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6-16 09:53
來源:生態環境部
關于VOCs排放的違法行為,其實在《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已有部分描述。
但上述生態環境部在《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征求意見稿)》中其實還額外寫明一些更具體的需要重點查處的VOCs排放違法行為:“7月1日起,按照“雙隨機、一公開”模式,開展專項執法行動,對不能穩定達標排放、不滿足無組織控制要求的企業,依法依規予以處罰,對違法情節及后果嚴重、屢查屢犯等惡劣違法行為,要依法加大處罰力度,公開曝光典型案例。重點查處違反法律法規標準的如下12種行為:”
1、生產、銷售和使用不符合國家或地方VOCs含量限值標準的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產品;
2、以敞開、泄漏等與環境空氣直接接觸的形式儲存、轉移、輸送、處置含VOCs物料;
3、化工等行業使用敞口式、明流式生產設備;
4、在不操作時開啟VOCs物料反應裝置進出料口、檢修口、觀察孔等;
5、敞開式噴涂、晾(風)干等生產作業(大型工件除外);
6、設備與管線組件密封點發生滲液、滴液等明顯泄漏;
7、有機廢氣輸送管道出現臭味、漏風等感官可察覺泄漏;
8、高濃度有機廢水集輸、儲存和處理過程與環境空氣直接接觸;
9、涉VOCs物料(質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有機廢氣(生產工序和使用環節)不經過收集處理排放;
10、擅自停運或不正常運行廢氣收集、處理設施及VOCs自動監控設施;
11、石化、化工、有機化學原料制造、農藥制造、肥料制造、煉焦、人造板、家具制造等行業中應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企業無證排污;
12、儲油庫、加油站人工量油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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