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3-13 10:32
來源:天津市生態環境局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鍋爐 boiler
鍋爐是利用燃料燃燒釋放的熱能或其他熱能加熱熱水或其他工質,以生產規定參數(溫度,壓力)和品質的蒸汽、熱水或其他工質的設備。
3.2 在用鍋爐 in-use boiler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審核或備案的鍋爐。
3.3 新建鍋爐 new boiler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審核或備案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鍋爐建設項目。
3.4 有機熱載體鍋爐 organic fluid boiler
以有機質液體作為熱載體工質的鍋爐。
3.5 標準狀態 standard condition
鍋爐煙氣在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 325Pa時的狀態,簡稱“標態”。本標準規定的排放濃度均指標準狀態下干煙氣中的數值。
3.6 煙囪高度 stack height
從鍋爐所在地±0地平面至煙囪排放口的垂直距離。位于地平面以下的鍋爐應扣除從鍋爐所在地表面至±0地表面部分。
3.7 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 continuous emissions monitoring system
對鍋爐排放的煙氣進行連續地、實時地跟蹤監測,又稱為煙氣排放在線監測系統。
3.8 含氧量 O2 content
燃料燃燒后,煙氣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積百分數來表示。
3.9 高污染燃料禁燃區 urban high-polluted fuel forbidden area
由市人民政府在行政區域內劃定的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區域。
4 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在用燃煤鍋爐執行表1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2 在用燃油鍋爐執行表2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3 在用燃氣鍋爐執行表3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4 新建鍋爐執行表4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5 燃煤鍋爐配套堆場應采取封閉措施,燃煤鍋爐房無組織粉塵濃度執行表5的規定。
4.6 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的燃煤鍋爐監管按天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控要求執行。
4.7 煙囪高度的規定
4.7.1 鍋爐煙囪高度應符合GB 13271的規定。同時,燃油燃氣鍋爐額定容量在0.7MW及以下的煙囪高度不應低于8m,額定容量在0.7MW以上的煙囪高度不應低于15m。
4.7.2 不同時段建設的鍋爐,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煙氣,且選擇的監控位置只能監測混合煙氣中的大氣污染物濃度,應執行各個時段限值中最嚴格的排放限值。
5 大氣污染物監測要求
5.1 污染物采樣與監測要求
5.1.1 鍋爐使用企業應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
5.1.2 鍋爐使用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
5.1.3 對鍋爐排放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測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后監測。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5.1.4 4t/h及以上蒸汽鍋爐、2.8MW及以上熱水鍋爐,以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的大氣污染物重點排污單位應安裝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保證設備正常運行,執行時間見表6規定。
5.1.5 對大氣污染物的監測,應按照國家及天津市有關規定進行監測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5.1.6 對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的測定采用表7列的方法標準。
5.1.7 本標準實施后國家發布的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于本標準相應污染物的測定。
5.2 大氣污染物基準含氧量排放濃度折算方法
實測的鍋爐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濃度,按公式(1)折算為基準含氧量排放濃度。各類燃燒設備的基準含氧量按表8規定執行。
6 實施與監督
6.1在任何情況下,鍋爐使用單位均應遵守本標準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對鍋爐使用單位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監測的結果,作為判斷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6.2本標準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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