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12-24 10:08
來源:四川省生態環境廳
日前,四川發布《四川省加油站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51 2865 -2021)》。詳情如下:
前 言
本標準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本標準由四川省生態環境廳提出、歸口并解釋。
本標準由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11月29日批準。
本標準起草單位:四川省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陳軍輝、姜濤、孫蜀、韓麗、王波、徐晨曦、李英杰、王成輝、劉政、錢駿。
本標準自2022年7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四川省加油站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四川省加油站汽油(包括含醇汽油)油氣排放控制的技術要求、排放限值要求、監測要求和監督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四川省現有加油站汽油(包括含醇汽油)油氣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擴建加油站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建成后的油氣排放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 18352.6 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
GB 20952 加油站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50156 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 604 環境空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直接進樣-氣相色譜法
HJ 733 泄漏和敞開液面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技術導則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HJ 1012 環境空氣和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便攜式監測儀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 1118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儲油庫、加油站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 39 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揮發性有機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有關規定確定的有機化合物。
3.2
非甲烷總烴 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
采用規定的監測方法,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有響應的除甲烷外的氣態有機化合物的總和,以碳的質量濃度計。
3.3
含醇汽油 ethanol or methanol gasoline
含有10%及以下乙醇燃料的汽油(E10)或含有30%及以下甲醇燃料的汽油(M30、M15等)。
3.4
油氣 gasoline vapor
加油站加油、卸油和儲存汽油過程中產生的揮發性有機物,本標準采用非甲烷總烴作為油氣排放控制項目。
3.5
油氣排放濃度 vapor emission concentration
標準狀態下(溫度273.15K,壓力101.325kPa),排放每立方米干氣中所含非甲烷總烴的質量,單位為 g/m3。
3.6
油氣泄漏濃度 leakage concentration of vapor
采用規定的監測方法,檢測儀器探測到油氣回收系統密閉連接點位處的揮發性有機物濃度扣除環境本底值后的凈值,以碳的摩爾分數表示。
3.7
液阻 dynamic back pressure
凝析液體滯留在油氣管線內或因其他原因造成氣體通過管線時的阻力。
3.8
密閉性 tightness of vapor recovery system
油氣回收系統在一定氣體壓力狀態下的密閉程度。
3.9
氣液比 air to liquid volume ratio(A/L)
加油時收集的油氣體積與同時加入油箱內的汽油體積的比值。
3.10
加油站油氣回收系統 vapor recovery system from gasoline filling station
加油站油氣回收系統由卸油油氣回收系統、汽油密閉儲存、加油油氣回收系統、在線監測系統和油氣處理裝置組成。該系統的作用是將加油站在卸油、儲油和加油過程中產生的油氣,通過密閉收集、儲存和送入油品運輸汽車的罐內,運送到儲油庫集中回收變成汽油。
3.11
卸油油氣回收系統 vapor recovery system for unloading gasoline
將油品運輸汽車罐車卸汽油時產生的油氣,通過密閉方式收集進入油品運輸汽車罐車罐內的系統。
3.12
加油油氣回收系統 refueling vapor recovery system from gasoline filling station
將給汽車油箱加汽油時產生的油氣,通過密閉方式收集進入埋地油罐的系統。
3.13
真空輔助 vacuum-assist
加油油氣回收系統中利用真空發生裝置輔助回收加油過程中產生的油氣。
3.14
在線監測系統 on-line monitoring system
在線監測加油油氣回收過程中的氣液比以及油氣回收系統的密閉性是否正常的系統,當發現異常時可提醒操作人員采取相應的措施,并能記錄、儲存、處理和傳輸監測數據。
3.15
油氣回收系統密閉連接點位 vapor recovery system closed binding sites
加油站油氣回收系統在正常狀態下應保持緊密的部位,如人工量油口端蓋、卸油口、油氣回收口蓋帽、集液罐管口、加油機油氣回收管和閥門處、通氣管壓力/真空閥(關閉狀態時)、與油氣處理裝置連接的管道連接法蘭、閥門等部位以及在卸油過程中應與油品運輸汽車罐車等卸油工具密閉連接的接口、管道等點位,不包含加油時加油槍與油箱口處的連接點位。
3.16
油氣處理裝置 vapor processing device
針對油罐呼吸排放的油氣,通過采用吸收、吸附、冷凝、膜法等工藝或其組合工藝的方法對這部分排放的油氣進行回收處理的裝置。
3.17
車載加油油氣回收系統 onboard refueling vapor recovery(ORVR)
指安裝在汽車上控制加油過程中油氣(碳氫化合物)排放的污染控制裝置。
3.18
埋地油罐 underground storage tank
完全埋設在地面以下的儲油罐。
3.19
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 key regions for air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主體功能區劃、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和大氣污染傳輸擴散規律,劃定的全省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需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根據情況適時調整。
3.20
城市建成區 urban built-up area
城市行政區內實際已成片開發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設施基本具備的地區。
3.21
現有加油站 existing 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加油站企業或生產設施。
3.22
新建加油站 new facility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改、擴建的加油站建設項目。加油站新建、改建、擴建油氣回收設施按新建企業要求實施。
3.23
加油站邊界 boundary of gasoline filling station
指加油站法定邊界,若難以確定法定邊界,則按照實際占地邊界確定。
4 排放控制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加油站儲油、卸油和加油時產生的油氣,應采用以密閉收集為基礎的油氣回收方法進行控制。
加油站應當保持油氣回收系統的正常使用。
4.1.2 加油站應建立油氣回收施工圖紙、油氣回收系統資料等技術檔案,制定加油站油氣回收系統的操作規程和管理規程,定期進行檢查、維護、維修并記錄留檔。
4.1.3 加油站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采樣口或采樣測試平臺。
4.1.4 加油站通氣管應按 GB 50156 的要求設置壓力/真空閥,如設有閥門,閥門應保持常開狀態;未安裝壓力/真空閥的汽油通氣管應保持常閉狀態。
4.1.5 加油站應至少每 6 個月維護一次通氣管的壓力/真空閥,并保存維護記錄。
4.1.6 油氣回收系統、油氣處理裝置和在線監測系統應采用標準化連接。
4.1.7 在進行包括加油油氣排放控制在內的油氣回收設計和施工時,應將在線監測系統、油氣處理裝置等設備管線預先埋設。
4.1.8 油氣回收系統、油氣處理裝置和在線監測系統應滿足加油站現場施工安裝所要求的防爆等級,現場監測設備須滿足相關防爆要求。
4.2 儲油油氣排放控制
4.2.1 所有影響儲油油氣密閉性的部件,包括油氣管線和所連接的法蘭、閥門、快速接頭以及其他相關部件在正常工作狀況下應保持密閉。
4.2.2 采用紅外攝像方式檢測油氣回收系統密閉點位時,不應有油氣泄漏。
4.2.3 埋地油罐應采用電子式液位計對汽油進行密閉測量。
4.2.4 應采用符合 GB 50156 相關規定的溢油控制措施。
4.3 卸油油氣排放控制
4.3.1 加油站應采用浸沒式卸油方式,卸油管出油口距罐底高度應小于 200 mm。
4.3.2 加油站卸油應安裝卸油油氣回收系統。
4.3.3 卸油口和卸油油氣回收口應采用公稱直徑為 100 mm 密封式快速接頭和密封帽蓋,與各自管線的連接處應設閥門;現有加油站已采取卸油油氣排放控制措施但接口尺寸不符的可采用變徑連接。
4.3.4 卸油軟管和油氣回收軟管應采用公稱直徑為 100 mm 的密封式快速接頭與卸油車連接。
4.3.5 連接通氣管的地下管線應坡向油罐,坡度不應小于 1%,管線公稱直徑不小于 50 mm。
4.3.6 卸油時應保證卸油油氣回收系統密閉。卸油前卸油軟管和油氣回收軟管應與油罐汽車和埋地油罐緊密連接,然后開啟油氣回收管路閥門,再開啟卸油管路閥門進行卸油作業。
4.3.7 卸油后應先關閉與卸油軟管及油氣回收軟管相關的閥門,再斷開卸油軟管和油氣回收軟管,卸油軟管和油氣回收軟管內應沒有殘油。
4.3.8 卸油口和卸油油氣回收口處應設有明顯的“卸油口”和“油氣回收口”等字樣標識。
4.4 加油油氣排放控制
4.4.1 汽油加油機應具備油氣回收功能,加油產生的油氣應采用真空輔助方式密閉收集。
4.4.2 加油機應配套采用帶集氣罩的油氣回收加油槍。加油作業時須將油槍集氣罩扣在汽車油箱口,減少油氣溢散。加油作業時油氣回收真空泵應正常工作,發現真空泵異常應在本次加油結束后立即停止使用該加油槍。
4.4.3 加油槍集氣罩應保持完好無損,發現破損及老化應立即進行更換;加油站內設備維護人員每周至少檢查維護油槍集氣罩一次,每年至少更換一次集氣罩。DB51/ 2865—2021
4.4.4 油氣回收地下管線公稱直徑不應小于 50 mm,油氣回收管線應坡向油罐,坡度不應小于 1%,受地形限制無法滿足坡度要求的可設置集液器,集液器的凝結液應能密閉回收至低標號的汽油罐中。
4.4.5 加油軟管應配備拉斷截止閥,加油時應防止溢油和滴油。
4.4.6 向汽車油箱加油達到加油槍自動跳槍油面時,不應再向油箱內強行加油。
4.4.7 新建、改建、擴建的加油站應使用與 ORVR 輕型汽車兼容的加油站加油油氣回收系統;當轄區內采用 ORVR 的輕型汽車達到汽車保有量的 20%后,油氣回收系統、在線監測系統應兼容 GB 18352.6 要求的輕型車 ORVR 系統。
4.4.8 新建、改建、擴建的加油站在油氣管線覆土、地面硬化施工之前,應向管線內注入 10 L 汽油并檢測液阻。
4.5 油氣處理裝置
4.5.1 2022 年 7 月 1 日起,位于四川省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城市建成區的加油站應安裝油氣處理裝置;2023 年 1 月 1 日起,四川省城市建成區內所有加油站均應安裝油氣處理裝置。
4.5.2 油氣處理裝置應有實時顯示埋地油罐油氣空間壓力、運行時間、運行情況和自身故障診斷的功能。
4.5.3 油氣處理裝置應能根據埋地油罐油氣空間壓力實施自動開啟或停機,處理裝置壓力感應值宜設定在+150Pa,停止運行的壓力感應值宜設在 0~50Pa,或根據加油站情況自行調整。
4.5.4 油氣處理裝置在停機時應與加油站油氣回收系統保持密閉。
4.5.5 油氣處理裝置在卸油期間應保持正常運行狀態。
4.5.6 油氣處理裝置不得稀釋排放油氣,排氣口距地平面高度不應小于 4 m,具體高度以及與周圍建筑物的距離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排氣口應設阻火器。
4.5.7 與油氣處理裝置連接的管線公稱直徑不應小于 50 mm,油氣處理裝置回油管橫向地下油罐的坡度不應小于 1%。
4.6 在線監測系統
4.6.1 2022 年 7 月 1 日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加油站應安裝在線監測系統:
a) 年銷售汽油量大于 8000 噸的加油站;
b) 臭氧年濃度超標城市年銷售汽油量大于 5000 噸的加油站;
c) 依法被確定為重點排污單位的加油站;
d)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需要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的加油站。
4.6.2 在線監測系統應能夠監測每條加油槍氣液比和油氣回收系統壓力,具備至少儲存 3 年數據、遠距離傳輸和預警、報警功能。
4.6.3 在線監控系統可在卸油口附近、加油機內/外(加油區)、人工量油井、油氣處理裝置排氣口等處安裝濃度傳感器監測油氣泄漏濃度。
4.6.4 在線監測系統可在卸油區附近、人工量油井、加油區等重點區域安裝視頻監控用高清攝像頭,連續對卸油操作、手工量油、加油操作等進行視頻錄像并存儲。可整合利用加油站現有視頻設備,視頻資料應保持 3 個月以上以備生態環境部門監督檢查,并預留接入到環保管理平臺的條件。
4.6.5 在線監測系統應能監測油氣處理裝置進出口的壓力、油氣溫度(冷凝法)、實時運行情況和運行時間等。
4.6.6 當在線監測系統預警后,加油站應及時檢查加油站油氣回收系統預警的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
4.6.7 當加油槍氣液比報警時,在線監測系統應在對應加油槍掛槍后 1min 之內自動關閉其加油功能,除維修檢查外,不應繼續使用該槍進行加油;加油槍氣液比報警解除后,恢復該槍加油功能。
4.6.8 在線監測系統產生報警的次日,若數據達到預警條件,應繼續報警,若數據恢復正常,應自動解除報警。
4.6.9 在線監測系統準確性應滿足表 1 要求。
4.6.10 在線監測系統的預報警條件及其他監測功能、技術要求等按 GB 20952 相關規定執行。
4.7 排放限值
4.7.1 液阻限值
加油油氣回收管線液阻檢測值應小于等于表2規定的最大壓力限值。
4.7.2 密閉性限值
油氣回收系統密閉性壓力檢測值應大于等于表3規定的最小剩余壓力限值。
4.7.3 氣液比限值
各種加油油氣回收系統的氣液比均應在大于等于1.0和小于等于1.2范圍內。
4.7.4 油氣泄漏限值
采用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儀(以甲烷或丙烷為校準氣體)檢測油氣回收系統密閉點位,油氣泄漏濃度檢測值應小于等于 500 μmol/mol。
4.7.5 油氣處理裝置排放限值
油氣處理裝置油氣排放濃度 1 小時平均濃度值應小于等于 20 g/m3。
4.7.6 邊界油氣無組織排放限值
加油站企業邊界油氣無組織排放濃度值應小于等于 4 mg/m3。
5 監測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加油站應按照有關法律、《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和 HJ 1118、HJ 819 等規定,依法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依法公布監測結果。
5.1.2 油氣泄漏濃度、油氣處理裝置油氣排放濃度、邊界油氣無組織排放濃度的監測頻次與密閉性、液阻、氣液比要求相同。
5.1.3 加油站油氣處理裝置出口應參照 GB/T 16157 和 HJ/T 397 的規定設置帶法蘭的監測采樣孔。
5.2 監測采樣與分析要求
5.2.1 密閉性檢測方法、液阻檢測方法、氣液比檢測方法、油氣處理裝置油氣排放濃度檢測方法及檢測報告按照 GB 20952 要求執行。
5.2.2 油氣泄漏濃度檢測要求見附錄 A。
5.2.3 邊界油氣無組織排放濃度監測采樣和測定方法按 HJ/T 55、HJ 604 和 HJ 1012 的規定執行。
5.2.4 在線監測系統應每年至少開展 1 次準確性校準檢測,校核方法與記錄要求按照 GB 20952 的規定執行。
5.2.5 監測過程中應保證油氣管線接口處密封,避免逸散,監測完成后及時復原。
5.2.6 加油站大氣污染物監測應按照 HJ/T 373 的要求進行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6 實施與監督
6.1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 加油站是實施排放標準的責任主體,應采取必要措施,達到本標準規定的排放控制要求。相關部門在對加油站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依據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加油站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6.3 液阻、密閉性、油氣泄漏濃度、油氣處理裝置油氣排放濃度和邊界油氣無組織排放濃度檢測,按照監測規范要求現場測得的檢測值超過本標準規定的限值,判定為超標;現場測得的加油槍氣液比滿足表 4 條件判定為超標。
6.4 加油站未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構成違法行為的,依照法律法規與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6.5 本標準實施后,新發布的國家或四川省涉及加油站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相關排放控制要求嚴于本標準的,按照從嚴要求的原則,執行相應的排放標準。
附 錄 A
(規范性)
油氣泄漏濃度檢測要求
A.1 安全要求
檢測時應嚴格遵守加油站有關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
A.2 臺賬要求
A.2.1 根據加油站的油氣回收施工圖紙、油氣回收系統資料等,結合現場排查,綜合建立加油站油氣回收系統密閉連接點位基礎信息臺賬。
A.2.2 加油站油氣回收系統密閉連接點位基礎信息臺賬須明確密閉連接點位的位置,對識別的密閉連接點位進行標識與編碼。
A.3 檢測設備
泄漏濃度的檢測應按照HJ 733 的規定執行,采用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儀(以甲烷或丙烷為校準氣體)。
檢測儀應符合下列要求:
a) 最大量程≥30000 μmol/mol,分辨力≤10 μmol/mol;
b) 響應時間小于 5 s;
c) 應備有長度不小于 200 mm 的探測管。
A.4 檢測方法
A.4.1 加油機和人井檢測要求
a) 打開加油機外殼或人井蓋,檢測各類油氣回收系統密閉連接點。
b) 探頭與檢測點(面)的距離應在 1 cm 內。
c) 探頭以低于 40 mm/s 的速度緩慢移動,如果檢測儀在檢測點處示值出現變化,應移動探針到檢測儀示值響應最大的點,且探針的方向應與油氣流動方向一致。
d) 檢測的其他要求按 HJ 733 的規定執行,發現超過限值的檢測點(面)應再檢測 2 次,以 3 次平均值作為檢測結果。
A.4.2 卸油時油氣泄漏檢測要求
a) 檢測宜在卸油開始后的 5 min 內開始檢測,卸油和卸油油氣回收相關管線須正確連接。
b) 檢測位置為油罐卸油口接頭處、油罐卸油油氣回收口接頭處、油罐車卸油口接頭處、油罐車油氣回收口接頭處、油氣回收管路閥門和卸油管路閥門處。
c) 探頭與檢測點(面)的距離應在 1 cm 內。
d) 檢測的其他要求按 HJ 733 的規定執行,發現超過限值的檢測點(面)應再檢測 2 次,以 3 次平均值作為檢測結果。
A.4.3 其他油氣回收系統密閉連接點位檢測要求
檢測方法按HJ 733的規定執行,發現超過限值的檢測點(面)應再檢測2次,以3次平均值作為檢測結果。
A.5 檢測記錄
檢測結果記錄表參見附錄B。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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