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7-08 13:27
來源: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l
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生態環境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國辦發〔2020〕13號,以下簡稱《方案》),從生態環境規劃制度制定、生態環境監測執法、生態環境管理事務與能力建設、環境污染防治、生態環境領域其他事項等5個方面,界定了中央和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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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的制定實施有利于促進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加快構建生態文明體系,推進生態文明體制改革,推進美麗中國建設,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建立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財政關系,意義重大。總體來看《方案》具有三大特色:
一是管理類事項由中央和地方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承擔事權和支出責任。
《方案》中管理類項目劃分四個大類:生態環境規劃制度制定、生態環境監測執法、生態環境管理事務與能力建設、生態環境領域其他事項。管理類事項由中央和地方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承擔事權和支出責任,事權范圍具有明確邊界,職責劃分相對清晰,兩者存在銜接之處,但基本無重疊交叉。
例如,“將國家生態環境規劃、跨區域生態環境規劃、重點流域海域生態環境規劃、影響較大的重點區域生態環境規劃和國家應對氣候變化規劃制定,確認為中央財政事權,由中央承擔支出責任。將其他生態環境規劃制定確認為地方財政事權,由地方承擔支出責任?!币陨贤瑯佣际茄芯恐贫ㄒ巹?,事權性質相同,差異在于規劃范圍不同、影響程度不同。
除生態環境規劃制度制定以外,對生態環境監測、執法檢查、督察、環境影響評價、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生態保護修復的指導協調和監督、輻射安全監督管理、生態環境宣傳教育、環境信息發布、研究制定生態環境領域法規和政策、標準、技術規范等其他管理類事項,均規定了中央和地方各自承擔的事權和支出責任。
二是根據污染防治項目受益范圍不同確定中央事權、地方事權、共同事權。
污染防治項目受益范圍包括全國性的、跨區域性的和地區性的,中央和地方污染防治事權劃分應與其受益范圍相對稱。全國性污染防治項目,應由中央政府負責;體現中央戰略意圖、跨區域的污染防治項目,應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負責;其他地方性污染防治項目,應由地方政府負責。
依據上述原則,《方案》將跨國界水體污染防治確認為中央財政事權。將放射性污染防治,影響較大的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長江、黃河等重點流域以及重點海域、影響較大的重點區域水污染防治等事項,確認為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將土壤污染防治、農業農村污染防治、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化學品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以及其他地方性大氣和水污染防治、噪聲、光、惡臭、電磁輻射污染防治等事項,確認為地方財政事權。
三是適度強化中央政府和地方更高一級政府對污染防治項目的支出責任。
按照“誰的財政事權誰承擔支出責任”的原則,確定各級政府支出責任。對屬于中央并由中央組織實施的生態環境保護事權,原則上由中央承擔支出責任;對屬于地方并由地方組織實施的生態環境保護事權,原則上由地方承擔支出責任;對屬于中央與地方共同事權的生態環境保護事項,即便完全由地方組織實施,原則上也要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擔支出責任?!斗桨浮穼τ谥С鲐熑蝿澐只緢猿至松鲜鲈瓌t,但適度強化中央政府和地方更高一級政府對污染防治項目的支出責任。
例如,《方案》將土壤污染防治、農業農村污染防治、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化學品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以及其他地方性大氣和水污染防治,確認為地方財政事權,由地方承擔支出責任,中央財政通過轉移支付給予支持。這表明即使上述污染防治項目屬于地方事權,但中央財政仍要通過轉移支付給予支持。
編輯:趙利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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