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3-25 10:50
來源: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應于每年2月開展上一年度資金(含以前年度結轉結余資金)預算執行情況績效自評工作,填寫績效自評表,形成績效自評報告,聯合同級財政部門于2月底前報送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財政廳。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對設區市績效自評結果進行審核并匯總形成整體績效目標自評表和績效自評報告,會同自治區財政廳應于每年3月31日前報生態環境部、財政部,抄送財政部廣西監管局。
績效自評報告應包括:績效目標分解下達情況,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分析(含資金執行和管理等情況分析、總體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分析、績效指標完成情況分析等),偏離績效目標的原因和下一步改進措施,績效自評結果擬應用和公開情況,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等。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和設區市資金使用單位是績效自評工作的責任主體和實施主體,要加強績效自評結果審核分析,確保績效自評結果內容完整、真實可靠,嚴禁弄虛作假。自治區財政廳認真指導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和設區市有序開展績效自評,并加強績效自評結果審核,適時開展重點評價,評價結果與下一年度資金分配掛鉤,對績效自評結果和實際情況出入較大或績效較差的地區,在下一年度分配相關資金時予以從嚴從緊考慮。
第十一條績效評價結果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審計、財政等各類檢查、督察、通報發現的具體問題,將作為以后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各級各有關資金使用單位應按要求提前做好項目前期工作,切實加快資金使用進度,確保防治資金盡早發揮效益。到期仍未使用形成結轉結余的資金,按照財政結轉結余資金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設區市生態環境、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項目監管制度,于每月10日前按時將資金預算執行和項目進展情況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財政廳,并重點對本轄區內資金使用、工作進度、大氣環境質量改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防治資金。各級財政、生態環境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實施細則行為的,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本細則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會同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試行,暫定2年。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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