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1-07 10:29
來源: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隨著新《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和《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削減行動計劃》等法規政策的頒布和實施,VOCs污染防治工作已經進入發展的快車道。但是,受制于相關行業眾多、管理經驗不足、治理難度較大、技術市場信息不對稱等多種因素作用,我國的VOCs污染防治工作無論對管理部門、排污行業及治理企業等,都是需要重新審視和面對的問題。
日前,有網友針對VOCs治理問題,在廣東生態環境廳留言:
問:VOCs排放方式為無組織排放,需要實行區域內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減替代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要求規定,涉及VOCs排放的企業均需進行有效收集和處理,不能直排。 因此通過無組織直排是不允許的;同時,根據《揮發性有機物(VOCs)整治與減排工作方案》要求,新建涉及VOCs的項目,必須開展總量控制。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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