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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施工場地揚塵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時間:2021-07-23 10:30

來源:貴州省生態環境廳

日前,貴州發布《貴州省施工場地揚塵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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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本文件于20□□年□□月□□日經貴州省人民政府黔府函[ ] 號文批復同意,并于20□□年□□月□□日起實施。

本文件為全文強制。

本文件由貴州省生態環境廳提出并歸口。

本文件起草單位:貴州省環境科學研究設計院、黔西南州生態環境監測中心、青島明華電子儀器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高庚申、王程程、賈亞琪、遲峰、秦俊虎、宋振立、王艷妮、黃婉玉、毛金群、楊俊、丁萬生,劉朋剛,陳康寧,徐軍。

本文件為首次發布。

貴州省施工場地揚塵排放標準

1 適用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貴州省施工場地揚塵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以及實施與監督等。

本文件適用于貴州省內所有施工場地揚塵的排放管理,及其相關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保護設施涉及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水利建設施工和堆料場地可參照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393 防治城市揚塵污染技術規范

HJ 618 環境空氣PM10和PM2.5的測定 重量法

HJ 630 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技術規范

HJ 653 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和PM2.5)連續自動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WS/T 206 公共場所空氣中可吸入顆粒物(PM10)測定方法 光散射法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本文件。

3.1

施工場地 construction plant

指各類建設工程施工和建筑物拆除施工限定的邊界范圍以內的作業區域。包括建筑施工、市政建設施工、公路建設施工、鐵路建設施工、建筑物拆除等產生揚塵的作業區域。

3.2

施工場界 construction sites

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施工場地邊界或施工過程中實際使用的施工場地邊界。

3.3

揚塵 dust

施工場地產生并逸散至周圍環境空氣中的空氣動力學當量直徑小于等于10μm的顆粒物,簡稱PM10。

3.4

顆粒物(粒徑小于等于10 μm) particulate matter(PM10)

指環境空氣中空氣動力學當量直徑小于等于10 μm的顆粒物,也稱可吸入顆粒物。

3.5

監控點濃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monitoring point

監控點自監測起持續15分鐘排放的PM10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單位為μg/m3。

4 揚塵排放控制要求

本文件適用范圍內的施工場地揚塵排放自實施之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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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監測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訂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

5.1.2 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安裝、維護揚塵在線監測設備。

5.1.3 在對施工場地揚塵進行監督性監測時,采樣期間的工況應與日常實際運行工況相同,施工單位的人員和實施監督的人員都不應任意改變正常的運行工況。

5.2 監測方法

5.2.1 重量法

重量法監測施工場地揚塵排放濃度應滿足HJ 618的規定。

5.2.2 連續自動監測法

5.2.2.1 施工場地揚塵應采用基于連續自動監測技術的顆粒物(PM10)在線監測系統進行監測,至少應包括樣品采集單元、樣品測量單元、數據采集和傳輸單元、氣象傳感單元、視頻監控單元等。

5.2.2.2 顆粒物(PM10)采樣器應滿足HJ 653的技術要求,其技術指標還應符合表2的規定。

5.2.2.3 氣象傳感單元應至少具備氣壓、溫度、相對濕度、風速、風向等傳感器,且具備記錄或輸出數據功能。

5.2.2.4 視頻監控單元應至少具備視頻監控系統,且具備記錄或傳輸數據功能。

5.3監測點位設置

5.3.1 點位設置要求

5.3.1.1 監測點位采樣要求按HJ/T 55的規定執行。

5.3.1.2 監測點位應設置于施工區域圍欄安全范圍內,優先設置于車輛出入口和工地下風向濃度最高點處,可直接監控施工現場主要施工活動的區域。

5.3.1.3 監測點位不應輕易變動,以保證監測的連續性和數據的可比性。

5.3.1.4 當與其他建筑工地相鄰時,應避免在相鄰邊界處設置監測點。

5.3.1.5 在監測點周圍,不應有非施工作業的高大建筑物、樹木或其他障礙物阻礙環境空氣的流通。從監測系統采樣口到附近最高障礙物之間的水平距離,至少應為該障礙物高出采樣口垂直距離的兩倍以上。

5.3.1.6 采樣口距離地面的高度宜在2 m~4 m范圍內。

5.3.2 點位數量要求

施工場地揚塵監測點位數量應符合表3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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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標準實施與監督

6.1 本文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 在任何情況下,施工場地揚塵排放單位均應嚴格落實各項揚塵管控措施,遵守本文件對揚塵排放的控制要求。相關部門在對揚塵排放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依據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揚塵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6.3 新頒布或新修訂的國家或地方(綜合或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大氣顆粒物排放限值嚴于本文件限值的,按照從嚴要求的原則,執行相應的排放標準。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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