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12-08 11:39
來源:江門市人民政府
日前,江門發布《江門市城區不利氣象條件下大氣污染防控聯動工作機制(2020年修訂版)》。全文如下:
江門市城區不利氣象條件下大氣污染防控聯動工作機制(2020年修訂版)
一、編制目的
按照生態環境部《關于加強重污染天氣應對夯實應急減排措施的指導意見》(環大氣[2019]648號)中“針對重點區域、重點領域,在重點時段對不同環保績效水平的工業企業,采取更加精準、更加科學的差異化應急減排措施”要求,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不利氣象條件下大氣污染防控應對機制,制定落實差異化應急減排措施,提高污染天氣預報預警、應急響應能力和環境精細化管理水平,有效應對污染天氣,特修訂我市城區不利氣象條件下大氣污染防控聯動工作機制。
二、適用范圍
本機制適用于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會城街道(不含七堡),以及鶴山市沙坪街道、雅瑤鎮、龍口鎮、桃源鎮,以保障江門市城區重點區域環境空氣質量為目標,在空氣質量已處于或預計未來一段時間內將處于輕度及以上污染水平時實施。
三、聯動單位及其職責
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鶴山市政府按照可操作、可核查的原則編制本地區的污染天氣應對分方案,細化分解工作任務;市直各有關單位按行業管理的實際情況,細化聯動機制啟動后的應對措施。
(一)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鶴山市政府:負責落實屬地責任,壓實鎮(街)及相關部門職責,確保各項聯動措施落實到位。
(二)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會同市氣象部門加強市區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預報和預警,適時啟動、調整、解除聯動應對機制,并對聯動應對機制實施情況進行監督評估;組織相關市(區)生態環境分局加強環境監管,加大重點行業和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情況執法檢查力度,督促工業污染源落實污染減排等應對措施,會同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加強餐飲行業油煙執法監管。
(三)市氣象局:與市生態環境部門聯合開展空氣質量預報、預警、會商與發布。
(四)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統籌相關市(區)落實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控措施,包括:組織檢查建筑工地“六個100%”落實情況,組織落實停止基坑開挖、室外建筑工地噴涂粉刷、建筑拆除等施工作業。
(五)市交通運輸局:強化港口污染治理;督促所轄的公路水運建設項目工地、公路管養相關單位和企業落實污染天氣應對措施。
(六)市公路事務中心:督促所轄的公路水運建設項目工地、公路管養相關單位和企業落實污染天氣應對措施。
(七)市公安局:負責機動車疏導及限行,配合生態環境部門檢查高污染排放車輛;組織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監管工作。
(八)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組織落實生活垃圾露天焚燒管控和餐飲油煙污染的行政處罰;落實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運輸等重型車輛的污染天氣應對措施;加強農藥、化肥使用監管;指導、督促相關市(區)加大城市道路保潔工作,延長道路清掃保潔和灑水作業時間,提高頻次等。
(九)市農業農村局:會同生態環境、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部門,指導、督促相關市(區)落實秸稈禁燒等污染天氣應對工作。
(十)市政府投資工程建設管理中心:負責督促所代建(建設)項目施工單位落實施工現場灑水、裸土覆蓋等揚塵防控措施。
(十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督促工業企業做好節能減排工作,對工業企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產能、工業節能、資源綜合利用和清潔生產情況進行督導檢查;配合生態環境部門督促工業污染源落實污染減排等應對措施。
(十二)市自然資源局:負責林地范圍內林木噴施農藥、使用化肥的指導工作,加強農藥、化肥使用監管。
(十三)市市場監管局:負責流通領域成品油質量監督檢查、車用尿素執法檢查。
(十四)市委宣傳部:負責統籌不利氣象應對工作的宣傳報道、新聞發布組織協調和輿情跟蹤。
四、監測與會商
(一)監測
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市氣象臺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做好環境氣象和環境空氣質量常規監測、數據收集、現狀評價、趨勢預測等工作,根據監測數據并利用污染物成因分析、源解析等成果,綜合分析和研判未來1-3天的空氣質量狀況,并將有關信息及時報送相關聯動單位,為預報、會商、應對提供決策依據。
(二)會商
1、污染天氣應對會商分析。
當出現或預測可能出現污染天氣過程時,市生態環境局立即組織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和市氣象臺等單位,對大氣污染氣象條件及污染趨勢進行分析研判,必要時組織專家和相關成員單位進行會商,及時向各成員單位通報我市空氣質量預警預報結果,并對污染天氣提前采取應對措施,實現對污染態勢的提前防范和壓制。
2、定期召開空氣質量會商分析會。
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組織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市氣象臺及聯動工作機制成員單位、技術支撐專家團隊定期召開空氣質量會商分析會議,評估前一階段空氣質量情況和聯動措施的實施效果,分析、預測下一階段空氣質量和氣象條件的變化趨勢,為進一步完善污染天氣應對措施提供技術支持。同時,加強與珠三角周邊城市的單位溝通聯系,協同開展區域聯防聯控。
五、應對分級、啟動及解除
(一)應對分級
根據《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技術規定(試行)》(HJ633-2012)分級方法,依據空氣質量預測結果,綜合考慮空氣污染程度和持續時間,結合江門市城區實際情況,將不利氣象條件下的大氣污染防控聯動響應劃分為4個級別,由輕到重依次為Ⅳ級、Ⅲ級、Ⅱ級、Ⅰ級應對。
1、Ⅳ級應對:預計未來24小時內江門市區空氣質量將出現輕度污染(AQI指數處于101-150之間),氣象條件等級達到三級及以上。
2、Ⅲ級應對:江門市區空氣質量處于輕度污染水平(AQI指數處于101-150之間),預測未來48小時內 AQI>150將持續24小時以上,且未達到更高級別應對條件;預測未來72小時內,空氣質量指數AQI>150將持續48小時以上,且未達到更高級別應對條件。
3、Ⅱ級應對:江門市區空氣質量處于中度污染水平(AQI指數處于151-200之間),預測未來48小時內污染程度將持續或上升時;預測未來72小時內,空氣質量指數(AQI)在151-200之間。
4、Ⅰ級應對:江門市區空氣質量處于重度污染水平(AQI>200),預測未來24小時內空氣質量不會改善,且未達到啟動《江門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2020年版)》的條件時。
(二)啟動
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市氣象臺預測江門市區空氣質量達到本應對機制適用條件或省要求啟動污染天氣應對聯防聯控工作機制時,市生態環境局對預報信息進行評估確認、按程序報批后,以電話、短信等形式向各聯動單位發出應對信息,各聯動單位啟動應對措施。
應對信息發布后,市生態環境局密切關注大氣污染發展趨勢,根據大氣污染發展情況適時調整應對級別并及時發布。
(三)解除
當空氣質量改善到Ⅳ級應對啟動標準以下,且預測將持續48小時以上時,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市氣象臺將預報信息報送市生態環境局,市生態環境局評估確認、按程序報批后,以電話、短信等形式通知聯動單位,終止執行應對措施。
(四)反饋
不利氣象條件污染天氣應對期間,各聯動單位應于每天下午17:00時前將當天的污染天氣應對工作實施情況報送市生態環境局。
六、涉氣企業績效分級分類管控
對涉氣重點企業實施績效分級管控,采取差異化減排措施應對污染天氣。按照《江門市城區不利氣象條件下大氣污染防控聯動應急減排管控企業績效評分指南》對本機制管控范圍的重點企業進行績效評估,從好至差依次為A級、B級、C級。對大氣污染排放績效水平明顯好于同行業其他企業的環保標桿企業少限產或不限產,對行業污染排放績效水平落后的企業適當提高限產比例。
評價為A級的企業,Ⅳ級、Ⅲ級應對時不要求限產,由企業自主采取減排措施,加強環保設備運行檢查,Ⅱ級應對時限產比例不低于30%,Ⅰ級應對時限產比例不低于50%;評價為B級的企業,Ⅳ級應對時不要求限產,Ⅲ級應對時限產比例不低于30%,Ⅱ級應對時限產比例不低于50%,Ⅰ級應對時停產;評價為C級的企業,Ⅳ級應對時限產比例不低于30%,Ⅲ級應對時限產比例不低于50%,Ⅱ級、Ⅰ級應對時停產。同時具有工業鍋爐等級和揮發性有機物等級的企業,工業鍋爐應對措施按該企業工業鍋爐等級的應對要求執行,涉揮發性有機物工序應對措施按揮發性有機物等級的應對措施執行。本機制的企業限產、停產是指涉揮發性有機物、氮氧化物排放工序、混凝土攪拌站等采取減產、停止生產等措施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量。此外,顆粒物污染為主時以上停限產措施執行時段為全天,臭氧污染為主時以上停限產措施執行時段為每天8:00-20:00。
江門市重點監管企業應急減排清單及績效評估結果由市生態環境局另文公布,并實行動態管理,每年更新不少于1次。存在以下情形的企業,污染天氣應對期間均按C級企業執行:未按要求完成大氣污染整治任務的企業;使用不符合國家或地方VOCs含量限值標準的原輔材料的涉VOCs排放企業;采用低效治理技術的企業;尚未完成VOCs銷號式綜合整治的企業;無組織排放不符合國家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要求的企業。以上企業完成提標改造后,可向市生態環境局申請重新評級或移出重點監管企業清單。
七、應對措施
應對措施重點針對細顆粒物和臭氧等大氣污染問題進行控制,污染天氣應對過程中針對不同氣象條件、不同污染因子(顆粒物污染為主或臭氧污染為主),從以下應對措施中選取有針對性的應對措施。
(一)Ⅳ級應對措施
1、固定源
(1)對工業爐窯、工業鍋爐、涉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企業等重點大氣排放源開展巡查,確保A、B級企業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行,廢氣達標排放,C級企業降低生產負荷30%。責令廢氣不能穩定達標的企業或生產設施限期整改,并對其實施限產或停產措施。(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配合部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鶴山市政府負責實施)
(2)加大重點大氣污染源在線監測數據的監控力度,發現數據異常升高時應及時查找原因并加強現場檢查。(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配合部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鶴山市政府負責實施)
2、移動源
(1)加大聯合執法檢查力度,重點檢查排放量高的重型柴油車,市、區(縣)生態環境、公安、交通運輸部門聯合開展路查路檢每3天不少于1次。充分利用遙感監測設備,篩查高排放汽油車,對復檢超標車輛依法進行處罰。(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鶴山市政府負責實施)
(2)加強低排放控制區非道路移動機械檢查,嚴禁使用冒黑煙或未編碼登記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鶴山市政府負責實施)
(3)加強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環保監管,加大油氣回收設施的檢查和監測,對不符合規范要求的設備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鶴山市政府負責實施)
(4)加大流通領域成品油質量監督檢查力度,嚴厲查處銷售不合格油品、車用尿素行為。(牽頭單位: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鶴山市政府負責實施)
3、面源
(1)加強在建房屋建筑、公路、市政工程施工工地的巡查,全面檢查施工工地“六個100%”揚塵防控措施落實情況,責令揚塵防控措施落實不到位的工地限期整改。(牽頭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建管中心,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鶴山市政府負責實施)
(2)加強預拌混凝土攪拌站巡查,確保A、B級混凝土企業生產設施運行正常,揚塵防控措施落實不到位的要責令限期整改,C級混凝土企業降低生產負荷30%。(牽頭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鶴山市政府負責實施)
(3)加大餐飲油煙管控力度,對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裝置、油煙排放不達標的餐飲企業依法予以處罰。(牽頭單位: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市生態環境局,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鶴山市政府負責實施)
(4)加大城市管理巡查力度,禁止垃圾露天焚燒行為。(牽頭單位: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鶴山市政府負責實施)
(5)壓實鎮、村屬地責任,落實秸稈露天禁燒措施。(牽頭單位:市農業農村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鶴山市政府負責實施)
(6)加大煙花爆竹禁放巡查力度,嚴厲查處非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牽頭單位:市公安局,新會區、鶴山市政府負責實施)
(7)強化城市保潔措施,加大道路揚塵治理力度,增加灑水降塵頻次。環市、白沙、江南、會城、沙坪街道范圍內道路的灑水頻次每天增加至3次,公路、江門大道及輔道的灑水頻次每天不少于1次。(牽頭單位: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公路事務中心,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鶴山市政府負責實施)
(二)Ⅲ級應對措施
在Ⅳ級應對措施的基礎上增加或強化以下措施:
1、固定源
A級企業自主采取減排措施,督促B級企業降低生產負荷30%、C級企業降低生產負荷50%(B級、C級企業可錯峰生產)。加大企業廢氣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的檢查和監管力度,督促企業增加廠區內道路灑水頻次,減少無組織顆粒物排放。(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鶴山市政府負責實施)
2、移動源
(1)加大聯合執法檢查力度,重點檢查排放量高的重型柴油車,嚴防冒黑煙機動車等車輛進入市區。市、區(縣)生態環境、公安、交通運輸部門開展聯合路查路檢每兩天不少于1次(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鶴山市政府負責實施)
(2)指導營運車用車大戶錯峰使用車輛,臭氧高峰時段停用國3排放標準車輛(即2013年6月30日前注冊登記的車輛)。(牽頭單位:市交通運輸局、市生態環境局,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鶴山市政府負責實施)
(3)進一步加強加油站環保監管,確保油氣回收設施正常運行,城市建成區范圍內的加油站臭氧高峰時段停止裝卸油作業,實施夜間卸油并引導市民夜間加油。(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鶴山市政府負責實施)
3、面源
(1)大中型裝修、外立面改造、道路劃線、瀝青鋪設等作業中,涉及噴涂、油漆等有VOCs排放的工序實施錯峰施工,并使用符合國家要求的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牽頭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鶴山市政府負責實施)
(2)加強農藥使用監管,重點區域綠化帶及樹木林帶進行噴灑農藥等產生VOCs的行為實施錯峰作業。(牽頭單位:市自然資源局、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鶴山市政府負責實施)
(3)強化城市保潔措施,加大道路揚塵治理力度,增加灑水降塵頻次。環市、白沙、江南、會城、沙坪街道范圍內道路的灑水頻次每天增加至4次,公路、江門大道及輔道的灑水頻次每天增加至2次。(牽頭單位: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公路事務中心,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鶴山市政府負責實施)
(4)進一步加強預拌混凝土攪拌站監管,A級混凝土企業自主采取減排措施,督促B級混凝土企業降低生產負荷30%、C級混凝土企業降低生產負荷50%。(牽頭單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鶴山市政府負責實施)
(三)Ⅱ級應對措施
在Ⅲ級應對措施的基礎上增加或強化以下措施:
1、固定源
督促A級企業降低生產負荷30%、B級企業降低生產負荷50%、C級企業停產,無法實施停產的行業(如平板玻璃)停爐保溫。(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鶴山市政府負責實施)
2、移動源
(1)加大聯合執法檢查力度,重點檢查排放量高的重型柴油車,市、區(縣)生態環境、公安、交通運輸部門聯合路查路檢每天不少于1次。(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鶴山市政府負責實施)
(2)加強環市、白沙、江南、會城、沙坪街道范圍內路段的交通疏導,降低交通擁堵時段的機動車排氣污染。強化高污染排放車輛管理,重點區域采取限行、繞行等措施。(牽頭單位:市公安局,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鶴山市政府負責實施)
(3)指導營運車用車大戶錯峰使用車輛,臭氧高峰期停用國4排放標準車輛(即2013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間注冊登記車輛)不少于30%。(牽頭單位:市交通運輸局、市生態環境局,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鶴山市政府負責實施)
(4)進一步加強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重點區域內的加油站檢查油氣回收系統密閉性、管線液阻、油槍氣液比等,對檢查發現不合格的加油站實施停業整改。(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鶴山市政府負責實施)
(5)強化港口污染治理,優化調整港口集疏運車輛運輸作業時間,有岸電使用條件的船舶必須使用岸電,嚴禁使用船電。(牽頭單位:市交通運輸局,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鶴山市政府負責實施)
3、面源
(1)進一步加強在建房屋建筑、公路、市政工程施工工地的施工揚塵監理和執法檢查,停止基坑開挖、建筑拆除、室外噴涂粉刷等施工作業;減少干料攪拌和渣土運輸等主要產生揚塵工序。(牽頭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建管中心,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鶴山市政府負責實施)
(2)進一步加強預拌混凝土攪拌站監管,督促A級混凝土企業降低生產負荷30%、B級混凝土企業降低生產負荷50%、C級混凝土企業停產。(牽頭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鶴山市政府負責實施)
(3)加強化肥使用監管,重點區域綠化帶及樹木林帶使用化肥等產生VOCs的行為實施錯峰作業。(牽頭單位:市自然資源局、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鶴山市政府負責實施)
(4)強化城市保潔措施,加大道路揚塵治理力度,增加灑水降塵頻次。環市、白沙、江南、會城、沙坪街道范圍內道路的灑水頻次每天增加至5次,公路、江門大道及輔道的灑水頻次每天增加至3次。(牽頭單位: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公路事務中心,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鶴山市政府負責實施)
(四)Ⅰ級應對措施
在Ⅱ級應對措施的基礎上增加或強化以下措施:
1、固定源
督促A級企業降低生產負荷50%,B級企業、C級企業停產,無法實施停產的行業(如平板玻璃)停爐保溫。(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鶴山市政府負責實施)
2、移動源
(1)低排放控制區內禁止駛入工程運輸車輛等高排放車輛和使用非道路移動機械。(實施單位: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鶴山市政府負責實施)
(2)指導營運車用車大戶錯峰使用車輛,臭氧高峰期停用國4排放標準車輛不少于50%。(牽頭單位:市交通運輸局、市生態環境局,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鶴山市政府負責實施)
3、面源
(1)除應急搶險施工外,環市、白沙、江南、會城、沙坪街道范圍內的所有房屋建筑、公路、市政工程施工工地停止產生揚塵施工作業,禁止清運土方、建筑垃圾和物料運輸,場內不得實施使用非道路移動機械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行為。(牽頭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建管中心、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鶴山市政府負責實施)
(2)A級混凝土企業降低生產負荷50%,B級、C級混凝土企業停產。(牽頭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鶴山市政府負責實施)
(3)強化城市保潔措施,加大道路揚塵治理力度,增加灑水降塵頻次。環市、白沙、江南、會城、沙坪街道范圍內的道路灑水頻次每天增加至6次。(牽頭單位: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公路事務中心,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鶴山市政府負責實施)
八、應對保障
(一)人力資源保障
各聯動單位要建立污染天氣應對隊伍,提高污染天氣應對能力。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專家庫建設,為應對工作提供理論指導和技術支持。
(二)經費保障
相關市(區)政府應逐步加大污染天氣應對資金投入力度,為污染天氣監測、應對、監督檢查等各項工作提供資金保障。將空氣質量預報、應對、信息發布平臺等基礎設施建設及運行、維護費用及應對技術支持和應對演練等工作資金,列入各級管理職能部門預算。
(三)物資保障
相關市(區)政府要制定應對期間儀器、車輛、人員裝備調配計劃,明確各項應對物資的儲備維護主體、種類與數量。各級管理職能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能分工,配備種類齊全、數量充足的儀器、車輛和器材等硬件裝備,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保養,確保污染天氣應對工作順利開展。
(四)監測與應對能力保障
加強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網的建設,完善大氣污染預警系統,全市所有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點要做好日常運行維護工作。以市氣象預報發布平臺與環境監測數據信息平臺為技術支撐,以江門市精細化空氣質量預報與精細化污染控制決策系統為核心,利用已有的網絡設備和數據庫、地理信息等資源,本著“節約高效、優化配置”的原則充分整合現有資源,進一步提高對污染天氣的預警預報能力。
(五)通信保障
建立污染天氣應對值守制度,建全不利氣象應對聯動單位的通信信息庫(附表2);各聯動單位應確定1名污染天氣應對聯絡員,并保持24小時通信暢通,保證應對信息和指令的及時有效傳達。
(六)制度保障
各有關聯動單位應進一步加強污染天氣應對工作制度建設,按照職責分工制定相應的應對方案,重點建立健全工業大氣污染源減排、機動車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揚塵管理、社會動員以及監督檢查等工作機制。
九、附則
本工作機制由江門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本工作機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17年印發的《江門市城區不利氣象條件下大氣污染防控聯動工作機制》同時廢止。
十、附表
(一)江門市不利氣象條件下大氣污染防控企業分級管控措施
(二)污染天氣應對聯動單位通訊錄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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