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5-14 10:30
來源:淄博高新區法院、環保365
排污者的基本情況,包括名稱或者姓名、營業執照號碼或者居民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等;
查封、扣押的依據和期限;
查封、扣押設施、設備的名稱、數量和存放地點等;
排污者應當履行的相關義務及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名稱、印章和決定日期。
實施查封、扣押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由兩名以上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環境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并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通知排污者的負責人或者受委托人到場,當場告知實施查封、扣押的依據以及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并聽取其陳述和申辯;
制作現場筆錄,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拍攝。現場筆錄的內容應當包括查封、扣押實施的起止時間和地點等;
當場清點并制作查封、扣押設施、設備清單,由排污者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分別收執。委托第三人保管的,應同時交第三人收執。執法人員可以對上述過程進行現場拍攝;
現場筆錄和查封、扣押設施、設備清單由排污者和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張貼封條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明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已實施查封、扣押。
注意:現實執法過程中,少數環保部門并未能完全遵守上述的法定程序,執法隨意性較強,行政執法程序違法。
環保部門查封、扣押期限有多長?
根據《行政強制法》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的規定,不得重復查封、扣押,并且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需經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最高不超過三十日。
環保部門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應當及時查清事實,并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同時,排污者在查封、扣押期限屆滿前,可以向環保部門提出解除申請,并附具相關證明材料。
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查封、扣押行為只能是暫時性的,因此,如果在實踐過程中出現環保部門一直查封、扣押企業機器設備的行為,明顯是超過法定期限,屬于違法行為。針對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企業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如何解除查封、扣押?
排污者在查封、扣押期限屆滿前,可以向決定實施查封、扣押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解除申請,并附具相關證明材料。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解除查封、扣押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組織核查,并根據核查結果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確已改正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行為的,解除查封、扣押;
未改正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行為的,維持查封、扣押。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后,應當及時查清事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
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處理決定,不再需要實施查封、扣押的;
查封、扣押期限已經屆滿的;
其他不再需要實施查封、扣押的情形。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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