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1-20 10:28
來源:湖北省生態環境廳
日前,湖北發布《表面涂裝(汽車制造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主要涉及表面涂裝(汽車制造業)VOCs排放標準。全文如下:
前言
本標準為強制性標準。
本標準依據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由湖北省生態環境廳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湖北省環境科學研究院、中南民族大學。
本標準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24日批準。
本標準自2020年07月0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湖北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表面涂裝(汽車制造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湖北省表面涂裝(汽車制造業)企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控制和監測、生產工藝和管理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表面涂裝(汽車制造業)企業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不適用于汽車改裝、維修及零部件涂裝工藝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T 15089 機動車輛及掛車分類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 24409 汽車涂料中有害物質限量
GB 37822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
HJ 38 固定污染源廢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 583 環境空氣苯系物的測定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
HJ 584 環境空氣苯系物的測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
HJ 604 環境空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直接進樣-氣相色譜法
HJ 644 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吸附管采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氣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59 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罐采樣/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
HJ 1012 環境空氣和廢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便攜式監測儀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 1013 固定污染源廢氣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 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涂裝coating
將涂料覆于基底表面形成具有防護、裝飾或特定功能涂層的過程,包括前處理、底漆、中涂、色漆、清漆、密封膠、流平、烘干、注蠟、車身發泡、圖案和打膩等工序。
3.2 汽車制造業automobil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生產由動力驅動具有四個或四個以上車輪的非軌道承載車輛的企業。
3.3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規定的方法測量或核算確定的有機化合物。
在表征VOCs總體排放情況時,根據行業特征和環境管理要求,可采用非甲烷總烴(以NMHC表示)作為污染控制項目。
3.4 苯系物benzene homologues
在此標準中指分子式中只含有一個苯環的芳香烴統稱。包括但不限于苯、甲苯、二甲苯(間,對二甲苯和鄰二甲苯)、三甲苯(1,2,3-三甲苯、1,2,4-三甲苯和1,3,5-三甲苯)、乙苯及苯乙烯。
3.5 非甲烷總烴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
采用規定的監測方法,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有響應的除甲烷外的氣態有機化合物的總和,以碳的質量濃度計。
3.6 標準狀態standard condition
指溫度在273.15K,壓力在101325Pa 時的氣體狀態,簡稱“標態”。本標準各項指標均以標準狀
態下的干排氣為基準。
3.7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指處理設施后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一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或指無處理設施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一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3.8 無組織排放fugitive emission
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
3.9 無組織排放監控點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為判別無組織排放是否超過標準而設立的監測點。
3.10 無組織排放濃度限值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標準狀態下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的大氣污染物濃度在任何一小時的平均值不得超過的值。
3.11 排氣筒高度emission height of stack
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的高度。
3.12 單位涂裝面積VOCs排放強度total VOCs emission per coating area
編輯:李丹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
媒體合作請聯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