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11-18 11:41
來源:浙江省生態環境廳
(四)加大執法監管力度。
加強監督執法,相關部門按職責依法查處超標排污、未按證排污、擅自新增產能、建設違反產業政策要求項目、能耗限額超標等違法違規行為。對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實施動態管理,納入“雙隨機”檢查;檢查發現不能穩定實現超低排放的,視情取消相關優惠政策。
(五)加強技術和標準支撐。
支持水泥企業與高校、科研機構、工程技術公司等合作創新技術,鼓勵水泥行業協會搭建交流平臺,促進成熟先進技術推廣應用。研究制定以超低排放指標控制要求為基礎的水泥行業大氣污染物地方排放標準。
(六)加強宣傳引導。
要營造有利于開展水泥行業超低排放改造的良好輿論氛圍,增強企業開展超低排放改造的責任感和榮譽感。各地要積極跟蹤相關輿情動態,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對做得好企業,組織新聞媒體加強宣傳報道。各地應將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企業名單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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