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12-22 10:49
來源:山西省生態環境廳
日前,山西發布關于組織開展“十四五”全省細顆粒物與臭氧協同控制監測工作的通知。詳情如下:
關于組織開展“十四五”全省細顆粒物與臭氧協同控制監測工作的通知
各市生態環境局:
為服務和支撐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確保大氣環境質量持續改善,按照生態環境部《“十四五”全國細顆粒物與臭氧協同控制監測網絡能力建設方案》(環辦監測函〔2021〕218 號)安排部署,結合省政府辦公廳《山西省空氣質量鞏固提升 2021 年行動計劃》(晉政辦發電〔2021〕16 號)有關要求,省生態環境廳組織制定了《“十四五”山西省細顆粒物與臭氧協同控制監測網絡能力建設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見附件 1),現印發各市,請積極組織做好細顆粒物(PM2.5)與臭氧(03)協同控制監測網絡建設。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細顆粒物與臭氧協同控制監測的重要性
細顆粒物(PM2.5)和臭氧(03)是影響大氣環境質量的主要污染物,也是大氣環境治理的重點與難點。“十三五”期間,我省空氣質量得到明顯改善,細顆粒物濃度大幅下降,重污染天氣大幅減少,但臭氧污染問題逐步顯現,成為影響空氣質量改善的又一重要污染物,并成為夏季首要污染物。因此,“十四五”加強細顆粒物和臭氧協同控制,已成為持續改善我省空氣質量的關鍵,而細顆粒物與臭氧協同控制監測作為大氣污染精準、科學、依法防治的重要依據和支撐,各市要充分認識其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強細顆粒物與臭氧協同控制監測網絡能力建設,不斷完善大氣環境質量監測網絡。
二、建設任務
(一)大氣細顆粒物組分網。此項工作涉及臨汾、運城兩市,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組織做好組分網站建設工作,臨汾市、運城市負責做好組分網站正常運行的基礎保障工作,包括站房用地、租房、安全保障、通電、通網、供暖、出入站房等。
(二)非甲烷總烴和揮發性有機物組分監測網。各市負責組織開展非甲烷總烴和揮發性有機物組分監測,并實現自動監測,兩者可放在同一站房開展監測;對已開展自動監測且項目監測不全的,要補齊建設。
(三)交通污染專項監測網。交通污染監測點分為公路點、機場點、鐵路貨場點三類,原則上公路點、鐵路貨場點每市設置各不少于 1 個,所有承擔民用航班的機場均須設立機場點;各市要結合當地大氣管理需求,按照有關規范要求進行點位布設,并負責組織轄區內交通污染監測能力建設并實施監測。
(四)工業園區污染專項監測網。《2021 年山西省生態環境監測方案》中初步確定 39 個涉 VOCs 以及氮氧化物排放量較大的產業集群和工業園區(見附件 2),各市負責組織做好轄區內工業園區或產業集群的監測能力建設工作,園區管理單位具體負責監測站點建設并實施監測;各市可根據當地大氣環境管理需求,增加轄區內監測園區數量。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要高度重視,積極安排部署,負責組織做好監測站點建設、運維保障、日常監測和數據審核等工作,并組織開展站點聯網和驗收工作。省生態環境監測和應急保障中心組織做好技術指導工作,并組織駐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協助配合各市做好聯網、驗收等技術支撐工作。
(二)加快實施進度。各市要制定工作計劃,明確責任分工,加快實施進程,按照《方案》中實施進度規定的時間節點,提前報送點位基本信息,按時完成細顆粒物與臭氧協同控制監測網建設,形成監測能力。
(三)加強資金保障。各市要加大對細顆粒物與臭氧協同控制監測能力建設與運行經費保障,協調市級財政予以保障,并積極組織細顆粒物與臭氧協同控制監測能力建設項目入省級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項目庫,爭取省級資金支持。
(四)加強質量管理。各市要加大對監測站點周邊環境的監督管理,完善站點周邊環境條件保障,保障站點周邊環境相對穩定,采取預防人為干擾干預監測活動的有效預防措施,杜絕弄虛作假行為,確保環境監測數據準確有效。
請各市于7月20日前報送細顆粒物與臭氧協同控制監測網絡能力建設工作聯絡人員(單位、姓名、職務/職稱、聯系方式),并將聯絡人員名單(附件3)發送至指定郵箱。
聯系人:省生態環境廳環境監測處 王剛力
電 話:0351-6371078
聯系人:省生態環境廳大氣環境處 劉 宇
電 話:0351-6371087
聯系人:省生態環境監測和應急保障中心 蘭 杰
電 話:0351-6816836
郵 箱:sxhjjcz1981@163.com
山西省生態環境廳
2021 年 7 月 15 日
“十四五”山西省細顆粒物與臭氧協同控制監測網絡能力建設實施方案
一、建設目標
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強化多污染物協同控制和區域協同治理,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氣,“十四五”期間,將進一步加強細顆粒物(PM2.5)和臭氧(O3)協同控制監測能力建設。按照國家負責統一規范和聯網、地方負責建設和運維的模式,在全省地級及以上城市開展非甲烷總烴(NMHC)自動監測,在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開展細顆粒物(PM2.5)與揮發性有機物(VOCs)組分協同監測,以交通、工業園區和排污單位為重點開展污染源專項監測,實現多污染物協同監測和污染源專項監測雙輪驅動,組建和完善全省協同控制監測網絡,全力發揮監測支撐保障作用。
二、建設原則
(一)統一規劃,分類施策。按照生態環境部對全國細顆粒物與臭氧協同控制監測網絡能力建設總體安排和工作要求,省生態環境廳組織制定實施方案,安排部署工作任務,組織各地市分類開展 NMHC 自動監測、PM2.5 與 VOCs 組分協同監測、污染源專項監測的能力建設,逐步形成 PM2.5 和 O3 協同控制支撐能力。
(二)突出重點,補齊短板。突出重點區域和城市,大氣污染較重、VOCs 排放強度大的城市,優先建設和完善 VOCs 監測網絡,加快開展 PM2.5 與 VOCs 組分協同監測。同時,突出重點監測指標,O3 超標城市加強 O3 前體物的監測,污染源專項監測強化特征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監測。
(三)問題導向,支撐管理。加強與相關高校及科研單位合作,積極開展大氣污染成因機制研究,為大氣污防治決策提供科學支撐。按照統一監測和質控標準規范,提高監測數據質量,推動監測數據與國家及省聯網,逐步形成更為全面準確的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評價體系。
(四)分清事權,統一質控。按照生態環境部建立的技術、標準規范和質量管理體系,省級開展質控檢查,生態環境部開展質控抽查,確保監測數據的有效性和可比性。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組織開展 PM2.5 組分網的建設、聯網及運行,各市負責 NMHC、VOCs組分、交通污染、工業園區等站點建設、聯網及運行,并強化對監測數據的應用和分析。
三、建設內容
(一)非甲烷總烴自動監測
1.建設范圍
全省 11 個地市:太原、大同、晉城、長治、朔州、陽泉、晉中、忻州、運城、臨汾、呂梁。每個城市在人口密集區內的臭氧高值區域至少建設一個非甲烷總烴自動監站點。2.監測項目監測項目為非甲烷總烴(NMHC),自動監測儀器全年運行,每小時出具至少 1 組監測數據,監測設備與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數據平臺聯網。
3.建設方式
非甲烷總烴(NMHC)監測為市級事權。由各市生態環境局組織開展轄區內非甲烷總烴(NMHC)自動監測點位建設并組織實施監測。
4.建設要求
非甲烷總烴(NMHC)自動監測系統安裝、驗收、運行、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數據審核等參照《環境空氣非甲烷總烴連續自動監測技術規定(試行)》(總站氣字〔2021〕61 號)執行。
監測方法為直接法:通過色譜柱分離、閥切換、反吹等手段分離出總烴中的甲烷,使非甲烷總烴單獨出峰,直接測定濃度的方法。
(二)細顆粒物與揮發性有機物組分協同監測
在現有已建設的細顆粒物與揮發性有機物組分監測網絡的基礎上,補充建設,開展 PM2.5 與 VOCs 組分協同監測。
1.建設范圍
(1)細顆粒物(PM2.5)組分監測項目
7 個城市:大同、朔州、忻州、呂梁、晉中、臨汾、運城。(2)揮發性有機物(VOCs)組分監測項目全省 11 個地市:太原、大同、晉城、長治、朔州、陽泉、晉中、忻州、運城、臨汾、呂梁。
2.監測項目
(1)細顆粒物(PM2.5)組分監測項目
必測項目:PM2.5 質量濃度;PM2.5 中的元素碳、有機碳;PM2.5中的水溶性離子(包括硫酸根離子、硝酸根離子、氟離子、氯離子、鈉離子、銨根離子、鉀離子、鎂離子、鈣離子等);PM2.5 中的無機元素(硅、銻、砷、鋇、鈣、鉻、鈷、銅、鐵、鉛、錳、鎳、硒、錫、鈦、釩、鋅、鉀、鋁等)等。
選測項目:溫度、氣壓、濕度、風向、風速;在線來源解析(多種組分數濃度、實時污染來源解析結果);大氣顆粒物垂直分布;氣溶膠垂直分布;氨氣;溫度廓線、風廓線、水汽廓線等。
(2)揮發性有機物(VOCs)組分監測項目
必測項目:57 種 PAMS 物質、13 種醛酮類物質、NO-NO2-NOx、O3、CO、氣象五參數(氣溫、氣壓、風速、風向、濕度)、紫外輻射強度、邊界層高度等;太原須同時開展 47 種 TO15 物質監測,其他 10 個地市有條件的盡量同時開展 47 種 TO15 物質監測。
選測項目:甲醛、總氮氧化物(NOy)、氣態亞硝酸(HONO)、過氧酰基硝酸酯類物質(PANs)、光解速率等。
自動監測儀器全年運行,每小時出具至少一組監測數據,監測設備與總站數據平臺聯網。
57 種 PAMS 物質、13 種醛酮類物質、47 種 TO15 物質清單見附表。
3.監測布點
每個城市應在城市人口密集區內的臭氧高值區域,至少布設1 個自動監測點位;并根據各地臭氧污染特征和防控需要,在城市上風向或者背景點、VOCs 高濃度點、O3 高濃度點與地區影響邊緣監測點(下風向點位)增設監測點位。原則上 PM2.5 與 VOCs 組分監測為同一點位。
4.建設方式
(1)細顆粒物(PM2.5)組分監測項目
細顆粒物(PM2.5)組分監測為省級事權。省生態環境監測和應急保障中心具體組織實施臨汾、運城兩市組分網站建設,并組織開展大同、朔州、忻州、呂梁、晉中、臨汾、運城顆粒物組分監測。
(2)揮發性有機物(VOCs)組分監測項目
揮發性有機物(VOCs)組分監測為市級事權。各市生態環境局組織開展轄區內 VOCs 組分監測點位建設并組織實施監測,做好運行維護、質量控制與質量保證、數據審核及報送、數據分析等工作。各駐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配合市生態環境局做好數據審核及報送工作。
5.建設要求
為確保監測數據可比性,監測方法應優先選用生態環境標準方法,監測儀器應優先選用符合國家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標準規定,通過環境監測儀器適用性檢測的相關產品。
(1)細顆粒物(PM2.5)組分監測方法參照《2020 年國家大氣顆粒物組分監測方案》(環辦監測函〔2019〕899 號)執行;系統安裝及驗收參照《環境空氣氣態污染物(SO2、NO2、O3、CO)連續自動監測系統安裝驗收技術規范》(HJ 193-2013)及其他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執行。
(2)揮發性有機物(VOCs)組分監測系統安裝、驗收、運行維護、質量控制與質量保證、數據審核等參照《國家環境空氣監測網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連續自動監測質量控制技術規定(試行)》(總站氣函〔2019〕785 號)、《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氣相色譜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1010-2018)及其他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執行。
6.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
各市生態環境局組織至少每季度對本行政區域內 VOCs 自動監測站點開展質控自查,及時發現問題并督促整改。各駐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協助配合做好質控自查工作。
省生態環境廳組織省生態環境監測和應急保障中心每年至少開展 2 次 PM2.5 與 V0Cs 組分協同監測質控檢查,檢查時間涵蓋臭氧污染季和非污染季,及時向監測單位反饋檢查結果并督促整改,視情況通報檢查結果。質控檢查細顆粒物組分監測按照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制定的《大氣顆粒物組分自動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定(第一版)》(環辦監測函〔2019〕424 號)、VOCs組分監測按照《環境空氣 VOCs 自動監測質控檢查方案(試行)》(環辦監測函〔2020〕335 號)及其他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執行。
(三)交通污染專項監測
開展交通污染來源監控,形成交通污染排放主要物質的實時監測能力。
1.建設范圍
全省 11 個地級市建設公路、機場和鐵路貨場等交通污染監測站。
2.監測項目
監測項目詳見表 1。
3.建設方式
交通污染監測站為市級事權。各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轄區交通污染監測能力建設并實施監測,將有關建設要求報請當地政府,由其協調相關部門配合做好交通污染監測能力建設工作。
4.點位布設要求
交通點分為公路點、機場點、鐵路貨場點三類,針對各類站點監測對象的污染排放、地理環境和管理需求分別進行點位布設。其中公路點、鐵路貨場點每市設置各不少于 1 個,所有承擔民用航班的機場均須設立機場點。
(1)公路點
公路點監測的污染源為流動污染源,重點布設省會城市、重點區域城市的主要干道和國家高速公路沿線。在點位設置時,應考慮交通流的運行狀態和時間上的不均衡性、氣象條件、路旁建筑物形態和布局對污染擴散的影響。監測站點選址應綜合考慮城市大小、人口密度、交通流量等因素。
(2)機場點
機場點須設置于機場管理區內,且盡量靠近跑道的下風向。
(3)鐵路貨場點
鐵路貨場點監測的污染源為貨場內裝載車輛產生的流動污染源,點位設置在主要鐵路貨運中轉樞紐、公轉鐵貨運樞紐、物流園區、大型工礦企業鐵路專用線貨場等。監測站點選址應綜合考慮貨場形態、裝載區域位置、裝載頻次等因素。
5.建設要求
站房建設、系統安裝、調試、驗收、運行維護、質量控制與質量保證等參照《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點位布設技術規范(試行)》(HJ664-2013)附錄 A、《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 和 PM2.5)連續自動監測系統安裝和驗收技術規范》(HJ655-2013)、《環境空氣氣態污染物(SO2、NO2、O3、CO)連續自動監測系統安裝和驗收技術規范》(HJ193-2013)、《環境空氣非甲烷總烴連續自動監測技術規定(試行)》(總站氣字〔2021〕61 號)、《國家環境空氣監測網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連續自動監測質量控制技術規定(試行)》(總站氣函〔2019〕785 號)、《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氣相色譜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1010-2018)及其他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執行。
(四)工業園區專項監測
1.建設范圍
11 個城市應對石化、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等涉 VOCs的產業集群和工業園區,以及氮氧化物排放量較大的產業集群和工業園區開展監測。
2.監測項目
必測項目:常規六項(NOx、CO、O3、SO2、PM10、PM2.5);涉及 VOCs 的園區增加揮發性有機物監測項目(至少包含 57 種 PAMS物質)。
選測項目:特征有毒有害污染物(TO15)等。
3.建設方式
工業園區監測點位為市級事權。各市生態環境局將有關建設要求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并組織做好轄區內所確定工業園區的監測能力建設工作,園區管理單位具體負責監測站點建設、監測、運維管理等工作。
4.監測點位布設要求
基于園區的源排放對周邊環境影響,設置園區站(園區內,可設置于區內重點企業廠界)、邊界站(園區邊界)和周邊站(園區主導風向下風向有代表性的人口集中區)等三類代表性自動監測站。在點位布設時,根據園區類型、區域面積、污染特征、氣象因素等條件,在重點工業園區的上下風向和(或)中心區域開展空 氣質 量監 測。10km2以下 每個 工業 園區 設置 2 個站 點、10-100km2 每個工業園區設置 3 個站點、超過 100km2 工業園區可增加設置站點。
5.建設要求
站房建設、系統安裝、調試、驗收、運行維護、質量控制與質量保證等參照《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點位布設技術規范(試行)》(HJ664-2013)附錄 A、《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 和 PM2.5)連續自動監測系統安裝和驗收技術規范》(HJ655-2013)、《環境空氣氣態污染物(SO2、NO2、O3、CO)連續自動監測系統安裝和驗收技術規范》(HJ193-2013)、《國家環境空氣監測網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連續自動監測質量控制技術規定(試行)》(總站氣函〔2019〕785 號)、《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氣相色譜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1010-2018)及其他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執行。
(五)排污單位自行監測
按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要求開展固定污染源監測,推動重點企業加快安裝煙氣排放自動監控設施,對生產一氯二氟甲烷(HCFC-22)的企業,要在其周邊開展三氟甲烷(HFC-23)自行監測。
日前,山西發布關于組織開展“十四五”全省細顆粒物與臭氧協同控制監測工作的通知。詳情如下:
關于組織開展“十四五”全省細顆粒物與臭氧
協同控制監測工作的通知
各市生態環境局:
為服務和支撐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確保大氣環境質量持續改善,按照生態環境部《“十四五”全國細顆粒物與臭氧協同控制監測網絡能力建設方案》(環辦監測函〔2021〕218 號)安排部署,結合省政府辦公廳《山西省空氣質量鞏固提升 2021 年行動計劃》(晉政辦發電〔2021〕16 號)有關要求,省生態環境廳組織制定了《“十四五”山西省細顆粒物與臭氧協同控制監測網絡能力建設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見附件 1),現印發各市,請積極組織做好細顆粒物(PM2.5)與臭氧(03)協同控制監測網絡建設。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細顆粒物與臭氧協同控制監測的重要性
細顆粒物(PM2.5)和臭氧(03)是影響大氣環境質量的主要污染物,也是大氣環境治理的重點與難點。“十三五”期間,我省空氣質量得到明顯改善,細顆粒物濃度大幅下降,重污染天氣大幅減少,但臭氧污染問題逐步顯現,成為影響空氣質量改善的又一重要污染物,并成為夏季首要污染物。因此,“十四五”加強細顆粒物和臭氧協同控制,已成為持續改善我省空氣質量的關鍵,而細顆粒物與臭氧協同控制監測作為大氣污染精準、科學、依法防治的重要依據和支撐,各市要充分認識其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強細顆粒物與臭氧協同控制監測網絡能力建設,不斷完善大氣環境質量監測網絡。
二、建設任務
(一)大氣細顆粒物組分網。此項工作涉及臨汾、運城兩市,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組織做好組分網站建設工作,臨汾市、運城市負責做好組分網站正常運行的基礎保障工作,包括站房用地、租房、安全保障、通電、通網、供暖、出入站房等。
(二)非甲烷總烴和揮發性有機物組分監測網。各市負責組織開展非甲烷總烴和揮發性有機物組分監測,并實現自動監測,兩者可放在同一站房開展監測;對已開展自動監測且項目監測不全的,要補齊建設。
(三)交通污染專項監測網。交通污染監測點分為公路點、機場點、鐵路貨場點三類,原則上公路點、鐵路貨場點每市設置各不少于 1 個,所有承擔民用航班的機場均須設立機場點;各市要結合當地大氣管理需求,按照有關規范要求進行點位布設,并負責組織轄區內交通污染監測能力建設并實施監測。
(四)工業園區污染專項監測網。《2021 年山西省生態環境監測方案》中初步確定 39 個涉 VOCs 以及氮氧化物排放量較大的產業集群和工業園區(見附件 2),各市負責組織做好轄區內工業園區或產業集群的監測能力建設工作,園區管理單位具體負責監測站點建設并實施監測;各市可根據當地大氣環境管理需求,增加轄區內監測園區數量。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要高度重視,積極安排部署,負責組織做好監測站點建設、運維保障、日常監測和數據審核等工作,并組織開展站點聯網和驗收工作。省生態環境監測和應急保障中心組織做好技術指導工作,并組織駐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協助配合各市做好聯網、驗收等技術支撐工作。
(二)加快實施進度。各市要制定工作計劃,明確責任分工,加快實施進程,按照《方案》中實施進度規定的時間節點,提前報送點位基本信息,按時完成細顆粒物與臭氧協同控制監測網建設,形成監測能力。
(三)加強資金保障。各市要加大對細顆粒物與臭氧協同控制監測能力建設與運行經費保障,協調市級財政予以保障,并積極組織細顆粒物與臭氧協同控制監測能力建設項目入省級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項目庫,爭取省級資金支持。
(四)加強質量管理。各市要加大對監測站點周邊環境的監督管理,完善站點周邊環境條件保障,保障站點周邊環境相對穩定,采取預防人為干擾干預監測活動的有效預防措施,杜絕弄虛作假行為,確保環境監測數據準確有效。
請各市于7月20日前報送細顆粒物與臭氧協同控制監測網絡能力建設工作聯絡人員(單位、姓名、職務/職稱、聯系方式),并將聯絡人員名單(附件3)發送至指定郵箱。
聯系人:省生態環境廳環境監測處 王剛力
電 話:0351-6371078
聯系人:省生態環境廳大氣環境處 劉 宇
電 話:0351-6371087
聯系人:省生態環境監測和應急保障中心 蘭 杰
電 話:0351-6816836
郵 箱:sxhjjcz1981@163.com
山西省生態環境廳
2021 年 7 月 15 日
“十四五”山西省細顆粒物與臭氧
協同控制監測網絡能力建設實施方案
一、建設目標
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強化多污染物協同控制和區域協同治理,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氣,“十四五”期間,將進一步加強細顆粒物(PM2.5)和臭氧(O3)協同控制監測能力建設。按照國家負責統一規范和聯網、地方負責建設和運維的模式,在全省地級及以上城市開展非甲烷總烴(NMHC)自動監測,在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開展細顆粒物(PM2.5)與揮發性有機物(VOCs)組分協同監測,以交通、工業園區和排污單位為重點開展污染源專項監測,實現多污染物協同監測和污染源專項監測雙輪驅動,組建和完善全省協同控制監測網絡,全力發揮監測支撐保障作用。
二、建設原則
(一)統一規劃,分類施策。按照生態環境部對全國細顆粒物與臭氧協同控制監測網絡能力建設總體安排和工作要求,省生態環境廳組織制定實施方案,安排部署工作任務,組織各地市分類開展 NMHC 自動監測、PM2.5 與 VOCs 組分協同監測、污染源專項監測的能力建設,逐步形成 PM2.5 和 O3 協同控制支撐能力。
(二)突出重點,補齊短板。突出重點區域和城市,大氣污染較重、VOCs 排放強度大的城市,優先建設和完善 VOCs 監測網絡,加快開展 PM2.5 與 VOCs 組分協同監測。同時,突出重點監測指標,O3 超標城市加強 O3 前體物的監測,污染源專項監測強化特征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監測。
(三)問題導向,支撐管理。加強與相關高校及科研單位合作,積極開展大氣污染成因機制研究,為大氣污防治決策提供科學支撐。按照統一監測和質控標準規范,提高監測數據質量,推動監測數據與國家及省聯網,逐步形成更為全面準確的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評價體系。
(四)分清事權,統一質控。按照生態環境部建立的技術、標準規范和質量管理體系,省級開展質控檢查,生態環境部開展質控抽查,確保監測數據的有效性和可比性。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組織開展 PM2.5 組分網的建設、聯網及運行,各市負責 NMHC、VOCs組分、交通污染、工業園區等站點建設、聯網及運行,并強化對監測數據的應用和分析。
三、建設內容
(一)非甲烷總烴自動監測
1.建設范圍
全省 11 個地市:太原、大同、晉城、長治、朔州、陽泉、晉中、忻州、運城、臨汾、呂梁。每個城市在人口密集區內的臭氧高值區域至少建設一個非甲烷總烴自動監站點。2.監測項目監測項目為非甲烷總烴(NMHC),自動監測儀器全年運行,每小時出具至少 1 組監測數據,監測設備與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數據平臺聯網。
3.建設方式
非甲烷總烴(NMHC)監測為市級事權。由各市生態環境局組織開展轄區內非甲烷總烴(NMHC)自動監測點位建設并組織實施監測。
4.建設要求
非甲烷總烴(NMHC)自動監測系統安裝、驗收、運行、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數據審核等參照《環境空氣非甲烷總烴連續自動監測技術規定(試行)》(總站氣字〔2021〕61 號)執行。
監測方法為直接法:通過色譜柱分離、閥切換、反吹等手段分離出總烴中的甲烷,使非甲烷總烴單獨出峰,直接測定濃度的方法。
(二)細顆粒物與揮發性有機物組分協同監測
在現有已建設的細顆粒物與揮發性有機物組分監測網絡的基礎上,補充建設,開展 PM2.5 與 VOCs 組分協同監測。
1.建設范圍
(1)細顆粒物(PM2.5)組分監測項目
7 個城市:大同、朔州、忻州、呂梁、晉中、臨汾、運城。(2)揮發性有機物(VOCs)組分監測項目全省 11 個地市:太原、大同、晉城、長治、朔州、陽泉、晉中、忻州、運城、臨汾、呂梁。
2.監測項目
(1)細顆粒物(PM2.5)組分監測項目
必測項目:PM2.5 質量濃度;PM2.5 中的元素碳、有機碳;PM2.5中的水溶性離子(包括硫酸根離子、硝酸根離子、氟離子、氯離子、鈉離子、銨根離子、鉀離子、鎂離子、鈣離子等);PM2.5 中的無機元素(硅、銻、砷、鋇、鈣、鉻、鈷、銅、鐵、鉛、錳、鎳、硒、錫、鈦、釩、鋅、鉀、鋁等)等。
選測項目:溫度、氣壓、濕度、風向、風速;在線來源解析(多種組分數濃度、實時污染來源解析結果);大氣顆粒物垂直分布;氣溶膠垂直分布;氨氣;溫度廓線、風廓線、水汽廓線等。
(2)揮發性有機物(VOCs)組分監測項目
必測項目:57 種 PAMS 物質、13 種醛酮類物質、NO-NO2-NOx、O3、CO、氣象五參數(氣溫、氣壓、風速、風向、濕度)、紫外輻射強度、邊界層高度等;太原須同時開展 47 種 TO15 物質監測,其他 10 個地市有條件的盡量同時開展 47 種 TO15 物質監測。
選測項目:甲醛、總氮氧化物(NOy)、氣態亞硝酸(HONO)、過氧酰基硝酸酯類物質(PANs)、光解速率等。
自動監測儀器全年運行,每小時出具至少一組監測數據,監測設備與總站數據平臺聯網。
57 種 PAMS 物質、13 種醛酮類物質、47 種 TO15 物質清單見附表。
3.監測布點
每個城市應在城市人口密集區內的臭氧高值區域,至少布設1 個自動監測點位;并根據各地臭氧污染特征和防控需要,在城市上風向或者背景點、VOCs 高濃度點、O3 高濃度點與地區影響邊緣監測點(下風向點位)增設監測點位。原則上 PM2.5 與 VOCs 組分監測為同一點位。
4.建設方式
(1)細顆粒物(PM2.5)組分監測項目
細顆粒物(PM2.5)組分監測為省級事權。省生態環境監測和應急保障中心具體組織實施臨汾、運城兩市組分網站建設,并組織開展大同、朔州、忻州、呂梁、晉中、臨汾、運城顆粒物組分監測。
(2)揮發性有機物(VOCs)組分監測項目
揮發性有機物(VOCs)組分監測為市級事權。各市生態環境局組織開展轄區內 VOCs 組分監測點位建設并組織實施監測,做好運行維護、質量控制與質量保證、數據審核及報送、數據分析等工作。各駐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配合市生態環境局做好數據審核及報送工作。
5.建設要求
為確保監測數據可比性,監測方法應優先選用生態環境標準方法,監測儀器應優先選用符合國家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標準規定,通過環境監測儀器適用性檢測的相關產品。
(1)細顆粒物(PM2.5)組分監測方法參照《2020 年國家大氣顆粒物組分監測方案》(環辦監測函〔2019〕899 號)執行;系統安裝及驗收參照《環境空氣氣態污染物(SO2、NO2、O3、CO)連續自動監測系統安裝驗收技術規范》(HJ 193-2013)及其他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執行。
(2)揮發性有機物(VOCs)組分監測系統安裝、驗收、運行維護、質量控制與質量保證、數據審核等參照《國家環境空氣監測網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連續自動監測質量控制技術規定(試行)》(總站氣函〔2019〕785 號)、《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氣相色譜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1010-2018)及其他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執行。
6.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
各市生態環境局組織至少每季度對本行政區域內 VOCs 自動監測站點開展質控自查,及時發現問題并督促整改。各駐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協助配合做好質控自查工作。
省生態環境廳組織省生態環境監測和應急保障中心每年至少開展 2 次 PM2.5 與 V0Cs 組分協同監測質控檢查,檢查時間涵蓋臭氧污染季和非污染季,及時向監測單位反饋檢查結果并督促整改,視情況通報檢查結果。質控檢查細顆粒物組分監測按照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制定的《大氣顆粒物組分自動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定(第一版)》(環辦監測函〔2019〕424 號)、VOCs組分監測按照《環境空氣 VOCs 自動監測質控檢查方案(試行)》(環辦監測函〔2020〕335 號)及其他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執行。
(三)交通污染專項監測
開展交通污染來源監控,形成交通污染排放主要物質的實時監測能力。
1.建設范圍
全省 11 個地級市建設公路、機場和鐵路貨場等交通污染監測站。
2.監測項目
監測項目詳見表 1。
3.建設方式
交通污染監測站為市級事權。各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轄區交通污染監測能力建設并實施監測,將有關建設要求報請當地政府,由其協調相關部門配合做好交通污染監測能力建設工作。
4.點位布設要求
交通點分為公路點、機場點、鐵路貨場點三類,針對各類站點監測對象的污染排放、地理環境和管理需求分別進行點位布設。其中公路點、鐵路貨場點每市設置各不少于 1 個,所有承擔民用航班的機場均須設立機場點。
(1)公路點
公路點監測的污染源為流動污染源,重點布設省會城市、重點區域城市的主要干道和國家高速公路沿線。在點位設置時,應考慮交通流的運行狀態和時間上的不均衡性、氣象條件、路旁建筑物形態和布局對污染擴散的影響。監測站點選址應綜合考慮城市大小、人口密度、交通流量等因素。
(2)機場點
機場點須設置于機場管理區內,且盡量靠近跑道的下風向。
(3)鐵路貨場點
鐵路貨場點監測的污染源為貨場內裝載車輛產生的流動污染源,點位設置在主要鐵路貨運中轉樞紐、公轉鐵貨運樞紐、物流園區、大型工礦企業鐵路專用線貨場等。監測站點選址應綜合考慮貨場形態、裝載區域位置、裝載頻次等因素。
5.建設要求
站房建設、系統安裝、調試、驗收、運行維護、質量控制與質量保證等參照《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點位布設技術規范(試行)》(HJ664-2013)附錄 A、《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 和 PM2.5)連續自動監測系統安裝和驗收技術規范》(HJ655-2013)、《環境空氣氣態污染物(SO2、NO2、O3、CO)連續自動監測系統安裝和驗收技術規范》(HJ193-2013)、《環境空氣非甲烷總烴連續自動監測技術規定(試行)》(總站氣字〔2021〕61 號)、《國家環境空氣監測網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連續自動監測質量控制技術規定(試行)》(總站氣函〔2019〕785 號)、《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氣相色譜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1010-2018)及其他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執行。
(四)工業園區專項監測
1.建設范圍
11 個城市應對石化、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等涉 VOCs的產業集群和工業園區,以及氮氧化物排放量較大的產業集群和工業園區開展監測。
2.監測項目
必測項目:常規六項(NOx、CO、O3、SO2、PM10、PM2.5);涉及 VOCs 的園區增加揮發性有機物監測項目(至少包含 57 種 PAMS物質)。
選測項目:特征有毒有害污染物(TO15)等。
3.建設方式
工業園區監測點位為市級事權。各市生態環境局將有關建設要求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并組織做好轄區內所確定工業園區的監測能力建設工作,園區管理單位具體負責監測站點建設、監測、運維管理等工作。
4.監測點位布設要求
基于園區的源排放對周邊環境影響,設置園區站(園區內,可設置于區內重點企業廠界)、邊界站(園區邊界)和周邊站(園區主導風向下風向有代表性的人口集中區)等三類代表性自動監測站。在點位布設時,根據園區類型、區域面積、污染特征、氣象因素等條件,在重點工業園區的上下風向和(或)中心區域開展空 氣質 量監 測。10km2以下 每個 工業 園區 設置 2 個站 點、10-100km2 每個工業園區設置 3 個站點、超過 100km2 工業園區可增加設置站點。
5.建設要求
站房建設、系統安裝、調試、驗收、運行維護、質量控制與質量保證等參照《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點位布設技術規范(試行)》(HJ664-2013)附錄 A、《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 和 PM2.5)連續自動監測系統安裝和驗收技術規范》(HJ655-2013)、《環境空氣氣態污染物(SO2、NO2、O3、CO)連續自動監測系統安裝和驗收技術規范》(HJ193-2013)、《國家環境空氣監測網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連續自動監測質量控制技術規定(試行)》(總站氣函〔2019〕785 號)、《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氣相色譜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1010-2018)及其他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執行。
(五)排污單位自行監測
按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要求開展固定污染源監測,推動重點企業加快安裝煙氣排放自動監控設施,對生產一氯二氟甲烷(HCFC-22)的企業,要在其周邊開展三氟甲烷(HFC-23)自行監測。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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