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03-03 09:20
來源:發改委
第四章投資計劃下達
第十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中介咨詢機構組織專家,主要從項目的示范性、引導性等方面進行評估,提出當年備選項目清單。國家發展改革委結合備選項目清單等情況,綜合平衡、確定切塊規模并下達年度投資計劃。
第十一條有關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確定的安排原則,在備選項目清單范圍內,自主選擇符合條件的項目,按照規定期限將切塊資金分解落實到具體項目。對以資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到具體項目的,應明確政府出資人代表,并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嚴格執行項目資本金注入管理有關規定,按照出資比例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依規嚴格管理,提高政府投資和形成資產的管理效率。有關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在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文件中,應一并報送省級績效目標表和分區域績效目標表。同時,通過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生成投資計劃下達表并下達投資計劃,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并在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中相應分解至具體項目。對分解后的具體項目逐一落實項目(法人)單位及項目責任人、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
第十二條本專項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的,由有關省級發展改革部門作出調整決定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原則上僅限在本專項內調整項目。項目調整后應及時在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和盤活存量資產項目庫中更新信息。有特殊情況需跨專項調整的項目,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調整。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本專項項目實行按月調度。有關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在每月10日前,通過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填報項目開工情況、投資完成情況、工程形象進度等,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同時,及時更新盤活存量資產項目庫有關信息。
第十四條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強化項目日常監督管理,采取組織自查、復核檢查和實地查看等方式,對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的資金使用、項目建設進展、績效目標實現情況等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建立健全信息公開機制,對相關信息做到應公開盡公開。國家發展改革委適時對各地組織檢查,對發現問題督促及時整改,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通報批評等處理措施。對未按期開工的項目,將按規定采取調整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等處理措施。
第十五條項目單位應當主動接受并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審計、督查,如實提供項目相關文件和資料,不得銷毀、隱匿、轉移、偽造或者無故拖延、拒絕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第十六條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關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整改,采取措施核減、停止撥付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停止建設活動,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提請或者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ㄒ唬┨峁┨摷偾闆r,騙取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資金的;
?。ǘ?、擠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資金的;
?。ㄈ┥米愿淖冎饕ㄔO內容和建設標準的;
(四)拒不接受依法進行的審計等監督檢查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十七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建立項目監督檢查結果與專項投資計劃掛鉤機制。對監督檢查中存在問題較多、督促整改不到位的地方或單位,將視情況調減其下年度投資計劃規模。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第十九條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并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及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工作要求及時進行修訂。
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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