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06-02 09:30
來源: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近日,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三省聯合批準發布《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揮發性有機物走航監測技術規范》DB31/T 310002-2021。《規范》規定了揮發性有機物走航監測的方法概述、試劑或材料、儀器和設備、監測方法、結果計算與表示、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及安全防護要求。明確了示范區范圍覆蓋上海市青浦區、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和浙江省嘉興市嘉善縣。該《規范》自2021年6月1日起實施。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 1-2020<< 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 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本文件由上海市生態環境局、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浙江省生態環境廳聯合提出并組織實施。
本文件由上海市生態環境局、江蘇省環境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浙江省環境保護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文件起草單位z 上海市環境監測中心、江蘇省環境監測中心、浙江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浙江省生態環境科學設計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車祥、裴冰、張珊、孫曉慧、徐志榮、宋興偉、伏晴艷、黃銀芝、張景明、洪正盼、鞏宏平、宋釗、吳詩劍、李躍武、金丹、高松、林長青、胡玲、鄧磊。
適用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揮發性有機物走航監測的方法概述、試劑或材料、儀器和設備、監測方法、結果計算與表示、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及安全防護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以下簡稱"示范區")內環境空氣、無組織排放廢氣的揮發性有機物走航監測工作。示范區范圍覆蓋上海市青浦區、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和浙江省嘉興市嘉善縣。
長三角其他區域可參照執行。
附件: 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揮發性有機物走航監測技術規范(DB31_T310002-20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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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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