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11-25 16:21
來源:生態環境部
(二十)嚴格落實規劃環評要求。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行政審批部門應把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的符合性作為入園建設項目環評審批的重要依據。落實好產業園區規劃環評對項目環評的指導要求,按要求可以簡化內容的項目環評,不再增加相關環評內容要求。規劃環評提出需要深入論證的,在項目環評審批階段應重點把關。
(二十一)縣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各類產業園區規劃環評工作可參照本意見執行。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環境保護部關于加強產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有關工作的通知》(環發〔2011〕14號)同時廢止。
生態環境部
2020年11月12日
編輯:趙利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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