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02-18 11:37
來源:淄博市生態環境局
淄博市生態環境局發布關于《劃定淄博市大氣污染排放控制區》征求意見的公示,擬在全市劃定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文件全文如下:
關于劃定淄博市大氣污染排放控制區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各區縣人民政府,高新區、經濟開發區、文昌湖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有效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居民生活、工作環境和生態環境,根據《山東省區域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7/2376-2019),結合我市實際,確定在全市劃定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市行政區域劃分為核心控制區、重點控制區兩類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不設一般控制區。核心控制區范圍為生態環境敏感度高的區域,包括各類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重點控制區范圍為5區3縣行政區域(含高新區、經濟開發區、文昌湖省級旅游度假區)內除核心控制區以外的其他行政區域。
二、核心控制區內禁止新建污染大氣環境的生產項目,已建污染大氣環境的生產項目應逐步搬遷,其他設施應按照《山東省區域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7/2376-2019)規定的時限達到核心控制區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三、重點控制區內的企業按照《山東省區域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7/2376-2019)的規定,執行相應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現有企業執行重點控制區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仍然不能滿足環境質量要求時,將依據環境容量總量控制原則倒推污染源排放濃度限值,重點控制區內的企業相應執行倒推后的污染源排放濃度限值。
四、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對于大氣污染控制措施、污染物排放限值、標準實施期限等規定嚴于《山東省區域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7/2376-2019)的,按照從嚴要求的原則,執行相關規定。
五、本通知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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