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2-04 10:34
來源:鶴城環保
裸露地面的使用權人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第二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鼓勵和支持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政策;建立市、縣(市)區、鄉(鎮)、村、屯五級禁止露天焚燒秸稈聯動機制、網格化管理體系和目標責任制,明確各級主體責任,防止焚燒秸稈導致的大氣污染。
第二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規模以下畜禽養殖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對造成惡臭氣體污染的規模以下畜禽養殖活動,由當地人民政府對養殖者進行教育并監督整改,養殖者應當積極采取措施,及時清理畜禽糞便等產生惡臭氣體的養殖廢棄物。
第二十五條禁止在居民區從事排放惡臭、異味、粉塵和其他有毒有害氣體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六條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連接專用煙道或者排氣筒,并保持油煙凈化設施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建立檔案,實行清單式管理,及時處理群眾舉報的污染問題,督促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按照國家排放標準進行整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禁止的時段和區域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第二十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廣泛開展宣傳教育,倡導文明、綠色祭祀。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劃定焚燒祭祀品的時段和區域,并在城市特定路段指定區域設置焚燒器具,市民應當利用焚燒器具焚燒祭祀品。
第二十八條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民政部門監督殯儀館按照規定建設并使用具有煙塵凈化裝置的焚燒祭祀品設施。
第二十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劃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段和區域,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燃放煙花爆竹活動的監督管理,控制燃放煙花爆竹導致的大氣污染。
第三十條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單位應在限期內完成整改。受到按日連續處罰的排污單位,整改后仍未達到排放標準的,將其環境違法情況納入誠信檔案,按照嚴重失信行為實施懲戒。
第三十一條未完成年度大氣污染防治任務和重點治理項目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約談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督促落實治理任務。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并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廢氣處理裝置發生故障不能正常運行未停止運行焚燒設施的,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高排放機動車在限制或者禁止通行時段和區域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百元罰款;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時段和區域作業的,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百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作業,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將其環境違法情況納入誠信檔案,按照失信行為實施懲戒。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在禁止時段和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并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排放機動車,是指污染控制水平低、排放濃度高,按照國家和省規定鼓勵提前報廢或者限制使用的機動車。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裝配發動機的高排放移動機械和可運輸工業設備。主要為工程機械、場(廠)內機械、港作機械、林業園林機械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機械類型:裝載機、推土機、挖掘機、打樁機、鏟車、壓路機、瀝青攤鋪機、叉車、旋挖機、混凝土輸送泵等。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28日齊齊哈爾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齊齊哈爾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同時廢止。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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