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06-04 10:25
來源: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
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印發《黑龍江省“十四五”細顆粒物與臭氧協同控制監測網絡能力建設方案》,詳情如下:
各市(地)生態環境局,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駐各市(地)生態環境監測中心:
為進一步完善全省細顆粒物(PM.s)與臭氧(O;)協同控制監測網絡,切實提高“十四五”期間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協同控制監測能力,著力增強監測服務、支撐、保障大氣污染防治水平,大力推動大氣環境質量持續改善,我廳按照《“十四五”全國細顆粒物與臭氧協同控制監測網絡能力建設方案》(環辦監測函〔2021〕218號)的要求,組織編制了《黑龍江省“十四五”細顆粒物與臭氧協同控制監測網絡能力建設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按期完成建設任務。
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
2021年5月23日
黑龍江省“十四五”細顆粒物與臭氧協同控制監測網絡能力建設方案
一、建設目標
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強化多污染物協同控制和區域協同治理,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氣,“十四五”期間,將進一步加強細顆粒物(PM2.5)和臭氧(O3)協同控制監測能力建設。按照國家負責統一規范和聯網、地方負責建設和運維的模式,在全省地級及以上城市開展非甲烷總烴(NMHC)自動監測,在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開展細顆粒物(PM2.5)與揮發性有機物(VOCs)組分協同監測,以交通、工業園區和排污單位為重點開展污染源專項監測,實現多污染物協同監測和污染源專項監測雙輪驅動,組建和完善全省協同控制監測網絡,全力發揮監測支撐保障作用。
二、編制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
(二)《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2018年6月16日)
(三)《生態環境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國辦發〔2020〕13號)
(四)《生態環境監測規劃綱要(2020-2035年)》(環監測〔2019〕86號)
(五)《關于推進生態環境監測體系與監測能力現代化的若干意見》(環辦監測〔2020〕9號)
(六)《2021年國家生態環境監測方案》(環辦監測函〔2021〕88號)
(七)《“十四五”全國細顆粒物與臭氧協同控制監測網絡能力建設方案》(環辦監測函〔2021〕218號)
三、建設原則
(一)統一規劃,分類施策。國家統一規劃全國細顆粒物與臭氧協同控制監測網絡,統一監測布點、建設和質控要求,省廳細化實施方案,組織市(地)分類開展NMHC自動監測、PM2.5與VOCs組分協同監測、污染源專項監測的能力建設,逐步形成PM2.5和O3協同控制支撐能力。
(二)突出重點,補齊短板。突出重點區域和城市,大氣污染較重、VOCs排放強度大的城市,優先建設和完善V0Cs監測網絡,加快開展PM2.5與VOCs組分協同監測。同時,突出重點監測指標,O3超標城市加強O3前體物的監測,污染源專項監測強化特征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監測。
(三)問題導向,支撐管理。加強與相關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開展大氣污染成因機制研究,為大氣污防治決策提供科學支撐。統一監測和質控標準規范,提高監測數據質量,推動地方協同控制監測數據與國家聯網,逐步形成更為全面準確的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評價體系。
(四)分清事權,統一質控。國家負責建立統一的技術、標準規范和質量管理體系,對網絡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査,保證監測數據的有效性和可比性,組織開展PM2.5與VOCs組分監測數據聯網,加強監測數據集成共享和深度挖掘,為PM2.5與O3協同控制提供有力支撐。地方負責PM2.5與VOCs組分協同監測網的建設和運行。
四、建設內容
(一)非甲烷總烴自動監測
1.建設范圍
在全省13個地級及以上城市開展非甲烷總烴自動監測,每個城市在人口密集區內的臭氧高值區域至少建設一個非甲烷總烴自動監站點。
2.監測項目
監測項目為非甲烷總烴,自動監測儀器全年運行,每小時出具至少1組監測數據。
3.建設方式
省廳負責站點建設、運行和聯網,并每年配合國家對各城市一個監測站點開展質控檢查;各市(地)負責建設點位選址并按省廳要求報送相關點位信息(見表6)。
(二)細顆粒物與揮發性有機物組分協同監測
省廳結合現有已建設的細顆粒物與揮發性有機物組分監測網絡的基礎上,補充建設,開展PM2.5與VOCs組分協同監測。同時鼓勵其他市(地)參照本方案開展監測。
1.建設范圍
哈爾濱市、大慶市、綏化市等3個市開展細顆粒物組分監測。哈爾濱市、大慶市等2個市開展環境空氣V0Cs組分監測。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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