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08-19 11:48
來源:邯鄲市人大
執行生產調控管理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對生產調控期間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調整,減少或者停止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生產作業和運輸等活動。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駕駛高排放柴油貨車在禁止區域行駛,駕駛排放黑煙等可視污染物的機動車上路行駛或者駕駛經遙感監測超過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露天焚燒秸稈、樹葉、雜草、垃圾等或者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尚不能有效承接行政處罰權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的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要求執行生產調控管理措施的企業,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并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受到罰款處罰,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冀南新區、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根據本條例規定,負責托管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六條本條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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