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12-18 16:14
來源: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提高揮發性有機物治理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12月17日,江蘇發布《表面涂裝(汽車零部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詳情如下: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征求江蘇省地方環境保護標準
《表面涂裝(汽車零部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江蘇省大氣污防治條例》,保障人體健康,改善環境空氣質量,制定本標準。
為促進汽車零部件制造行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水平的提升,加強江蘇省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本標準規定了汽車零部件制造行業表面涂裝工序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本標準未規定的污染物項目仍執行國家或地方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國家或地方發布的(綜合或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排放限值嚴于本標準限值的,按照從嚴要求的原則,執行更嚴格的排放控制要求。
本標準按照GB/T1.1-2009和HJ 945.1-2018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江蘇省環境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由江蘇省人民政府于**年**月**日批準。
本標準**年**月**日實施。
本標準由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提出并負責解釋。
表面涂裝(汽車零部件制造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江蘇省汽車零部件制造行業表面涂裝作業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汽車零部件制造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改、擴建汽車零部件制造企業(業戶)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工程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污染物排放控制。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37822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標準
GB/T 15432 環境空氣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 194 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
HJ 583 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
HJ 584 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
HJ 644 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吸附管采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 氣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836 固定污染源廢氣 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
HJ 945.1 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制訂技術導則
HJ 1010 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氣相色譜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 1012 環境空氣和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便攜式監測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 1013 固定污染源廢氣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DB32/T 3500 涂料中揮發性有機物限量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表面涂裝 surface coating
將涂料涂覆于基底表面形成具有防護、裝飾或特定功能涂層的過程。
3.2 涂料 coatings
液體、糊狀或粉末狀的一類產品,當其施涂到底材上時,能形成具有保護、裝飾和/或其它特殊功能的涂層。
3.3 施工狀態 application condition
在施工方式和施工條件滿足相應產品技術說明書中的要求時,產品所有組分混合后,可以進行施工的狀態。
3.4 揮發性有機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有關規定確定的有機化合物,簡稱VOCs。在表征 VOCs 總體排放情況時,根據行業特征和環境管理要求,本標準采用非甲烷總烴(以 NMHC 表示)和總揮發性有機物(TVOC)作為污染物控制項目。
3.5 涂料揮發性有機物含量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 content
按照規定的測試方法測試產品所得到的涂料中揮發性有機物的含量。
3.6 非甲烷總烴 non-methane hydrocarbon
采用規定的監測方法,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有響應的除甲烷外的氣態有機化合物的總和,以碳的質量濃度計。
3.7 無組織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包括開放式作業場所逸散、以及通過縫隙、通風口、敞開門窗和類似開口(孔)的排放等。
3.8 密閉 closed/close
污染物質不與環境空氣接觸,或通過密封材料、密封設備與環境空氣隔離的狀態或作業方式。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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