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2-27 09:35
來源:安徽省生態環境廳
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和安徽省財政廳近日聯合印發了《安徽省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激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自2022年度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度。《辦法》共13條,第1-2條是政策依據和基本原則。第3-4條規定了生態環境和財政部門的工作流程。第5-8條是核心條款,詳細規定了補償資金的構成和計算公式。第9-11條提出了資金使用、監管方面的原則性要求。第12-13條規定了辦法解釋權、生效期和有效期等。
《辦法》強調,要強化目標導向。將年度目標任務完成情況作為補償的主要依據。以“十四五”期間空氣質量約束性指標PM2.5、優良天數比率、重污染天數為主要補償指標。距完成目標任務有一定差距的市,適當賠付資金。
要動態靜態結合。在目標完成情況獎補之外,將各市空氣質量主要指標較上年度同比改善幅度(動態指標)作為補償的重要依據,激勵同比改善幅度較高的市。同時考慮部分市空氣質量較好、改善空間較小的現狀,根據現狀達標情況(靜態指標)給予一定的補償,激勵環境空氣質量現狀較好的市。
《辦法》要求,優化指標設置。除約束性指標PM2.5、優良天數比率、重污染天數外,增加PM10指標。PM10雖已不再是約束性指標,但受關注度仍較高,在測算同比改善補償時予以考慮。由于優良天數比率沒有法定標準,在測算現狀達標補償時,以當前影響優良天數比率的首要因素臭氧代替。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要求,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獎補,占生態補償激勵專款的50%,其中PM2.5、優良天數比率、重污染天數分別占20%、20%、10%。
完成目標任務的各市,平分該項指標相應的生態補償激勵專款。未完成目標任務的市不予獎補。
未完成目標任務的各市,PM2.5平均濃度高于目標任務1微克/立方米以上的部分,按每微克/立方米50萬元賠付資金;優良天數比率低于目標任務1個百分點以上的部分,按每個百分點30萬元賠付資金;重污染天數超出目標任務1天以上的,按照30萬元/天賠付資金。賠付金額納入該項指標生態補償激勵專款。
《辦法》全文如下:
安徽省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激勵辦法
第一條 為持續深入打好藍天保衛戰,推動“十四五”期間全省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激勵是指依據各設區市環境空氣質量現狀和改善情況,實行考核獎懲和生態補償。
按照“誰保護、誰受益”的原則,將生態環境質量逐年改善作為區域發展的約束性要求,根據各設區市的年度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細顆粒物(PM2.5)平均濃度、可吸入顆粒物(PM10)平均濃度、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率、臭氧(O3)平均濃度等指標現狀及同比改善情況,建立獎懲補償激勵機制。
第三條 生態補償激勵資金測算采用省級生態環境監測部門提供的各設區市的城市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數據,自動監測數據每月通過省生態環境廳門戶網站發布。
第四條 省生態環境廳、省財政廳在安徽省生態環境專項資金中分配專款,用于上一年度空氣質量生態補償激勵,并對各設區市上一年度生態補償激勵資金額度進行清算。
第五條 設區市的生態補償激勵資金額度分為三部分,分別根據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同比改善情況和現狀達標情況進行測算。
第六條 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獎補,占生態補償激勵專款的50%,其中PM2.5、優良天數比率、重污染天數分別占20%、20%、10%。測算方式如下:
完成目標任務的各市,平分該項指標相應的生態補償激勵專款。未完成目標任務的市不予獎補。
未完成目標任務的各市,PM2.5平均濃度高于目標任務1微克/立方米以上的部分,按每微克/立方米50萬元賠付資金;優良天數比率低于目標任務1個百分點以上的部分,按每個百分點30萬元賠付資金;重污染天數超出目標任務1天以上的,按照30萬元/天賠付資金。賠付金額納入該項指標生態補償激勵專款。
第七條 同比改善情況補償激勵,占生態補償激勵專款的30%,其中PM2.5、PM10、優良天數比率分別占10%。測算方式如下:
同比改善的各市,根據同比改善幅度(PM2.5、PM10以微克/立方米計,優良天數比率以百分點計),按比例分配該項指標生態補償激勵專款。
同比未改善的市,不參與該項指標測算。所有市同比均未改善時,當年度該項指標取消補償激勵。
第八條 現狀達標情況補償激勵,占生態補償激勵專款的20%,其中PM2.5、臭氧分別占10%。測算方式如下:
達到國家二級標準的各市,根據年均濃度低于二級標準的幅度(以微克/立方米計),按比例分配生態補償激勵專款。
未達到國家二級標準的市,不參與該項指標的補償激勵計算。
第九條 各設區市獲得的生態補償激勵資金,應統籌用于本行政區域內改善環境空氣質量的項目。
第十條 各設區市應制定生態補償激勵資金使用方案,加強資金管理,提高使用績效。生態補償激勵資金使用方案報省生態環境廳、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一條 省生態環境廳、省財政廳定期公布各市空氣質量狀況及生態補償激勵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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