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0-11 10:18
來源:九江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1月24日,《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公布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是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用重典治理環境違法行為的部署,對違法者相關法律責任作了嚴格規定。實施《條例》,是推進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是落實企事業單位治污主體責任,實現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舉措,同時也有利于推動形成公平規范的環境執法守法秩序。
為貫徹落實《條例》,強化排污許可證后管理,有效震懾排污許可違法違規行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導作用,九江市生態環境局將對2022年生態環境綜合執法典型案例分期進行展示。今天展示的是5個排污許可違法違規典型案例。這些案例中,有未按照排污許可規定開展自行監測、未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未提交執行報告、超許可排放濃度排放污染物等違法行為,相關生態環境部門已依法對涉及單位進行了查處。
(一)廬山市呈祥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排污許可規定開展自行監測案
【案例特點】
該案件為九江市未按照排污許可規定開展自行監測典型案件。
【案情簡介】
2022年2月24日,九江市廬山生態環境局在開展排污許可專項執法檢查中,發現廬山市呈祥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申領排污許可證,但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
【處理結果】
該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規定,九江市廬山生態環境局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款有關規定,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并對該公司處罰款2萬元。
【典型意義】
該案件有效督促排污單位落實自行監測主體責任,使企業對主體責任有更清晰的認知,讓自行監測工作更加科學化、法治化、規范化。
(二)都昌縣中醫院涉嫌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案
【案例特點】
該案件為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典型案件。
【案情簡介】
2022年7月22日,九江市都昌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通過查詢《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系統,發現都昌縣中醫院2020年7月申領排污許可證,未按排污許可證規定如實公開2022年第一季度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污染物排放信息,污染物數據顯示為空白狀態。
【處理結果】
該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如實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九江市都昌生態環境局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七項規定,責令都昌縣中醫院限期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并對都昌縣中醫院處罰款3萬元。
【典型意義】
污染物排放信息公開能及時反映企業污染物處理設施運行和污染物排放情況,是公眾獲知和了解生態環境信息的重要渠道,讓企業的排污行為自覺接受社會大眾的監督,促使企業自身不斷加強管理,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堅決扛起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
(三)中國石化銷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九江濂溪石油分公司前進西路加油站涉嫌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案
【案例特點】
該案件為九江市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典型案件。
【案件簡介】
2022年8月4日,九江市八里湖新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2020年8月申領排污許可證,但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開展2022年度自行監測工作。
【處理結果】
該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規定,依照《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結合江西省生態環境廳《江西省生態環境輕微違法免罰事項清單(2022)》,鑒于該公司已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監測,經發現后在整改期限內完成整改,經集體審議作出不予處罰,對企業當事人進行教育,督促加強事后監管。
【典型意義】
隨著排污許可證制度推廣以來,規范了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排污行為,控制了污染物排放,保護和改善了生態環境。但在監測、執行報告、污染治理設施管理上不夠精細,特別是自行監測環節,存在著未嚴格按照技術規范要求制定自行監測方案,以及未能及時按照時間節點上傳方案等問題,不利于后續監督管理。該案的辦理能夠警示企業要嚴格按照技術規范要求開展自行監測工作,認識到自行監測工作的重要性,督促企業按照時間節點推進自行監測工作。
同時,該案例最終不予處罰,在優化營商環境、促進監管領域良性互動、提升執法效能等多方面都起到了良好的實際效果和社會影響。另一方面,該案例結合生態環境領域進一步推行包容審慎監督、優化執法方式、提升執法效能的思想,在堅持合法原則、合理原則、過罰相當原則、懲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的基礎上,對輕微違法的行為進行教育,并進行宣傳,不斷完善事后監督管理,進一步提升生態環境執法效能。
(四)共青城徐河紡織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提交執行報告案
【案例特點】
該案件為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頻次和時間要求提交執行報告的典型案件。
【案情簡介】
共青城徐河紡織有限公司2020年5月辦理了排污許可證,為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2022年7月25日,九江市共青城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公開端》對共青城徐河紡織有限公司開展非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頻次和時間要求提交排污許可證季度執行報告。
【處理結果】
該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頻次和時間要求,向審批部門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排放濃度、排放量等”的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三)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和《江西省生態環境廳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贛環法規〔2022〕13號)規定,九江市共青城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萬元。該公司現已完成問題整改。
【典型意義】
一是精準運用自由裁量權。這是江西省生態環境廳《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后貫徹實施運用的排污許可證管理環境執法典型案例,體現了執法人員根據違法事實、法律依據和違法情節等方面做到準確、靈活運用,把環境執法和普法工作實現有機結合。
二是全面推進非現場執法。此案件通過非現場執法方式查實排污單位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頻次和時間要求提交排污許可證季度執行報告,并及時查處了違法行為,提高了生態環境執法效率,推動了排污許可證的規范化管理。
(五)瑞昌市閩瑞頁巖建材有限公司涉嫌超許可排放濃度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案例特點】
該案件為超許可排放濃度排放大氣污染物典型案件。
【案情簡介】
2022年5月8日,九江市瑞昌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對瑞昌市閩瑞頁巖建材有限公司進行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超許可排放濃度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情況。該公司于2019年9月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中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磚瓦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9620-2013)修改單,排氣筒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別為:30mg/m3、150mg/m3、200mg/m3。經江西縱橫環境監測有限公司對該公司磚瓦窯排氣筒出口排放煙氣進行了采樣檢測,監測結果顯示該公司二氧化硫排放濃度均值為307mg/m3,超過規定排放限值1.05倍。
【處理結果】
該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規定。
依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九江市瑞昌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并對該公司處以罰款20萬元。
【典型意義】
排污許可管理制度是我國環境管理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只要排污單位存在污染物排放行為就需要持有合法的排污許可證。通過查處超許可濃度超總量排污等違反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的環境違法行為,本案能有效震懾違法排污單位,維護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的權威性,為企事業單位營造合法生產經營的良好氛圍。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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