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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鋼鐵、電解鋁、 水泥玻璃行業 產能置換實施細則(試行)》印發!

時間:2021-12-09 11:12

來源:河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12月8日,河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布了關于印發《河南省鋼鐵、電解鋁、水泥玻璃行業 產能置換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詳情如下:

河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關于印發河南省鋼鐵、電解鋁、水泥玻璃行業 產能置換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各省直管縣(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河南省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細則(試行)》《河南省電解鋁行業產能置換實施細則(試行)》《河南省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河南省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堅持依法依規。嚴格按照《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國務院關于鋼鐵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6號)以及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46號)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河南省境內各類所有制鋼鐵企業建設煉鐵、煉鋼冶煉設備的項目,鋼鐵企業建設冶煉項目須按程序公示公告產能置換方案,跨區域轉移的退出煉鐵、煉鋼冶煉設備,須按程序公示公告產能出讓信息。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等量置換是指建設產能等于退出產能;減量置換是指建設產能小于退出產能;置換比例是指退出產能與建設產能之比。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是指鄭州、開封、安陽、鶴壁、新鄉、焦作、濮陽、洛陽、三門峽市,濟源示范區。所稱市級是指省轄市、濟源示范區、省直管縣(市),跨區域是指跨省轄市或省直管縣(市)、跨省(直轄市、自治區)。

第五條 用于產能置換的冶煉設備須在2016年國務院國資委、各省級人民政府上報國務院備案去產能實施方案的鋼鐵行業冶煉設備清單內,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規冶煉設備也可用于產能置換。列入鋼鐵去產能任務的產能、享受獎補資金支持的退出產能、“地條鋼”產能、落后產能、未重組或未清算的僵尸企業產能、鑄造和鐵合金等非鋼鐵行業冶煉設備產能,不得用于置換。

第六條 建設煉鐵、煉鋼產能均須分別實施產能置換。置換過程中的退出產能數量,按照2016年國務院國資委、各省級人民政府上報國務院備案去產能實施方案的鋼鐵行業冶煉設備清單內產能數量核定;對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規冶煉設備,退出產能數量按照《產能核算表》(附件1)進行核定。置換過程中的建設產能數量,按照《產能核算表》進行核定。企業建設脫磷轉爐須履行產能置換手續。建設非高爐煉鐵、提釩轉爐、回轉窯-礦熱爐(RKEF)等設備,產能核定須“一事一議”經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七條 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嚴禁增加鋼鐵產能總量。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置換比例不低于1.5:1,其他地區置換比例不低于1.25:1。為鼓勵企業兼并重組,提高產業集中度,對完成實質性兼并重組(實現實際控股且完成法人或法人隸屬關系、股權關系、章程等工商變更)后取得的合規產能用于項目建設時,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的置換比例可以不低于1.25:1,其他地區的置換可以不低于1.1:1。

以下五種情形可實施等量置換:

(一)企業內部退出轉爐建設電爐且一并退出配套的燒結、焦爐、高爐等設備項目的煉鋼產能。

(二)退出和建設冶煉設備均為電爐的項目。

(三)不改變冶煉設備類型、容量(積)、數量的廠區內部技術改造項目。

(四)退出配套燒結、焦爐、高爐等設備建設氫冶金和Corex、Finex、HIsmelt等非高爐煉鐵項目的煉鐵產能。

(五)對利用回轉窯-礦熱爐-AOD爐工藝生產不銹鋼的煉鋼產能。

第八條 建設鋼鐵冶煉項目企業按照本細則相關條款規定,制定產能置換方案。

方案主要包括建設項目和退出項目情況,須明確以下內容:

(一)建設項目所在地區、企業名稱、擬建的冶煉設備(包括相應預處理及精煉設施)型號、數量和產能,計劃開工和投產時間。

(二)退出項目所在地區、企業名稱、退出的冶煉設備型號、數量和產能,拆除時間安排。涉及跨區域置換的,須附產能出讓公告(附件2)。

(三)同一冶煉設備產能原則上不得拆分出讓,確有必要拆分的,最多不超過2家受讓企業。對同一冶煉設備產能出讓至不同企業的,產能出讓方應明確所有產能受讓方,在產能出讓公告、產能置換方案公告(附件3)中一并列明,對暫不能明確受讓方的產能須說明原因。

第九條 建設鋼鐵冶煉項目企業按本細則要求,將產能置換方案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本細則相關條款規定,對產能置換方案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初審,確認產能置換方案核實意見表(附件4),符合條件的,報同級人民政府確認后(附件5),由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將產能置換申報材料(本細則第十一條)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按照相關文件要求進行受理和審核,視情況委托具有冶金專業甲級資信等級的工程咨詢單位進行第三方評估。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無異議后予以公告(附件3)。

第十條 涉及跨區域置換的,退出鋼鐵冶煉項目企業按本細則要求,向所在地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產能出讓申請。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本細則相關要求進行受理,核實出讓產能真實性、合規性,確認產能出讓核實意見表(附件6),符合條件的,報同級人民政府確認后(附件5),在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原則上不少于7個工作日,無異議后發布產能出讓公告(附件2)。公告后,由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將申報材料(本細則第十一條)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于出讓至省外的產能,出讓方所在地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發布產能出讓公示后將申報材料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按照相關文件要求核實出讓產能真實性、合規性,視情況委托具有冶金專業甲級資信等級的工程咨詢單位進行第三方評估,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在廳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予以公告(附件2)。

第十一條 需提交的申報材料如下。

1.建設項目和退出項目情況介紹及有關文件。

2.建設項目產能置換方案(加蓋企業公章)。省內退出項目須備注鋼鐵冶煉設備位置坐標(格式:北緯××°××’××”,東經××°××’××”)。

3.建設項目所在地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出具的產能置換方案核實意見表(附件4)。

4.退出項目企業和所在地市級人民政府關于按期拆除用于置換退出設備的承諾書(附件7)。

5.跨區域置換的,提供出讓方所在地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出具的退出產能出讓核實意見表(附件6)、退出產能出讓公告(附件2),以及所在地市級人民政府關于產能出讓的確認意見(附件5)。

6.退出產能企業有多臺冶煉裝備的,須提供企業冶煉設備及產能(分配)清單。

7.產能出讓方、受讓方企業關于申報材料真實性的承諾書(分別出具)。

8.建設項目所在地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關于審核確認××建設項目產能置換方案的請示》,須明確初審意見。

9.跨區域建設的,退出項目所在地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關于審核確認××項目產能出讓信息的請示》,須明確初審意見。

第十二條 產能置換方案公告后須嚴格執行,確有必要進行調整的須嚴格執行變更程序。對建設項目備案前擬建(或退出)冶煉設備數量或產能發生變更的,建設項目企業須按照本細則相關條款規定重新制定、報送產能置換方案。變更后的產能置換方案公告時,原產能置換方案同時撤銷。對項目備案前建設項目地址、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產能置換方案,建設項目企業須函告所在地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經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審核后及時在門戶網站作出說明。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備案前產能置換方案須經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正式公告。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投產前產能出讓方須拆除用于置換的退出設備,使其不具備恢復生產條件,并留存拆除前、中、后期影像資料,由退出設備所在地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監督企業拆除用于置換的退出設備。對同一臺冶煉設備的產能拆分出讓的情形,建設項目投產時間以第一個實際建成投產項目的時間為準,相關設備須按要求拆除到位。完成拆除后,由退出項目所在地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對拆除情況進行市級驗收,通過后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提出驗收申請,附用于置換的產能設備去向清單以及具有資質的回收企業出具的設備處理證明文件。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將組織對拆除情況進行驗收。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投產前,由建設項目所在地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提出方案核實申請,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將組織核實建設項目的所在地區、企業名稱、擬建的冶煉設備型號、數量、產能與已公告產能置換方案的一致性。根據工作需要,也可委托具有冶金專業甲級資信等級的工程咨詢單位進行第三方評估。對建設項目冶煉設備型號、數量、產能與已公告產能置換方案不一致的,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責令企業限期整改,整改未到位之前,建設項目不得投產。

第十六條 按照公告的產能置換方案,建設項目所在地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監督落實,確保退出設備拆除到位。涉及跨區域產能置換,產能出讓方所在地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監督退出設備拆除到位。對于確需保留冶煉設備的特殊情形,如用于工業遺址公園等,須由產能出讓方所在地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將有關情況上報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一事一議”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據國家政策和產業發展情況適時修訂。

第十八條 河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對本細則進行解釋。

附件:

1.煉鐵煉鋼產能核算表

2.企業產能出讓公告

3.建設項目產能置換方案公告

4.產能置換方案核實意見表

5.同意產能置換確認意見報送樣式

6.產能出讓核實意見表

7.承諾書報送樣式

河南省電解鋁行業產能置換實施細則(試行)

為貫徹黨的十九大關于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精神,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營造良好市場環境促進有色金屬工業調結構促轉型增效益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42號)、《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電解鋁企業通過兼并重組等方式實施產能置換有關事項的通知》(工信部原〔2018〕12號)要求,結合我省電解鋁行業發展形勢,制定本細則。

第一條 凡包含電解工序生產鋁液、鋁錠等建設項目,應通過兼并重組、同一實際控制人企業集團內部產能轉移和產能指標交易的方式取得電解鋁產能置換指標,制定產能置換方案,實施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

第二條 可用于產能置換的指標,必須是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投資項目審批管理要求的合規項目產能,須在2017年10月底國務院國資委、各省級人民政府上報國務院的清理整頓電解鋁違法違規項目專項行動工作總結報告的項目清單內,但已超過國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產能、2013年以前關停但未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或省級人民政府完成任務公告的產能不得用于置換;2017年10月及以后建成的合規產能也可用于產能置換。產能數量須以備案或者核準文件上的設計產能值為準。

第三條 電解鋁企業通過兼并重組、同一實際控制人企業集團內部產能轉移實施產能置換的,必須按照《國務院關于促進企業兼并重組的意見》(國發〔2010〕27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企業兼并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的相關要求實施,妥善解決資產債務處置、職工安置等問題。產能退出企業須向所在地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產能退出報告(包括退出產能指標相關信息、產能退出、職工安置和債務處置等責任落實情況),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所在地市級人民政府后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建設項目與退出項目均位于河南省境內但不在同一省轄市范圍內的,產能退出企業須向所在地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產能退出報告。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報所在地市級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將產能退出情況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四條 電解鋁企業通過產能指標交易實施產能置換的,產能退出企業作為責任主體,必須確保退出產能無資產債務糾紛、職工安置到位、產能退出指標真實準確、無重復使用,并向所在地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產能退出報告,經核實符合條件的報所在地市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在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網站上向社會公示(附件1),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公示無異議后公告。公告后,由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將產能退出情況報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建設項目不在河南省境內的,由退出產能所在地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市級人民政府同意,再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審核。經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審核通過的,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門戶網站上向社會公示,無異議后公告。

第五條 電解鋁建設項目企業按照本細則要求,制定產能置換方案,向所在地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通過產能指標交易實施產能置換的須附產能出讓公告。所在地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對建設項目企業報送的產能置換方案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提出初審意見并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按照有關文件要求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附件2),無異議后公告。

第六條 企業獲得的電解鋁產能置換指標,須優先用于本企業現有未完成產能置換的建設項目,現有項目未完成產能置換的,原則上不得用于其他新開工建設項目。

第七條 電解鋁建設項目產能置換中如存在以下情況,視同違規項目,各地應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一)未落實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的;

(二)產能置換方案公告前備案、復建的;

(三)投產或復產前,相應退出產能未落實相關淘汰要求、具備重啟條件的;

(四)退出產能存在重復利用的;

(五)弄虛作假,不符合產能置換政策要求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情形的。

第八條 建設項目所在地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產能置換方案的初審和監督落實工作;退出產能所在地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監督退出產能按時拆除到位。

第九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指導各地組織開展產能置換工作,推動行業協會、媒體等社會監督力量積極發揮作用。對不符合本細則要求的電解鋁建設項目,依法依規對相關企業實施嚴格整頓。

第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據國家政策和產業發展情況適時修訂。

第十一條 河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對本細則進行解釋。

附件:

1.關于**企業產能退出的公示

2.關于**建設項目產能置換方案的公示

3.產能置換方案申報材料清單

河南省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水泥、玻璃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精神,嚴格控制“兩高”項目盲目重復建設,進一步鞏固去產能成果,加快實現行業高質量發展,推進行業產能置換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提高產能置換工作質量,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80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全省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各省直管縣(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地市級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水泥和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工作,適用于全省境內各類所有制企業新(改、擴)建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產線項目,以及《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水泥行業部分項目處理意見的通知》(工信部聯原〔2016〕118號)明確由地方視情處理、但尚未開展產能置換的在建項目。

第三條 我省原則上不再承接外省(直轄市、自治區)水泥熟料產能,全省所有水泥熟料生產線建設項目置換承接的相關產能,須是來自省內的合規有效產能。允許我省平板玻璃生產線(光伏壓延玻璃原片生產線除外,下同)建設項目置換承接外省(直轄市、自治區)的合規有效玻璃產能。

第四條 對于我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行業建設項目,自本細則實施之日起,在省級層面成立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主管部門)牽頭,省發展改革、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應急管理等4個省直部門參與的建設項目部門會商機制,對相關行業實施的兼并重組、原廠區內部改造、異地改造和實施搬遷等方面涉及產能置換等事宜,集中會商研究解決;對會商機制難以解決的相關重大項目和復雜問題上報省政府研究。

第五條 全省所有新(改、擴)建的不單純擴大產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產線建設項目,必須制定產能置換方案,嚴格落實產能置換政策。嚴禁全省各級項目備案(核準)主管部門未經產能置換違規備案新(改)建擴大產能的所有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產線建設項目,對于確有必要新建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產線項目的企業,必須按照有關產能置換政策實施產能置換后再辦理備案(核準)手續。實施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產能減量置換,是指企業項目建設產能須小于有效置換退出的生產線產能;實施產能等量置換,是指企業項目建設產能等于有效置換退出的生產線產能。產能置換比例,是指有效置換退出的產能與用于項目建設產能之比。

第六條 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產企業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不制定產能置換方案。

(一)依托現有水泥窯和玻璃熔窯實施治污減排、節能降耗、協同處置、提升裝備水平等不擴大產能的技術改造項目,如同一廠區內兩條生產線在原廠區內實施技術改造“拆二合一”不擴大產能的建設項目,可不制定產能置換方案,但須逐級核實確認并公示技改項目建設情況后,報請省級主管部門核實確認后公示、公告,主動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二)確因當地發展規劃調整需要(如修建軌道交通、公路、機場、水利設施或由于生態環境保護、城市發展規劃等帶來的相關企業生產線退城入園等客觀因素),導致不屬于國家和我省明令淘汰的落后產能生產裝置遷建的(水泥熟料生產線項目遷建嚴格限制在同一省轄市范圍內),企業搬遷又未享受退出產能的資金獎補(因員工安置、土地回收的補償和獎勵情況除外)和政策支持的項目,可不制定產能置換方案,但須逐級核實確認并公示遷建項目有關情況后,報請省級主管部門核實確認后公示、公告,主動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三)熔窯能力不超過150噸/天的新建工業用平板玻璃項目。

(四)光伏壓延玻璃生產線建設項目,可不制定產能置換方案,但要建立產能風險預警機制,對于新建項目由省級主管部門委托全國性的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召開聽證會,充分論證項目建設的必要性、生產技術先進性及能耗水平、環保水平等,并由省級主管部門公告項目情況信息(附件5)。此類項目建成投產后企業應嚴格履行承諾,切實保證不生產建筑玻璃產品。關于光伏壓延玻璃建設項目的聽證論證等具體政策規定,嚴格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委發布的有關具體文件精神執行。

第七條 本細則所稱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以及生態環境部相關文件界定。

第二章 置換產能核定和退出

第八條 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產線建設項目產能置換比例規定:

(一)水泥熟料生產線建設項目,實施產能減量置換。位于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內的水泥熟料生產線建設項目,每建設1噸產能至少須關停退出2噸產能,產能置換比例不低于2:1;位于非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內的水泥熟料生產線建設項目,每建設1噸產能至少須關停退出1.5噸產能,產能置換比例不低于1.5:1。

(二)平板玻璃生產線建設項目,實施產能減量或等量置換。位于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內的平板玻璃生產線建設項目,每建設1噸產能至少須關停退出1.25噸產能,產能置換比例不低于1.25:1;位于非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內的平板玻璃生產線建設項目實施產能等量置換,產能置換比例為1:1。

(三)利用限制類水泥熟料產能擬建設的生產線項目,實施產能減量置換。對于使用國家最新版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內限制類水泥熟料生產線產能指標作為省內相關建設項目置換指標或者用于跨省相關建設項目置換指標的,每建設1噸產能至少須關停退出2噸產能,產能置換比例不低于2:1。

(四)新建白色硅酸鹽水泥熟料生產線項目,其產能指標可減半,按照水泥熟料產能換算表(附件1)中對應的產能乘以0.5換算核定。但新建的白色硅酸鹽水泥熟料項目產能不能再用于置換為通用水泥熟料和其他特種水泥熟料建設項目。其他特種水泥熟料產能置換比例與通用水泥熟料相同。

第九條 非新型干法工藝的特種水泥熟料生產線產能指標,只能置換為特種水泥熟料生產線建設項目。

第十條 用于置換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產線產能指標,其拆分轉讓不能超過兩個建設項目。

第十一條 用于置換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產線產能,必須是合規的有效產能(含經省級主管部門審批已實施窯爐技術改造,并經省級行業協會等組織鑒定過的JT窯),且在省級主管部門每年更新公告的本地區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產線清單內。企業正式申請提出生產線產能置換的,須出具產能出(受)讓雙方正式簽訂的產能置換轉讓協議等合規有效手續。

第十二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線產能指標,不能用于產能置換。

(一)已超過國家或我省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產能,已享受產能退出補貼的生產線產能,無水泥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許可證過期的生產線產能,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或排污許可證過期的生產線產能。

(二)違反錯峰生產規定被省級及以上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生態環境部門約談后,拒不改正的水泥企業所涉及的熟料產能。

(三)2013年以來,連續停產兩年及以上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產線產能(因省級主管部門制定或同意的錯峰生產方案以及因地方規劃調整導致此情況的除外)。

(四)光伏壓延玻璃生產線產能。

(五)企業正式申請置換出讓(退出)生產線產能時,生產線水泥窯爐或玻璃熔窯等生產主體設備(關鍵性裝備)已經拆除的相關產能指標。

(六)已形成置換利用既定事實的出讓(退出)產能指標。

第十三條 用于置換的產能指標,依據項目備案或核準文件上的設計產能確定。若實際產能小于備案或核準產能的,按其實際產能確定;若實際產能大于備案或核準產能的,按其備案或核準產能確定。項目實際產能須按附件1、附件2推算確定。對于JT窯產能,按其項目核準或備案文件確定,相關文件中沒有明確的根據上一年度的實際產能核定。

第十四條 用于產能置換的生產線,必須在建設項目投產前關停并完成拆除退出工作。采取產能分拆方式用于置換退出的生產線,按其置換產能最先建成投產的建設項目時間來界定分拆退出產能生產線的拆除時限。項目建設所在地的地市級主管部門應當在建設項目生產線投產前向生產線產能出讓地的地市級主管部門函告有關項目建設投產情況。對于屬于國家或我省明令淘汰落后產能的生產線,該類生產線產能指標屬于淘汰落后拆除期限內正式申請置換且已經發布省級公告的,所屬企業必須嚴格按照相關規定的拆除退出時限組織實施。用于產能置換的生產線,由于債務糾紛、有關人民法院查封設備等原因導致暫時無法拆除的,暫且視同已拆除,但不得恢復生產,待具備拆除條件后立即拆除。退出產能設備拆除工作完成后,由產能出讓地的地市級主管部門組織預驗收后并向省級主管部門呈報生產線產能出讓拆除退出情況報告,待省級主管部門組織復核驗收通過后發布生產線產能出讓拆除退出公告。

第三章 置換(出讓)方案制定和公告確認

第十五條 全省有關企業申請開展產能置換工作的,由受讓產能企業制定完成建設項目產能置換方案(以下簡稱置換方案)(附件3),由出讓產能企業制定完成生產線產能出讓方案(以下簡稱出讓方案)(附件4)。

全省各級有關主管部門須逐級做好對置換(出讓)方案公示及其他申報材料的核實確認工作,確保置換(出讓)方案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完整準確性,對置換方案和出讓方案的公示時間分別不少于10個、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由地市級主管部門向省級主管部門提交產能置換(出讓)方案、產能置換(出讓退出)核實確認意見表(附件6、附件7)。

(一)置換方案的制定及公告確認。產能受讓企業制定完成方案后,將方案等申報材料一并報請所在地縣級主管部門核實確認并公示,無異議后將審核意見及企業申報材料一并報送上一級主管部門核實確認并公示,由地市級主管部門連同方案公示情況和產能置換核實確認意見表等申報材料一并上報省級主管部門,須由省級主管部門復核確認后予以公示、公告。

該方案的制定包括建設項目情況和出讓產能情況,但可不限于以下主要內容。

建設項目情況方面:建設項目所屬企業的名稱,設計產能,主體設備(生產線)擬建的具體位置、規格型號及數量,計劃點火投產時間等。出讓產能情況方面:出讓產能的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主體設備(生產線)所在的具體位置,水泥回轉窯外徑或平板玻璃熔窯日熔化量,備案或核準文件上的設計產能,核定產能,計劃關停時間和計劃拆除時間,水泥企業的產品生產許可證等。

1.省內平板玻璃建設項目涉及承接利用外省(直轄市、自治區)置換受讓產能的,須在省級主管部門公示置換方案前應委托全國性的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召開產能置換聽證會,并須同時出具產能出讓地省級主管部門出讓方案公告。對跨省份承接置換平板玻璃產能的,省內相關各級主管部門在提請上一級主管部門核實確認并公示置換方案前,須先由項目建設所在地的地市級主管部門報請省級主管部門委托全國性的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召開產能置換聽證會。待聽證會論證后,再由省級主管部門根據聽證結論作出是否公示、公告置換方案的決定。跨省產能置換聽證會應充分發揮政府、協會(中介機構)、專家等社會各界廣泛參與論證作用,切實為政府相關部門科學決策提供重要參考依據。

2.省內水泥熟料、平板玻璃建設項目利用省內置換受讓產能的,不必召開產能置換聽證會,但須經過省級主管部門的置換(出讓)方案公告確認。對于跨省轄市利用置換受讓產能的,由產能受讓企業所在地的地市級主管部門初步核實確認置換方案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完整準確性,并將置換方案的公示情況連同產能置換核實確認意見表等申報材料一并報至省級主管部門復核確認后予以公示、公告。

對于置換產能雙方屬于同一地市的,由產能置換所屬地市級主管部門同時負責核實確認置換(出讓)方案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完整準確性,并分別將置換(出讓)方案公示情況連同產能置換(出讓)核實確認意見表等申報材料一并報至省級主管部門復核通過后予以公示、公告。

(二)出讓方案的制定及公告確認。出讓方案的制定包括出讓產能情況和擬建項目基本情況,由企業按照附件4制定完成后,將方案等申報材料一并報請產能出讓地縣級主管部門核實確認并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后將該方案公示情況等申報材料一并上報地市級主管部門核實確認并公示后,由地市級主管部門將方案公示情況和產能出讓退出核實確認意見表等申報材料一并報至省級主管部門復核通過后予以公示、公告。

第十六條 置換方案已公告但未實施或內容發生重大變更的,須在指標出讓企業和受讓企業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前提下,并經項目建設所在地的地市級主管部門核實確認無異議后,報請省級主管部門復核確認后予以撤銷或變更方案,并向社會發布公告。涉及跨省產能置換的,根據方案實施進度分別由出讓地、轉入地予以公告。原方案經省級主管部門獲準撤銷或變更的,對符合要求的產能指標可以繼續置換使用。

第十七條 對地市級主管部門開展產能置換工作核實確認的主要內容及工作要求:

(一)緊密結合本地區的產業結構、產業布局和產業轉型發展實際,統籌考慮產能置換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的環境容量、能耗指標、資源稟賦、市場需求、物流運輸等因素,科學論證決策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根據國家最新版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及國家、省相關產業政策,全面把握擬建項目是否符合有關產業政策要求。

(二)負責牽頭組織協調本轄區內擬建光伏壓延玻璃生產線項目的全國性聽證會論證工作,并依據聽證會的書面結論做好相關項目信息公示等工作。

第十八條 全省各級主管部門對已經正式受理的企業產能置換工作,應當以采信企業申報材料和現場實地查驗相結合等方式進行認真核實確認。省級主管部門將委托省級及以上行業組織等第三方機構組成專家組進行現場實地查驗后,出具涉及產能核定等產能置換工作的合法合規性意見。

第四章 工作責任和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全省所有產能置換申請企業對有關建設項目產能置換(生產線產能出讓)方案的制定和落實工作負主體責任,嚴格落實省級主管部門已發布的置換(或出讓)方案公告各項內容標準和工作要求,嚴格按照省級主管部門已發布的出讓方案公告規定時限關停并拆除用于置換的生產線產能項目,并主動收集整理好有關產能置換工作的全部申報材料(資料)文檔和影像資料,積極配合做好省級主管部門退出驗收等工作。

第二十條 全省各級主管部門加強做好產能置換監督管理工作,及時收集整理好產能置換材料文檔和退出產能的拆除前、中、后影像資料。地市級主管部門負責做好建設項目產能置換(生產線產能出讓)方案的核實確認工作,認真組織查驗本轄區內產能置換建設項目的實際生產能力,對本轄區內出讓退出產能生產線關停及拆除情況進行督促和檢查驗收。及時做好向省級主管部門上報相關生產線拆除退出情況。

第二十一條 省級主管部門在產能置換建設項目投產前,對已公告的置換方案落實執行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監督;對出讓退出產能生產線關停及拆除情況進行現場核實確認并發布公告。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省級主管部門已經發布的置換方案公告內容和要求的建設項目,將根據實際情況函告所在地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到位,整改到位前不得點火投產,對拒不整改的予以撤銷方案公告。同時,將依據《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有關要求作出處罰,并將涉事企業納入誠信體系“紅黑榜”名單管理,推動實施聯合懲戒企業失信行為。對建設項目產能置換(生產線產能出讓)方案審核把關不嚴、監督落實不到位等問題嚴重的地區,除責令限期整改到位并在全省通報批評外,將暫停該地區的產能置換工作。對產能置換工作中存在失職瀆職等行為人員,將提請相關部門依法依紀追究責任。同時,積極發揮行業協會、媒體等社會各界的監督作用。

第二十三條 生產線產能出讓所屬企業在組織實施相關拆除工作中,嚴格落實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作業規程,確保生產線拆除作業過程中不發生安全事故。相關市、縣(區)主管部門應當切實做好安全生產提醒和指導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據國家政策和產業發展情況適時修訂。第二十五條本實施細則由河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附件:1.水泥熟料產能換算表

2.平板玻璃熔窯產能換算表

3.(水泥熟料/平板玻璃)建設項目產能置換方案

4.(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產線產能出讓方案

5.(光伏壓延)玻璃建設項目情況公告

6.產能置換核實確認意見表

7.產能置換出讓退出核實確認意見表

8.(光伏壓延)玻璃建設項目核實確認意見表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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