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9-09 10:14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
(十五)鼓勵大型骨干銅冶煉企業自建二次資源回收利用系統,鼓勵有條件的銅冶煉企業利用銅熔煉系統及與其配套的污染物防治設施,處理電子廢物和其他含銅及稀貴金屬的固體廢物。
(十六)銅冶煉企業的固體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嚴格執行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申報登記、轉移聯單、經營許可等管理制度,并應通過全國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如實填報固體廢物產生、貯存、轉移、利用、處置的相關信息。
(十七)銅冶煉企業申請規范當年及上一年度未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或生態破壞事件。
六、安全生產與職業病防治
(十八)銅冶煉企業須遵守《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應建立、實施并保持滿足GB/T28001要求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并鼓勵通過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第三方認證。
(十九)銅冶煉企業須執行保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危害防護的《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GB/T33000)等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
(二十)銅冶煉企業須依法納稅,合法經營,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各類保險,并為從業人員足額繳納相關保險費用。積極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強化安全生產基礎建設,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二十一)銅冶煉企業申請規范當年及上一年度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
七、規范管理
(二十二)銅冶煉行業企業規范條件的申請、審核及公告
1.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銅冶煉行業企業規范管理。
2.凡已建成投產1年以上(含1年)的銅冶煉企業,均可依據《銅冶煉行業規范條件》自愿申請審核。申請規范企業須編制《銅冶煉行業企業規范公告申請報告》(見附1),并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企業法人(或代表)、填報人和審核人須對申請材料的完整真實性負責并承擔相應責任。
3.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接收本地區相關企業規范條件申請和初審,中央企業自審。初審或自審單位須按規范條件要求對申報企業進行核實,提出初審或自審意見,附企業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4.工業和信息化部集中接收相關部門或單位報送的申請材料,并委托行業協會等機構組織有關專家對申請企業報告進行復審,必要時組織現場核查。
5.工業和信息化部對通過復審的企業進行審查,必要時征求生態環境部等部門意見,對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進行公示,無異議的予以公告,并抄送有關部門。
(二十三)公告企業實行動態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公告企業名單進行動態管理。每年3月底前,規范企業應向所在地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提交上年度的自查報告(見附2),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查,并將審查結果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央企業自查,并將自查結果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協會對公告企業進行抽查。鼓勵社會各界對公告企業規范情況進行監督。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撤銷其公告資格:
1.填報相關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2.拒絕開展年度自查、接受監督檢查和不定期現場核查的;
3.不能保持規范條件要求的;
4.主體生產設備關停退出或停產1年及以上的;
5.發生重大產品質量問題、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或生態破壞事件、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重大社會不穩定事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6.存有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產能的。
擬撤銷公告資格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提前告知有關企業、聽取企業的陳述和申辯。被撤銷公告資格的企業,原則上從被撤銷之日起,12個月后方可重新提出規范申請。
已公告的規范企業如發生重大變化(異地改造,原地改造且主體工藝發生變化)需提出變更申請,重新填報《銅冶煉行業企業規范公告申請報告》,經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核實后,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央企業直接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實時進行變更公告。
八、附則
(二十四)本規范條件涉及的標準規范和相關政策按其最新版本執行。
(二十五)本規范條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銅冶煉行業規范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29號)同時廢止。本規范條件發布前已公告的企業,須按照本規范條件要求重新申請公告。
(二十六)本規范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進行修訂。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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