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3-18 09:56
來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6.2.5 本標準實施后國家發布的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于本標準相應污染物的測定。
7 實施與監督
7.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7.2 企業是實施排放標準的責任主體,應采取必要措施,達到本標準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7.3 對于大氣污染物的有組織排放,采用手工監測或在線監測時,按照監測規范要求測得的任意1 h平均濃度值(臭氣濃度為一次最大值)超過本標準規定的限值,判定為超標。
7.4 對于大氣污染物的廠區、企業邊界及周邊地區,采用手工監測或在線監測時,按照監測規范要求測得的任意1 h平均濃度值(臭氣濃度為一次最大值)超過本標準規定的限值,判定為超標。
7.5 企業未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屬于違法行為,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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