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7-14 10:41
來源:河北生態環境發布、VOCs減排工作站
為進一步加強揮發性有機物(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和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落實生態環境部《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要求,確保《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順利實施,河北省大氣辦印發《河北省加強臭氧污染防治的指導意見》,組織開展夏季臭氧污染防治攻堅行動,強化VOCs專項執法,嚴厲查處VOCs排放違法行為。
為進一步加強揮發性有機物(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和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落實生態環境部《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要求,確保《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順利實施,河北省大氣辦印發《河北省加強臭氧污染防治的指導意見》,組織開展夏季臭氧污染防治攻堅行動,強化VOCs專項執法,嚴厲查處VOCs排放違法行為。
攻堅行動開展以來,全省持續加大標準宣貫力度,對9009家涉VOCs無組織排放企業開展了執法檢查,督促并指導3494家企業進行了無組織排放整改,有效減少了VOCs排放。7月1日是《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全面實施的第一天。石家莊市生態環境局、衡水市生態環境局執法檢查發現2家涉VOCs企業存在違法違規情況,依法予以立案處罰。
其中,石家莊市生態環境局在對一家印刷企業現場檢查時,發現該企業生產環節使用VOCs質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物料,未在密閉空間中進行,依法對涉事企業進行立案處罰,罰款金額3萬元;衡水市生態環境局在執法檢查中,發現一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造粒車間未按照《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標準》的規定要求密閉,且未配套安裝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依法對涉事企業進行立案處罰,罰款金額4萬元。
下一步,河北省將緊緊抓住《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實施契機,進一步強化措施,以執法倒逼企業深化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推進原輔料低VOCs含量化、密閉或封閉輸送,加強重點行業泄露檢測與修復,減少工藝過程無組織排放,有力有序管控VOCs污染,為決戰決勝藍天保衛戰提供堅實保障。
附:
VOCs排放常見違法行為
一、廢氣收集系統的輸送管道,未采用負壓狀態,或者正壓狀態時的泄漏檢測值超過500μmol/mol。
二、廢氣采用外部排風罩(集氣罩)收集時,在距排風罩開口面最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控制風速未達到0.3m/s(行業相關規范有具體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三、對于設備與管線組件VOCs泄漏控制,如發現下列情況之一,屬于違法行為,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1、企業密封點數量超過2000個(含),但未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工作的;
2、未按規定的頻次、時間進行泄漏檢測與修復的;
3、現場隨機抽查,在檢測不超過100個密封點的情況下,發現有2個以上(不含)不在修復期內的密封點出現可見泄漏現象或超過泄漏認定濃度的。
4、是否按照規定的頻次和時間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工作,應該根據臺賬資料進行認定。
四、含VOCs產品以及有機聚合物產品在使用過程中,未采用密閉設備或未在密閉空間內操作;或者未采取局部VOCs收集措施的(VOCs質量占比小于10%的VOCs產品除外)。
五、未按規定配置VOCs處理設施的(收集的廢氣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時,應配置VOCs處理設施,處理效率不應低于80%;對于重點地區,收集的廢氣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時,應配置VOCs處理設施,處理效率不應低于80%;采用的原輔材料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產品規定的除外)
六、排氣筒高度低于15m(因安全考慮或有特殊工藝要求的除外),或者未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排氣筒。
七、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未與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行。(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發生故障或檢修時,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應停止運行,待檢修完畢后同步投入使用;生產工藝設備不能停止運行或不能及時停止運行的,應設置廢氣應急處理設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八、未按規定建立臺賬,記錄廢氣收集系統,VOCs處理設施的主要運行和維護信息,如運行時間、廢氣處理量、操作溫度、停留時間、吸附劑再生更換周期和更換量、催化劑更換周期和更換量、吸收液pH值等關鍵運行參數。
九、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
在廠房門窗或通風口、其他開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離地面1.5m以上位置處進行監測。若廠房不完整(如有頂無圍墻),則在操作工位下風向1m,距離地面1.5m以上位置處進行監測,按照監測規范要求測得監控點的任意1小時平均濃度值(6mg/m3)或任意一次濃度值(20mg/m3)超過本標準規定的限值判定為超標。
工業VOCs治理檢查要點
小編整理了一下企業VOCs治理設施檢查重點,供參考。
1、企業VOCs治理設施整體情況
包括安裝時間、吸附劑填充量及更換頻次、耗材用量及完好率、連續穩定運行時長、檢修維護記錄等。
2、工藝設施去除率
重點關注單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溫等離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噴淋吸收、生物法等工藝設施的去除率。
3、是否設置廢氣應急處理設施
對VOCs廢氣處理系統發生故障或檢修,生產工藝設備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時停止運行的企業,應設置廢氣應急處理設施或采取其它替代設施。
4、無組織排放
是否科學規劃設計廢氣收集系統,優先采用密閉設備、在密閉空間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閉集氣罩等收集方式,最大程度將無組織排放轉變為有組織排放,實施有效控制,提升廢氣收集率,做到“應收盡收”。
采用局部集氣罩的,應根據廢氣排放特點合理選擇收集點位,距集氣罩開口面最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控制風速不低于0.3米/秒。
重點檢查企業的油氣回收、裝卸平臺、原輔材料及產品儲存轉運、污水處理等有組織排放點位,以及加料、生產、轉出中間或最終產品等無組織排放點位。
VOCs物料儲存
1、容器、包裝袋
①容器或包裝袋在非取用狀態時是否加蓋、封口,保持密閉;盛裝過VOCs物料的廢包裝容器是否加蓋密閉。
②容器或包裝袋是否存放于室內,或存放于設置有雨棚、遮陽和防滲設施的專用場地。
2、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
儲罐類型與儲存物料真實蒸氣壓、容積等是否匹配,是否存在破損、孔洞、縫隙等問題。
內浮頂罐的邊緣密封是否采用浸液式、機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
外浮頂罐是否采用雙重密封,且一次密封為浸液式、機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
浮頂罐浮盤附件開口(孔)是否密閉(采樣、計量、例行檢查、維護和其他正常活動除外)。
固定頂罐是否配有VOCs處理設施或氣相平衡系統。
呼吸閥的定壓是否符合設定要求。
固定頂罐的附件開口(孔)是否密閉(采樣、計量、例行檢查、維護和其他正常活動除外)。
3、儲庫、料倉
圍護結構是否完整,與周圍空間完全阻隔。門窗及其他開口(孔)部位是否關閉(人員、車輛、設備、物料進出時,以及依法設立的排氣筒、通風口除外)。
VOCs物料轉移和輸送
1、液態VOCs物料
是否采用管道密閉輸送,或者采用密閉容器或罐車。
2、粉狀、粒狀VOCs物料
是否采用氣力輸送設備、管狀帶式輸送機、螺旋輸送機等密閉輸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閉的包裝袋、容器或罐車。
3、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
汽車、火車運輸是否采用底部裝載或頂部浸沒式裝載方式。是否根據年裝載量和裝載物料真實蒸氣壓,對VOCs廢氣采取密閉收集處理措施,或連通至氣相平衡系統;有油氣回收裝置的,檢查油氣回收量。
工藝過程VOCs無組織排放
1、VOCs物料投加和卸放
①液態、粉粒狀VOCs物料的投加過程是否密閉,或采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廢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②VOCs物料的卸(出、放)料過程是否密閉,或采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廢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2、化學反應單元
①反應設備進料置換廢氣、揮發排氣、反應尾氣等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②反應設備的進料口、出料口、檢修口、攪拌口、觀察孔等開口(孔)在不操作時是否密閉。
3、分離精制單元
離心、過濾、干燥過程是否采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內操作,或采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廢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其他分離精制過程排放的廢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分離精制后的母液是否密閉收集;母液儲槽(罐)產生的廢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4、真空系統
采用干式真空泵的,真空排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采用液環(水環)真空泵、水(水蒸汽)噴射真空泵的,工作介質的循環槽(罐)是否密閉,真空排氣、循環槽(罐)排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5、配料加工與產品包裝過程
混合、攪拌、研磨、造粒、切片、壓塊等配料加工過程,以及含VOCs產品的包裝(灌裝、分裝)過程是否采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內操作,或采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廢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6、含VOCs產品的使用過程
調配、涂裝、印刷、粘結、印染、干燥、清洗等過程中使用VOCs含量大于等于10%的產品,是否采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內操作,或采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廢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有機聚合物(合成樹脂、合成橡膠、合成纖維等)的混合/混煉、塑煉/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擠出、注射、壓制、壓延、發泡、紡絲等)等制品生產過程,是否采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內操作,或采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廢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7、其他過程
載有VOCs物料的設備及其管道在開停工(車)、檢維修和清洗時,是否在退料階段將殘存物料退凈,并用密閉容器盛裝;退料過程廢氣、清洗及吹掃過程排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8、VOCs無組織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是否與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行。采用外部集氣罩的,距排氣罩開口面最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控制風速是否大于等于0.3米/秒(有行業具體要求的按相應規定執行)。廢氣收集系統是否負壓運行;處于正壓狀態的,是否有泄漏。廢氣收集系統的輸送管道是否密閉、無破損。
設備和管線組件泄漏
LDAR工作
企業密封點數量大于等于2000個的,是否開展LDAR工作。泵、壓縮機、攪拌器、閥門、法蘭等是否按照規定的頻次進行泄漏檢測。發現可見泄漏現象或超過泄漏認定濃度的,是否按照規定的時間進行泄漏源修復。現場隨機抽查,在檢測不超過100個密封點的情況下,發現有2個以上(不含)不在修復期內的密封點出現可見泄漏現象或超過泄漏認定濃度的,屬于違法行為。
敞開液面VOCs逸散
1、廢水集輸系統
是否采用密閉管道輸送;采用溝渠輸送未加蓋密閉的,廢水液面上方VOCs檢測濃度是否超過標準要求。
接入口和排出口是否采取與環境空氣隔離的措施。
2、廢水儲存、處理設施
廢水儲存和處理設施敞開的,液面上方VOCs檢測濃度是否超過標準要求。
采用固定頂蓋的,廢氣是否收集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3、開式循環冷卻水系統
是否每6個月對流經換熱器進口和出口的循環冷卻水中的TOC或POC濃度進行檢測;發現泄漏是否及時修復并記錄。
有組織VOCs排放
排氣筒
VOCs排放濃度是否穩定達標。車間或生產設施收集排放的廢氣,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3千克/小時、重點區域大于等于2千克/小時的,VOCs治理效率是否符合要求;采用的原輔材料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產品規定的除外。是否安裝自動監控設施,自動監控設施是否正常運行,是否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
廢氣治理設施
1、冷卻器/冷凝器
出口溫度是否符合設計要求。是否存在出口溫度高于冷卻介質進口溫度的現象。冷凝器溶劑回收量。
2、吸附裝置
吸附劑種類及填裝情況。一次性吸附劑更換時間和更換量。再生型吸附劑再生周期、更換情況。廢吸附劑儲存、處置情況。
3、催化氧化器
催化(床)溫度。電或天然氣消耗量。催化劑更換周期、更換情況。
4、熱氧化爐
燃燒溫度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5、洗滌器/吸收塔
酸堿性控制類吸收塔,檢查洗滌/吸收液pH值。藥劑添加周期和添加量。洗滌/吸收液更換周期和更換量。氧化反應類吸收塔,檢查氧化還原電位(ORP)值。
臺賬
企業是否按要求記錄臺賬。建立完善VOCs原輔材料臺賬,記錄生產原料、輔料的使用量、廢棄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臺賬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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