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12-01 09:52
來源: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對因前款規定的環境污染引發的糾紛,當事人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調解。
第八條本市通過經濟、金融、技術等措施,支持和推進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鼓勵環境保護產業發展,加強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促進環保技術應用信息的交互和共享,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宣傳,提高市民的環境保護意識和知識水平,營造環境保護的良好氛圍。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環境保護意識。
報刊、電視、廣播、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條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評比表彰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一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與相關省建立長三角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協同保護機制,定期協商區域內污染防治及生態保護的重大事項。
本市生態環境、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農業農村、公安、水務、氣象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周邊省、市、縣(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建立溝通協調機制,采取措施,優化長三角區域產業結構和規劃布局,協同推進機動車、船污染防治,完善水污染防治聯動協作機制,強化環境資源信息共享及污染預警應急聯動,協調跨界污染糾紛,實現區域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
第二章 規劃、區劃和標準
第十二條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本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市環境保護規劃和相關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區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根據市環境保護規劃和相關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結合本區實際,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區環境保護規劃,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區人民政府在批準前應當征求市生態環境部門的意見。
環境保護規劃應當納入市和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
經批準后的環境保護規劃和相關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由生態環境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和資源利用狀況,制定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依法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后實施。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
第十四條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編制本市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大氣環境質量功能區劃、城市區域噪聲環境功能區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十五條本市發展改革、規劃資源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土地利用、區域開發建設等規劃以及進行城市布局、產業結構調整時,應當符合環境功能區劃的要求。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組織區域開發建設時,應當符合環境功能區劃的要求。凡不符合環境功能區劃的建設項目,不得批準建設。
對環境質量達不到環境功能區劃要求的地區以及環境污染嚴重、環境違法情況突出的地區,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產業結構調整、區域生態整治等方式實施綜合治理,市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規劃資源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指導。
第十六條市和區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全市和各區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狀況,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和重要的濕地等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建立生態保護紅線制度,實施分類分級管控和嚴格保護。
本市相關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生態保護紅線的控制要求。
第十七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市實際,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準;對國家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的地方標準。
第三章 綠色發展
第十八條本市提倡綠色發展和綠色生活。
市發展改革、生態環境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綠色發展和綠色生活行動指南,指導單位和個人在生產和生活中節約資源、減少污染,推動建立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生產和生活方式。
第十九條本市根據國家規定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對本市生態保護地區,市或者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給予經濟補償。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和完善生態補償機制,確保補償資金用于生態保護補償。
受益地區和生態保護地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協商或者按照市場規則進行生態保護補償。
第二十條本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制定產業政策時,應當充分考慮環境保護的需要,對環境影響情況進行分析和評價,并聽取生態環境部門和相關專家的意見。
本市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和規劃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布局優化,推動清潔生產。
市經濟信息化、發展改革、規劃資源和生態環境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優化產業布局,逐步將排放污染物的產業項目安排在城鄉規劃確定的產業園區內。
第二十一條市經濟信息化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本市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時,應當根據本市環境質量狀況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將高污染、高能耗產業納入淘汰類、限制類產業目錄。
對列入淘汰類、限制類產業目錄的排污單位,可以采取差別電價、差別排污收費、限制生產經營或者停止生產經營等措施。其中,列入限制類產業目錄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生態環境部門和經濟信息化部門的要求,實施清潔化改造。
第二十二條本市鼓勵企業對產品設計、原料采購、制造、銷售、物流、回收和再利用等各個環節實施綠色改造,提升全產業鏈的污染預防和控制水平。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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