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7-05 11:05
來源: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保障。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明確任務、分清責任、齊抓共管、協同推進。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指導焦化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制定并執行差別化電價政策,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推進焦化產能整合轉移,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協調推進鐵路專用線建設,稅務部門負責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各市生態環境部門要做好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建立焦化行業超低排放改造管理臺賬,并于每月10日前報送省生態環境廳。
(二)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焦化企業是實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責任主體。各企業應按照本方案要求,有序推進各項工作,確保按期完成改造任務,并及時依法變更或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嚴格落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有關要求,按照技術規范確定的環保和安全要求建設、運行,加強人員技術培訓,健全內部安全環境管理機制,確保治理設施長期連續穩定運行。
(三)完善經濟政策。落實稅收優惠激勵政策。嚴格執行環境保護稅法,按照有關條款規定,對符合超低排放條件的焦化企業給予相應稅收優惠待遇。落實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抵免優惠政策。積極推進焦化企業超低排放改造項目納入中央、省級項目儲備庫。
(四)嚴格監測評估。企業應落實主體責任,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連續穩定運行一個月后,可自行或委托有資質的監測機構和有能力的技術機構,對有組織、無組織、清潔運輸和監測監控超低排放完成情況開展評估監測,并形成評估監測報告,報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備案。各市生態環境部門要及時向社會公布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業評估監測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五)實施動態管理。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事后監管,對于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備案的企業,檢查發現達不到有組織、無組織、清潔運輸以及監測監控等相關要求的,視情節取消相關優惠政策,重新實施差別電價。嚴厲打擊無證排污、超標超總量排放、弄虛作假、擅自停運環保設施等違法行為。
附件:
1.有組織超低排放指標限值
2.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及措施的界定
3.監測監控安裝及生產控制參數要求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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