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7-29 09:13
來源:焦作生態環境
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強化細顆粒物(PM2.5)和臭氧(O?)協同控制,有效降低夏季臭氧污染,全面加強VOCs綜合治理水平,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推動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和“十四五”VOCs減排目標順利完成,今年年初以來,焦作市生態環境局組織開展了涉揮發性有機物行業企業專項執法檢查工作,對相關企業依法進行了查處,有效打擊了涉揮發性有機物領域環境違法行為。
一焦作修武某機械設備公司從事含揮發性有機物生產活動未在密閉空間進行案
焦作市生態環境局修武分局對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擅自從事機械噴漆作業,半成品倉庫地面上存在噴漆痕跡,且現場堆放有噴漆過的產品,空氣中存在有濃烈的噴漆揮發性有機物氣味,噴漆作業無任何環保設施,門窗大開,揮發性有機物未采取封閉、密閉措施直接外排,污染環境。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焦作市生態環境局依法責令該公司停止噴漆作業,并處罰款9.65萬元。
二焦作修武某新材料公司有機溶劑管道泄漏案
焦作市生態環境局修武分局執法人員檢查時發現,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輥涂車間隔膜泵漆口管道破裂泄漏油漆,導致油漆中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外排,車間內有濃烈的油漆氣味,造成環境污染。
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對泄漏的物料應當及時收集處理”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三項的規定,焦作市生態環境局依法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對油漆泄漏處進行修復,并處罰款5.6萬元。
三焦作沁陽某玻璃鋼制品公司揮發性有機物未經處理直接排放案
焦作市生態環境局沁陽分局執法人員對某玻璃鋼制品公司現場檢查時,有機廢氣處理環保設施未開啟,產生的有機廢氣未經處理直接排放,車間內外有明顯刺激性氣味,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焦作市生態環境局依法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并處罰款6.05萬元。
四焦作中站某有機硅公司揮發性有機物處理設施未按要求密閉案
焦作市生態環境局中站分局執法人員對某有機硅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12臺反應釜有5臺正在運行,反應釜運行時產生含非甲烷總烴的揮發性有機物廢氣,配套的污染治理設施引風機和管道連接處有多處破損,破損部位廢氣未經處理直接外排,現場氣味刺鼻,存在未按規定使用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治理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焦作市生態環境局依法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并處罰款6.05萬元。
五焦作馬村某貿易公司揮發性有機物處理設施未按要求運行案
焦作市生態環境局馬村分局執法人員對某貿易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在從事產生含揮發生有機物廢氣的生產過程中,配套的UV光解污染處理設施9根UV燈管僅有3根處于工作狀態,其余6根均不亮未工作,未按規范運行污染防治設施,導致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揮發性有機廢氣無法有效處理。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焦作市生態環境局依法責令該公司立即對損壞設備進行更換,并處罰款6.05萬元。
案件警示
當前我市處于持續高溫天氣,臭氧污染已成為影響我市空氣質量優良天數的重要因素。
(一)作為環境執法人員,要有針對性加強涉揮發性有機物領域監管執法和幫扶指導工作,對相關環境違法問題依法立案查處,并對整改情況及時跟蹤,指導企業守法經營、依法治污、合法排污。
(二)作為排污企業,在從事含揮發性有機物生產過程中,應當按規定在密閉空間或設備中進行,并確保配套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結合本批次涉揮發性有機物典型案例公示,各企業應增強環保意識,及時組織自查自糾,對污染防治設施集氣罩風速是否達到0.3m/s,UV光解設備燈管是否正常工作,活性炭箱是否存在堵塞、是否需要更換,儲罐、管道等是否存在破損、泄露等情況加強管理、檢查和維護,發現問題及時整改,為我市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貢獻力量。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對泄漏的物料應當及時收集處理。”
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
第一百零八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未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或者對泄漏的物料未及時收集處理的。”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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