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7-29 09:48
來源:浙江省生態環境廳
(四)加大執法監管力度。加強監督執法,相關部門按職責依法查處超標排污、未按證排污、擅自新增產能、建設違反產業政策要求項目、能耗限額超標等違法違規行為。對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實施動態管理,納入“雙隨機”檢查;檢查發現不能穩定實現超低排放的,視情取消相關優惠政策。
(五)加強技術和標準支撐。支持水泥企業與高校、科研機構、工程技術公司等合作創新技術,鼓勵水泥行業協會搭建交流平臺,促進成熟先進技術推廣應用。研究制定以超低排放指標控制要求為基礎的水泥行業大氣污染物地方排放標準。
(六)加強宣傳引導。要營造有利于開展水泥行業超低排放改造的良好輿論氛圍,增強企業開展超低排放改造的責任感和榮譽感。各地要積極跟蹤相關輿情動態,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對做得好企業,組織新聞媒體加強宣傳報道。各地應將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企業名單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水泥(熟料)制造企業
獨立粉磨站企業
水泥企業超低排放指標控制要求
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界定
污染排放監測監控要求
浙江省水泥行業超低排放評估監測技術指南
為規范我省水泥企業超低排放評估監測工作,統一超低排放評估監測程序和方法,特制定本技術指南。
一、評估監測程序及工作內容
(一)評估監測工作程序
水泥企業是實施超低排放改造和評估監測的責任主體,對超低排放工程質量和評估監測內容及結論負責。水泥企業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且連續穩定運行一個月后,可自行或委托有資質的監測機構和有能力的技術機構,對有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和清潔運輸情況開展評估監測。企業或接受委托的機構在開展現場評估監測前,應對相關資料進行認真審查,資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可開展現場勘查。資料審查和現場勘查符合基本條件的,開展現場評估監測工作;不符合基本條件的,企業應按要求整改完善后,再開展現場評估監測工作。完成現場評估監測,企業或接受委托的機構應編制評估監測報告,給出明確的評估監測結論和建議。評估監測程序詳見圖1。
圖1 評估監測程序圖
(二)現場評估監測基本條件
1.有組織排放。規范設置手工監測采樣口和采樣平臺,手工監測采樣點位及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CEMS)安裝點位應滿足相關標準規范。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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