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3-13 11:05
來源:四川省生態環境廳
3.4生物質燃料biomass fuel以農林剩余物為原料,包括農作物秸稈(玉米稈、水稻稈、小麥稈、棉花稈、油料作物秸稈等)、農產品加工剩余物(花生殼、稻谷殼、果殼、甘蔗渣、糠醛渣、去除塑料包裝物的菌袋等)及林業“三剩物”(撫育剩余物、采伐剩余物、加工剩余物)。
3.5生物質燃料鍋爐biomass fuel boiler燃用生物質燃料并配有專用燃燒器的鍋爐。3.6有機熱載體鍋爐organic fluid boiler以有機質液體作為熱載體工質的鍋爐。
3.7標準狀態standard condition溫度為273.15K、壓力為101325Pa 時的狀態。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均指標準狀態下干煙氣中的數值。
3.8煙囪高度stack heightDB51/2672—20203從煙囪(或鍋爐房)所在的地平面至煙囪出口的高度,單位m。
3.9氧含量O2content燃料燃燒后,煙氣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積百分數來表示。
3.10高污染燃料禁燃區high-polluted fuel forbidden area成都市人民政府及各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區域。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自2021年1月1日起,在用鍋爐執行表l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22年1月1日起,在用鍋爐執行表2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建鍋爐執行表2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2燃煤及生物質燃料鍋爐房煙囪高度應根據鍋爐房裝機總容量,按表3規定執行。燃油、燃氣鍋爐煙囪高度不低于8米。同時,新建鍋爐房的煙囪周圍半徑200米距離內有建筑物時,其煙囪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
4.3鍋爐煙囪高度達不到4.2的規定時,其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應按相應排放標準限值的50%執行。
4.4不同時段建設的鍋爐,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煙氣,且選擇的監控位置只能監測混合煙氣中的大氣污染物濃度,應執行各個時段值中最嚴格的排放限值。
5污染物監測要求
5.1 污染物采樣與監測要求
5.1.1鍋爐使用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以及HJ 819、HJ820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
5.1.2鍋爐使用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5.1.3對鍋爐排放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后監測。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GB5468、GB/T16157、HJ 836及HJ/T397規定執行,監測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按照HJ/T373的規定執行。
5.1.410t/h及以上蒸汽鍋爐、7MW及以上熱水鍋爐、生物質燃料鍋爐應按《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安裝大氣污染物連續監測系統,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并保證設備正常運行。其他鍋爐自動監控設備安裝按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5.1.5對大氣污染物連續監測系統的安裝、調試、驗收、運行及管理,應按HJ75、HJ76有關規定執行。
5.1.6對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濃度的測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標準。本標準發布實施后,有新發布的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其方法適用范圍相同的,也適用于本標準對應污染物的測定。
5.2大氣污染物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折算方法實測的鍋爐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濃度,應執行GB5468或GB/T16157規定,按公式(1)折算為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各類燃燒設備的基準氧含量按表5的規定執行。
6實施與監督
6.1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企業是實施排放標準的責任主體,應采取必要措施,達到本標準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3對于有組織排放,采用手工監測或在線監測時,按照監測規范要求測得的任意1h平均濃度值超過本標準規定的限值,判定為超標。
6.4企業未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屬于違法行為,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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