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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陽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草案)》征求修改意見

時間:2021-07-15 10:41

來源:四川省資陽市人大

四川省資陽市人大公布《資陽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并征集修改意見,詳情如下:

資陽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資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資陽市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基本原則】大氣污染防治堅持源頭治理、規劃先行、防治結合、損害擔責的原則,調整優化產業結構、能源結構、運輸結構和用地結構,建立政府監管、公眾參與、區域協同、聯防聯控、共同治理的防治機制。

第四條【政府職責】市、縣(區)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

生態環境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商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管、城管行政執法、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大氣污染防治的相關工作。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縣(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本轄區的大氣環境保護工作,加強隱患排查。發現存在大氣污染問題的,應當及時向負有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條【宣傳教育】市、縣(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社會團體、學校、新聞媒體等,應當開展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普及大氣污染防治科學知識,提高公眾的大氣環境保護意識和素質,營造保護大氣環境的良好氛圍。

第六條【主體責任】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大氣污染,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第七條【制度措施】實行大氣污染防治網格化監督管理制度、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責任制度、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考核評價及約談問責和激勵表彰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條【公眾參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遵守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自覺履行大氣環境保護義務,踐行綠色、低碳生活方式,積極參與保護大氣環境的活動。

對污染大氣環境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生態環境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投訴。

生態環境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投訴方式,對舉報、投訴大氣環境違法行為查證屬實的,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九條【幫扶指導】市、縣(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大對企業在環保方面的幫扶指導,提高企業環境管理水平,創造生態環境保護和經濟穩健發展的雙贏局面。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規劃先行】縣(市)區人民政府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優先考慮對大氣環境的影響,并根據地形地貌和氣象條件等因素,科學規劃城市空間布局,合理構建城市多級通風廊道系統,明確規劃管控要求。

第十一條【通風廊道】禁止在國土空間規劃已經確定的通風廊道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工業項目;通風廊道區域內已有的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工業項目,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逐步清理或者外遷。

第十二條【淘汰落后產能】嚴格控制污染大氣的產業發展。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嚴格執行國家綜合性產業政策目錄,淘汰落后產能。

第十三條【揚塵污染】經濟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城管行政執法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餐飲油煙污染】商務部門制定餐飲服務業發展規劃和行業管理規范時,應當指導行業協會開展餐飲服務業自律,大力推廣油煙污染防治技術。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餐飲服務業的證照管理工作。

城市建成區內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執法工作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其余區域由生態環境部門負責。

其余區域由生態環境部門負責。

第十五條【其他污染】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城市建成區內生活垃圾惡臭排放的統一監督管理。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畜禽養殖、農業生產等農村惡臭氣體排放的統一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混凝土(砂漿)攪拌站的監督管理,并與交通運輸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瀝青攪拌站的統一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差異化管控】因空氣質量達標規劃、重污染天氣應急等對排污許可有更嚴格要求的,應當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相關排污企業應當執行。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自愿嚴于許可排放濃度、排放量進行生產經營,并且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可以享受環保、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第三方服務】生態環境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可以委托具有合法資質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進行監督性執法監測。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將其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專業機構建設、運行或者維護。

第十八條【信用管理】生態環境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工業源、移動源和揚塵等大氣污染防治信息化建設,實現信息數據共享,并利用信息化技術平臺強化違法監督,將不執行季節性大氣環境質量保障管控措施、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國家組織重大活動的應急措施等違法行為及其處罰信息納入信用管理。

第三章 移動源污染防治

第十九條【防治路徑】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發展軌道交通、公共交通,推廣使用新能源車輛,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和新能源車輛使用率,鼓勵貨物運輸向鐵路運輸和新能源車輛運輸轉變,逐步淘汰公共交通、客運出租、旅客運輸、郵政以及市容與環境衛生等行業在用老舊車輛。

新建各類商業、民用和公共建筑設施,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同步配套建設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鼓勵各類既有的商業、民用和公共建筑設施,逐步配套完善電動汽車充電設施。

第二十條【物流管控】城市建成區內應當優化物流基地、物流集散中心或者商品批發市場布局。原有的物流基地、物流集散中心和商品批發市場不符合環境治理要求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逐步清理或者外遷。

第二十一條【車籍管控】機動車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排放檢驗,排放檢驗不合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登記注冊。

擬轉入登記的外地機動車,其污染物排放應當達到二手車注冊登記車輛執行的標準。

第二十二條【達標排放】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當達標排放,不得排放黑煙或者其他明顯可視污染物。

第二十三條【監督抽測】在不影響正常通行、使用的情況下,生態環境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范圍,可以通過現場檢查監測、遙感監測、攝像拍照等方式,對在用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

第二十四條【超標處理】生態環境部門通過現場檢查監測、遙感監測、攝像拍照等方式發現在用機動車排放不合格、排放黑煙或者其他明顯可視污染物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處。

行業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機動船、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不合格、排放黑煙或者其他明顯可視污染物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移送生態環境部門查處。

第二十五條【臺賬管控】非道路移動機械實行排放備案登記、標志管理、進出場和燃油使用臺賬管理制度。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報送排氣污染等相關信息。

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業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備案登記、標志管理、進出場和燃油使用臺賬管理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燃油管控】禁止生產、進口、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燃料、發動機油、氮氧化物還原劑、潤滑油添加劑及其他添加劑。

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燃料、發動機油、氮氧化物還原劑、燃料和潤滑油添加劑以及其他添加劑的,應當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并保留購買憑證,保留時間不得少于一年。

第二十七條【區域管控】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空氣質量狀況和機動車排放階段標準,采取限制部分機動車通行區域、通行時間等應急措施,并向社會公告。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劃定和調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固定污染源防治

第二十八條【項目管控】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實施煤炭消費總量控制,逐步削減煤炭消費總量,根據本轄區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年度目標,制定燃煤削減和清潔能源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依法劃定并逐步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范圍。

新建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工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進入產業功能區或者其他指定區域。

第二十九條【工業源管控】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執行的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安裝在線監測設備。

在滿足安全生產的條件下,火電、鋼鐵、水泥、磚瓦、鑄造、玻璃、機車整車制造、機械加工等重點行業企業,應當對原輔料、半成品等實施封閉儲存、密閉輸送、系統收集,并采取措施對生產經營過程中的無組織排放污染物進行有效治理。

第三十條【石化管控】石油、化工及其他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生態環境部門的規定,建立泄漏檢測與修復制度,發生泄漏的應當及時修復;在停機維修、檢修過程中,應當按照生態環境部門規定的技術規范,對生產裝置系統的停運、倒空、清洗等環節實施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

第三十一條【建筑揚塵】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并在施工、監理等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具體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并向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建設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工程監理細則,開展日常巡查,對發現的揚塵污染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整改;對拒不整改或者情節嚴重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和行業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生產加工揚塵】砂石、陶瓷、水泥生產和混凝土、砂漿攪拌等易產生揚塵的生產加工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一)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和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防止生產加工和內部物料的堆存、傳輸、裝卸等環節產生揚塵污染;

(二)場內運輸道路進行鋪裝或者硬化處理,并及時清掃、灑水,保持道路整潔;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石材加工企業應當采用濕法加工工藝,無法使用濕法工藝的應當安裝收塵裝置;在城市建成區內從事石材銷售、加工的企業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不得進行石材露天切割、打磨等作業。

第三十三條【運輸車輛】運輸礦石、礦渣、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水泥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一)出場前對車身及車輪進行清理,車輛經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上路行駛,并保持車容整潔;

(二)上路行駛應當采取密閉、覆蓋等措施,不得泄漏遺撒和違規傾倒;

(三)須經公安機關核定運輸時間、運輸路線的,按照核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條【攪拌站管控】禁止在城市建成區內新建、擴建混凝土、砂漿、瀝青攪拌站。

禁止在城市建成區內設置砂石加工場所。

已建成但不符合環境治理要求的,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限期清理。

第三十五條【渣土消納】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合理規劃、建設建筑垃圾消納場地。

建筑垃圾消納場地應當實行分區作業,采取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第三十六條【裸土管控】城市建成區內的裸露地面,應當按照下列方式進行處理:

(一)未開工或者停止施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二)建筑物拆除應當采取濕法作業,并按要求對拆除現場進行打圍;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不能清運的應當進行覆蓋或者綠化。

(三)市政河道保護范圍、溝渠保護范圍、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務等部門應當按照規劃結合項目建設組織實施綠化或者透水鋪裝。

第三十七條【餐飲選址】餐飲服務項目的選址,應當避免對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辦公等環境敏感區的影響。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第三十八條【油煙凈化措施】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其煙道、煙管及排放口設置等應當符合餐飲油煙排放標準的要求。

在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開設餐飲服務項目的,應當通過專用煙道排放油煙,不得封堵、改變專用煙道。

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項目應當依法安裝油煙凈化設施,確保油煙達標排放。

鼓勵餐飲服務業集聚經營區安裝油煙集中凈化處理設施,倡導有條件的居民住宅樓安裝油煙集中凈化處理設施。

第三十九條【餐飲項目設置要求】新建住宅項目配套商業設施或者緊鄰居民住宅建筑的商業設施,確需設置餐飲服務功能的,應當設計建設符合相關規范和環境保護要求的專用煙道、排污設施。

既有商業設施經改造符合飲食業環保技術規范的,可以設置餐飲服務項目。

建設單位在商品住房或者商業用房銷售過程中,應當對所銷售的樓盤有無專用煙道進行告知、公示,并在銷售合同中予以標注。

第四十條【揮發性有機物施工面源管控】夏季日照強烈時段,禁止實施大型商業建筑裝修、防水作業、外立面改造、道路畫線、道路瀝青鋪設等涉揮發性有機物的作業。

第四十一條【涂料管控】建筑裝飾裝修行業推廣使用符合中國環境標志認證的涂料,減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

民用建筑的內墻外墻涂料推廣使用水性涂料,家庭裝修倡導使用水性涂料。

第四十二條【異味管控】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農村建設畜禽糞便和尸體無害化集中處理設施,引導規模以下畜禽養殖者集中處置養殖廢棄物。

工業生產及科研實驗中可能產生惡臭氣體的,排污單位應當設置合理防護距離,并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垃圾收集轉運站、垃圾焚燒廠、填埋場站等應當科學選址,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惡臭氣體排放。

河道、市政排水管網及污水處理廠等可能產生惡臭的水體或者場所,其管理者和所有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惡臭氣體排放。

第四十三條【農業污染】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制定農藥、化肥減量計劃和措施,推廣農業清潔生產技術,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合理使用農藥、化肥,減少農業生產活動產生的大氣污染物。

第四十四條【焚燒管控】禁止在市人民政府劃定區域露天焚燒秸稈、落葉、雜草或者熏制腌臘制品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禁止在城市建成區、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第四十五條【干洗管控】新建、改建、擴建洗染店的,應當使用具有凈化回收干洗溶劑功能的全封閉式干洗機。

逐步淘汰開啟式干洗機。現有洗染店使用開啟式干洗機的,應當進行改裝,增加壓縮機制冷回收系統,強制回收干洗溶劑;使用開啟式石油衍生溶劑干洗機和烘干機的,需配備防火、防爆的安全裝置。

第五章 重點時段污染防治及重污染天氣應對

第四十六條【季節性管控】對大氣污染防治實行季節性大氣環境質量保障管控制度。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發布夏季臭氧防治管控方案和秋冬季大氣環境質量保障管控方案,確定管控時間、管控范圍、管控單位名單等措施。

生態環境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通過電力監控、在線監測等技術手段進行監督管理。

秋冬季時段,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根據市、縣(區)人民政府的安排,強化土石方作業和拆除作業的管理,組織建設施工單位合理安排施工工期。

第四十七條【重污染天氣應對】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重污染天氣預測預報情況,確定預警等級,發布和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預警。預警等級應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將重污染天氣應急準備、應急處置與救援納入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重污染天氣預報預警信息。

第四十八條【特殊管控】因國家組織重大活動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部分區域采取下列應急措施:

(一)對涉及大氣污染物排放工序的企業采取停產或者限產措施;

(二)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限制部分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停止部分建設工序施工等臨時管控措施;

(三)國家、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應急措施。

第六章 區域協同

第四十九條【總體要求】本市應當與成都平原經濟區其他城市協調制定有利于成都平原經濟區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的產業發展規劃及政策,建立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調機制,開展聯防聯控,落實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

第五十條【制度協同】本市在制定大氣污染防治相關政策與制度時,應當加強與成都平原經濟區其他城市協同交流,實現成都平原經濟區城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基本同步和重點內容基本統一,確保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有效進行。

本市應當與成都平原經濟區其他城市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或者參加聯席會議,共同執行會議決定,協調推進區域類大氣污染防治相關重點工作。

第五十一條【監測網絡】本市應當與成都平原經濟區其他城市建立區域大氣環境監測網絡,完善大氣環境綜合觀測網,構建大氣監測多源大數據綜合診斷分析系統及技術方法體系。

第五十二條【聯合執法】本市應當與成都平原經濟區其他城市建立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在秸稈焚燒等領域以及夏季臭氧防控、冬季污染防治攻堅重點時段,開展跨區域聯合巡查執法合作。

第五十三條【應急減排】本市應當與成都平原經濟區其他城市建立重污染天氣聯合應對機制。在重污染天氣時段及國家舉辦重大活動期間,同步實施污染物減排措施。

第五十四條【信息共享】本市應當與成都平原經濟區其他城市建立重大項目規劃環評、區域空氣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管、重污染天氣預報預警、重(特)大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及大氣污染防治經驗做法等專項信息平臺,推動區域內信息共享,為區域重大環境問題研究提供支撐。

本市應當與成都平原經濟區其他城市建立大氣污染防治資源共享機制,推動大氣污染防治技術成果共享,加強科研合作與技術培訓,組織開展聯合調研和科研工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轉致條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六條【建設違法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一)在通風廊道區域新建、改建、擴建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工業項目的;

(二)在城市建成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混凝土、砂漿、瀝青攪拌站的。

第五十七條【違規使用非道路移動機械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非道路移動機械未執行排放備案登記、標志管理、進出場和燃油使用臺賬登記管理有關規定,或者拒絕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監督檢查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規使用油品及添加劑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燃料、發動機油、氮氧化物還原劑、燃料和潤滑油添加劑以及其他添加劑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涉嫌違法進口的,由海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九條【無組織排放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火電、鋼鐵、水泥、磚瓦、鑄造、玻璃、機車整車制造、機械加工等重點行業企業,未對原輔料、半成品等實施封閉儲存、密閉輸送、系統收集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對生產經營過程中的無組織排放污染物進行有效治理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六十條【有機物泄漏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石油、化工及其他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發生泄漏未按照規定及時修復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石油、化工等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的企業在維修、檢修過程中違反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技術規范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建設工程監理單位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工程監理細則;

(二)對發現的揚塵污染行為,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整改;

(三)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揚塵污染行為情節嚴重的,未及時報告行業管理部門。

第六十二條【揚塵污染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砂石、陶瓷、水泥生產和混凝土、砂漿攪拌等易產生揚塵的生產加工不符合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石材銷售、加工企業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城市建成區內露天切割、打磨石材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運輸車輛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由交通運輸部門或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路行駛。

上路行駛的物料運輸車輛泄漏遺撒或者違規傾倒的,除依據前款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外,由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清除改正,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的,代為清除,其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六十四條【露天焚燒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城市建成區內露天焚燒秸稈、落葉、雜草或者熏制腌臘制品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在城市建成區外露天焚燒秸稈、落葉、雜草或者熏制腌臘制品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拒不執行應急措施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拒不執行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拒不執行企業停產限產等應急措施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拒不執行施工現場部分非道路移動機械停用等應急措施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處每臺次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拒不執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應急措施以及拒不執行停止房屋建設、房屋修繕、大型商業建筑裝修、防水作業、外立面改造、道路畫線、道路瀝青鋪設等使用有機溶劑作業等應急減排措施的,由行業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施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拒不執行應急措施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拒不執行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拒不執行企業停產限產等應急措施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拒不執行施工現場部分非道路移動機械停用等應急措施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處每臺次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拒不執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應急措施以及拒不執行停止房屋建設、房屋修繕、大型商業建筑裝修、防水作業、外立面改造、道路畫線、道路瀝青鋪設等使用有機溶劑作業等應急減排措施的,由行業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施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瀆職責任】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名詞釋義】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移動污染源,是指機動車、飛機、船舶、非道路移動機械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可移動污染源。

(二)重點時段,是指易發生重污染天氣的季節時間段。

(三)夏季日照強烈時段,是指夏季10時至18時,且氣象預測紫外線等級三級以上。

(四)城市建成區,是指本市行政區內實際已成片開發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設施基本具備的地區。

(五)成都平原經濟區其他城市,是指成都、德陽、綿陽、眉山、樂山、遂寧、雅安七個市。

第六十九條【實施日期】本條例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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