設項目應當執行總量替代制度,并按照附表1填報VOCs指標來源說明,重點行業包括煉油與石化、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化學藥品原料藥制造、合成纖維制造、表面涂裝、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電子元件制造、紡織印染、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等12個行業。建設項目新增VOCs排放量實行所屬市(區)行政區域內污染源“點對點”2倍量削減替代,VOCs排放量按照《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計算方法的通知》(粵環函[2019]243號)的要求進行核算。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應包含VOCs總量控制內容,提出總量指標及替代削減方案,列出詳細測算依據。
三、“可替代總量指標”為工業企業2016年1月1日后采取減排措施后正常工況下可形成的年排放削減量,或者從擬替代關停的現有企業、設施,或者通過“油改水”、重點監管企業“一企一策”綜合整治等治理項目可形成的削減量中預支,替代削減方案須在建設項目投產前落實到位。(未開展過VOCs排放調查且在2016年1月1日以后關停的企業,應提供基準年企業存在實際生產經營行為的證明材料及對應核算方法中要求的產品產量、原輔材料使用量、污染物處理前后排放濃度監測報告、VOCs廢棄物處理憑證及廢棄物VOCs含量檢測報告等數據信息。)
四、對于納入升級改造類的“散亂污”工業企業,2016年1月1日以后的企業VOCs指標來源,應當通過擬替代關停的現有企業、設施或者治理項目形成的削減量進行削減替代;2016年1月1日以前的企業VOCs指標來源,可通過本企業2016年1月1日后采取減排措施后正常工況下可形成的年排放削減量,或者從擬替代關停的現有企業、設施或者治理項目可形成的削減量進行削減替代。
五、各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逐步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區域VOCs建設項目總量指標審核、替代削減管理臺帳,按照附表2建立減排項目清單數據庫,記錄建設項目名稱、編號、總量指標、替代削減方案、審批意見及項目建成后實際排放量等信息,實行動態管理。
六、各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需在2019年8月22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VOCs總量指標匯總報市生態環境局;以后應在每年1月10日及7月10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VOCs總量指標匯總報市生態環境局。
特此通知。
江門市生態環境局
2019年8月19日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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