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6-07 10:03
來源: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江蘇省于去年發布《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2/4041—2021)》,該標準中規定,自2022年7月1日起,現有污染源在有組織排放與單位邊界監控要求兩方面執行新標準。
據了解,在有組織排放方面,DB32/4041—2021對不同工藝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NMHC、苯、甲苯、二甲苯、苯系物等污染物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最高允許排放速率做了明確要求。
單位邊界監控要求方面,單位邊界任何1h大氣污染物平均濃度應符合以下規定,現有污染源自2022年7月1日起執行。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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