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8-24 09:47
來源:江蘇生態環境
今年是打贏藍天保衛戰決戰決勝之年,當前是攻堅的關鍵時期,臭氧污染“高發”已成為打贏藍天保衛戰的重要掣肘。今年以來,江蘇省共發生12次臭氧污染過程。1-7月臭氧作為首要污染物并超標的天數占總超標天數比例為65.4%,遠超PM2.5(34.2%),成為影響優良天數比率的最重要因素。8月以來,無錫、常州、南通、泰州等地臭氧污染突出、超標天數較多。在臭氧防控的嚴峻形勢下,部分企業仍頂風作案,逾越法律紅線,造成惡劣影響。現公布一批大氣污染典型案件和VOCs高值園區名單。
大氣污染典型案件
1江陰市華東塑膠制品有限公司污染環境案
行政執法機關:無錫市生態環境局
當事人:江陰市華東塑膠制品有限公司
案件事實及查處情況:2020年6月1日,無錫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該單位進行“雙隨機”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2號車間西側發現有一個油墨儲存場所,有刺激性氣味,未配套廢氣處理設施,現場使用排風扇直接排入外環境。該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無錫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單位依法立案查處。
行政執法決定及整改進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2020年7月1日,無錫市生態環境局下達行政處罰決定,對該公司處罰款6萬元。7月27日,無錫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單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該單位2號車間西側油墨儲存場所的原排風扇口已封堵。
2常州市宇海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污染環境案
行政執法機關:常州市生態環境局
當事人:常州市宇海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事實及查處情況:2020年6月2日,常州市天寧生態環境局對該單位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防水卷材項目正在生產,廠區內有異味。經監測該單位廠界臭氣濃度三個點位最大值分別是52、48、54,均超過《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1993)表1中二級排放標準20的限值。該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常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法立案查處。
行政執法決定及整改進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2020年6月30日,常州市生態環境局下達行政處罰決定,對該單位處罰款16萬元,并責令限制生產一個月。目前該單位已停產,正在拆除生產設備。
3蘇州六六視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污染環境案
行政執法機關:蘇州市生態環境局
當事人:蘇州六六視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事實及查處情況:根據《姑蘇區VOCs專項執法行動實施方案》要求,蘇州市姑蘇生態環境局啟動7月份重點涉氣企業強化督查工作,按照“全面覆蓋、不留死角、監測同步、幫扶并行”工作計劃,2020年7月10日,執法人員對該單位進行了突擊檢查。檢查時企業正在生產,執法人員發現廢氣處理設施中光氧催化裝置箱體固定螺栓有明顯銹跡,現場要求負責人關閉設備,拆箱檢查,光氧催化裝置打開后,燈管上有大量積灰,部分燈管破裂,燈管未更換和保養。執法人員順管線繼續檢查,發現兩處管線與樓頂連接部位有明顯縫隙,存在縫隙漏風、管道口原密封水泥脫落等問題,造成VOCs氣體未能有效收集處理,廢氣無組織排放。該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蘇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法立案查處。
行政執法決定及整改進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2020年8月4日,蘇州市生態環境局下達行政處罰決定,責令該單位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并處罰款3萬元。目前,該單位已對屋頂接口處裂縫進行封堵,對光氧催化裝置進行維護保養并建立臺賬。
4南通海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污染環境案
行政執法機關:南通市生態環境局
當事人:南通海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件事實及查處情況:2020年7月16日,南通市海門生態環境局利用VOCs走航監測車對轄區內群眾反映強烈的點位進行地毯式排查,發現異常點位后,執法人員立即根據風向開展排查。經走航監測及排查,執法人員發現該單位VOCs指數異常,遂對其進行檢查,發現該單位正在組織生產,噴漆車間一位工人正在使用油性漆進行作業,底漆噴房為敞開式,噴漆過程產生的揮發性有機廢氣未按照環評要求在密閉空間內進行收集,未使用配套廢氣治理設施,現場噴漆異味明顯。該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南通市生態環境局依法立案查處。
行政執法決定及整改進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2020年7月28日,南通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單位“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在密閉空間進行,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違法行為予以立案查處,擬處罰款7萬元,目前該單位已完成整改。
5連云港宏楊木業有限公司污染環境案
行政執法機關: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當事人:連云港宏楊木業有限公司
案件事實及查處情況:2020年3月23日、3月24日,連云港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檢查發現,該單位生產時熱壓、噴漆和涂膠生產工序未密閉,產生的揮發性有機廢氣無組織排放,無法得到有效收集;煤炭露天貯存,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導熱油桶和廢膠桶露天貯存,貯存場所不符合規范。該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依法立案查處。
行政執法決定及整改進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二款之規定,2020年6月22日,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下達處罰決定,對該單位處罰款10萬元。目前,該單位違法行為已整改。
6淮安市江蘇華宇印務有限公司污染環境案
行政執法機關:淮安市生態環境局
當事人:江蘇華宇印務有限公司
案件事實及查處情況:2020年6月4日,淮安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單位進行“雙隨機”執法檢查發現,該單位膠印、絲印、覆膜車間正常生產,但膠印、絲印車間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設施電機未工作運行,印刷過程中油墨揮發產生的廢氣和糊盒過程中揮發出的膠水異味未經收集處理,無組織排放。該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淮安市生態環境局依法立案查處。
行政執法決定及整改進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淮安市生態環境局于2020年7月3日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單位在膠印、絲印車間正常生產時,恢復配套活性炭吸附設施的使用。2020年7月27日下達處罰決定,對該單位處罰款3萬元。目前該單位已完成了整改,恢復設施正常運行,并已繳納罰款。
7鎮江軍友電氣設備有限公司污染環境案
行政執法機關:鎮江市生態環境局
當事人:鎮江軍友電氣設備有限公司
案件事實及查處情況:根據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專項執法行動方案要求,鎮江市揚中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分四個組對全市涉VOCs排放企業進行檢查。2020年5月11日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噴涂生產線正在生產,熱固性粉末烘干固化工序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配套的光氧催化治理設施未開啟運行。該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鎮江市生態環境局依法立案查處。
行政執法決定及整改進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2020年7月9日,鎮江市生態環境局下達行政處罰決定,對該單位處罰款3萬元。鎮江市揚中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2020年5月15日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該公司光氧催化治理設施已恢復正常運行。
8泰州市江蘇塑光汽車部件有限公司污染環境案
行政執法機關:泰州市生態環境局
當事人:江蘇塑光汽車部件有限公司
案件事實及查處情況:2020年7月2日,泰州市泰興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2020年6月底投資70萬元在儀表車間新建噴漆項目,未依法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使用高密度聚乙烯、聚乙烯醇、粘結劑、改性聚苯乙烯、改性聚丙烯等易產生VOCs廢氣的原輔材料,中空成型車間和注塑車間配套建設的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處理裝置未開啟,生產過程中產生的VOCs廢氣直排外環境,危險廢物倉庫內貯存的廢活性炭未按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該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泰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法立案查處。
行政執法決定及整改進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二款之規定,2020年7月9日,泰州市生態環境局下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擬處罰款24.4萬元,并于7月10日向公安機關移送該案件。目前,該單位已編制了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正在報批;廢氣處理裝置已恢復正常運行;現存的廢活性炭已全部轉移處置。
9泰州市天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污染環境案
行政執法機關:泰州市生態環境局
當事人:泰州市天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件事實及查處情況:2020年5月11日,泰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2#鋁錠熔化爐正常使用,但配套建設的除塵設施未開啟使用,熔化爐煙氣排放管道與除塵設施煙氣接口管道發生錯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氣直接排放至外環境。該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泰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法立案查處。
行政執法決定及整改進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2020年7月20日,泰州市生態環境局下達行政處罰決定,對該單位處罰款15萬元。8月6日,泰州市生態環境局將該案件移送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
10宿遷市江蘇萬基乳膠有限公司污染環境案
行政執法機關:宿遷市生態環境局
當事人:江蘇萬基乳膠有限公司
案件事實及查處情況:2020年3月21日,宿遷市在開展大氣VOCs走航檢測時,發現該單位廠界周邊VOCs濃度較高。宿遷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立即對該單位進行現場檢查。經檢查,發現該單位乳膠手套生產線正在生產,產生的廢氣中主要污染因子為氨、非甲烷總烴、甲苯和二甲苯等,配套建設的廢氣治理設施為噴淋+UV光氧催化設施;現場發現UV光氧催化設施的電流電壓表示數為零,控制柜開關處于關閉狀態,工人現場開啟開關后,相應指示燈亮起,電流電壓表出現示數,UV光氧催化設施恢復運行。該單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宿遷市生態環境局依法立案查處。
行政執法決定及整改進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2020年6月23日,宿遷市生態環境局下達行政處罰決定,對該單位處罰款5萬元。目前,該單位罰款已繳納,對廢氣增加了催化燃燒處理設施,并投入正常運行。
VOCs高值園區
VOCs走航監測發現,無錫、蘇州、南通、揚州、泰州等市工業園區均存在VOCs濃度高值,需重點關注。8月上旬VOCs走航結果顯示,無錫江陰臨港經濟開發區江蘇麗天石化碼頭附近監測到VOCs濃度峰值達751.8ppb,主要污染物為苯乙烯。蘇州太倉港經濟技術開發區蘇州博元紡織實業公司附近監測到VOCs濃度峰值達2041.6ppb,主要污染物為三氯乙烯。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化工片區南通青馬精工機械西南側監測到VOCs濃度峰值達1635.3ppb,主要污染物為甲苯。南通如皋港化工新材料產業園陽鴻石化儲運東側監測到VOCs濃度峰值達266.4ppb,主要污染物為甲苯。揚州化學工業園奧克化學有限公司西南側監測到VOCs濃度峰值為1063.6ppb,主要污染物為己硫醇、苯甲酸甲酯。泰州江蘇泰興經濟開發區泰興協聯眾達化學有限公司附近監測到VOCs濃度峰值達1459ppb,主要污染物為壬烷。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生態環境破壞和污染不僅影響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而且對人民群眾健康的影響已經成為一個突出的民生問題,必須下大氣力解決好。”各地要強化使命擔當,著力解決突出環境問題,加快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擦亮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綠色底色,堅決打贏藍天保衛戰,交出一份讓黨和人民群眾滿意的答卷!
編輯:李丹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
媒體合作請聯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