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1-19 16:29
來源: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近期,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氣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行動方案》(環大氣〔2022〕68號),解決人民群眾關心的突出大氣環境問題,廣東省生態環境廳組織起草了《廣東省2023年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見稿)》。
《意見》指出2023年,全省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率(AQI 達標率)達到94.1%,細顆粒物(PM2.5)年均濃度控制在23.5微克/立方米以下,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氣控制在 0.0%以內。珠江三角洲及清遠10市,年均二氧化氮(NO2)濃度超過 20 微克/立方米的國控、省控站點,2023 年 NO2 評價濃度較 2020-2022 年三年滑動平均值下降2-3 微克/立方米。
《意見》指出將通過以下方式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一)開展大氣減污降碳協同增效行動。
1.推動“綠島”項目建設。
結合各地工改計劃,統籌推進涉 VOCs 產業集群“綠島”項目建設,2023 年底前建成“綠島”項目 15 個以上;加強對已建成“綠島”項目的監管,確保達標排放、規范運行。推進各地級以上市建設鈑噴共享中心,配套建設適宜高效 VOCs 治理設施,鈑噴共享中心輻射服務范圍內逐步取消使用溶劑型涂料的鈑噴車間。(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市場監管局等參加,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各項措施均需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落實,不再一一列出)
2.加快能源綠色低碳轉型。
2023 年底前,粵東西北地區Ⅲ類禁燃區擴大到縣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擴大天然氣供應規模,加快推進珠中江干線、粵東天然氣主干管網惠州-海豐干線等天然氣主干管網建設及廣東珠海LNG 接收站擴建項目二期工程及惠州 LNG 接收站等液化天然氣接收及儲氣設施建設,不斷提高天然氣運輸和儲備能力。推動 200萬噸/年及以下常減壓煉油裝置盡快有序淘汰退出(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確有必要保留的除外),研究推動 200 萬噸/年以下常減壓裝置的地煉企業整合重組。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能源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3.持續推動清潔低碳交通轉型。
落實《廣東省推進多式聯運發展優化調整運輸結構實施方案》,加快推進“公轉鐵”“公轉水”。2023 年底前,新增鐵路貨運量 106 萬噸以上。加快公路沿線充電基礎設施建設,2023 年底具備條件的普通國省干線公路服務區(站)能夠提供基本充電服務。加快推進加氫站規劃建設,廣州、深圳、佛山、東莞等重點城市要結合本地示范應用需要,編制本地區加氫站建設方案,鼓勵其他城市積極推進。鼓勵各地級以上市采用限制通行、經濟補償等措施,推動淘汰國三排放標準營運柴油車。依法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老舊船舶。(省發展改革委、公安廳、財政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廣東海事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開展大氣污染治理減排行動。
4.推進重點工業領域深度治理。
持續推進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加快推動短流程鋼鐵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對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長流程鋼鐵企業加強監管,確保所有生產環節排放符合《關于推進實施鋼鐵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環大氣〔2019〕35 號)、《關于做好鋼鐵企業超低排放評估監測工作的通知》(環辦大氣函〔2019〕922 號)的要求。全面開展水泥行業、鋼壓延加工行業超低排放改造,明確水泥行業超低排放改造要求,全省水泥(熟料)制造企業、獨立粉磨站及鋼壓延企業要明確改造路線圖和時間表,2023 年 6 月底前各地市將改造計劃上報至省生態環境廳。(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等參加)
推動現有垃圾焚燒發電廠、玻璃行業和磚瓦行業實施深度治理。鼓勵垃圾焚燒發電廠 NOx 小時、日均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120 毫克/立方米、100 毫克/立方米,玻璃行業企業 NOx 排放濃度小時均值不高于 200 毫克/立方米。深度治理完成后明顯穩定優于國家和省排放限值要求的,可以申請中央、省大氣污染防治資金支持,2023 年 6 月底前各地市將改造計劃上報至省生態環境廳。全省 35t/h 以上燃煤鍋爐和自備電廠穩定達到超低排放要求。燃氣鍋爐按標準有序執行特別排放限值。推進珠三角 9 市及清遠市縣級以上城市建成區內的生物質鍋爐(含氣化爐和集中供熱性質的生物質鍋爐)淘汰整治,NOx 排放濃度難以穩定達到 50mg/m3以下的生物質鍋爐(含氣化爐和集中供熱性質的生物質鍋爐)應配備脫硝設施,鼓勵有條件的地市淘汰生物質鍋爐,各地市于2023 年 6 月底前制定淘汰整治計劃。對標國內最嚴標準,對 1157家重點排污單位實現協商減排,其中尚未確定減排潛力的 322 家企業應在 2023 年 1 月底前確定,各地應根據在線監控數據,加強對協商減排企業的幫扶指導。(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市場監管局、能源局等參加)
加強低 VOCs 含量原輔材料應用。工業涂裝企業應當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的臺賬,記錄生產原料、輔料的使用量、廢棄量、去向以及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新改擴建的出版物印刷類項目全面使用低 VOCs 含量的油墨,皮鞋制造、家具制造業類項目基本使用低 VOCs 含量膠粘劑。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全面使用低 VOCs 含量涂料和膠粘劑,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內地坪施工、室外構筑物防護和城市道路交通標志基本使用低 VOCs 含量涂料。(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市場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全面開展涉 VOCs 儲罐排查整治。對照國家石油煉制、石油化學、合成樹脂、制藥等現行污染物排放標準,全面開展涉 VOCs儲罐排查,建立儲罐整治清單,制定整治方案,2023 年底前基本完成整治,確需一定整改周期的,最遲在下次檢維修期間完成整改。(省生態環境廳牽頭)
加快完成已發現涉 VOCs 問題整治。加強石油化工企業、儲油庫的受控儲罐附件泄漏、儲罐無廢氣收集和治理措施、罐車油氣回收管線泄漏濃度超標、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未按規定實施,加油站油氣回收系統運行不正常、設備與管線組件油氣泄漏等突出問題排查整治。2023 年底前,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梅州、惠州、東莞、中山、江門、湛江、茂名、肇慶、清遠、揭陽等 14 市基本完成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加強重點石化企業和油氣倉儲基地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問題整改的通知》《關于加強重點涉氣企業、加油站和儲油庫揮發性有機物(VOCs)治理問題整改的通知》問題整治,并舉一反三查找整治本地其他企業相關問題,確需一定整改周期的,最遲在相關設備下次停車(工)大修期間完成整改。(省生態環境廳牽頭)
強化重點污染源監測監管。在石化、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家具、電子等涉 VOCs 的重點工業園區和工業聚集區增設空氣質量自動監測,2023 年底前開展站點建設的前期籌備工作。督促石化企業嚴格按照規定開展 LDAR 工作,開展企業 LDAR工作實施情況的審核評估;提升 LDAR 質量及信息化管理水平,負責,省財政廳等參加)
6.清理整治低效治理設施。
加大對采用低效 NOx 治理工藝設備的排查整治力度,2023年 6 月底前,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局完成一輪對采用脫硫脫硝一體化、濕法脫硝、微生物法脫硝等治理工藝的鍋爐和爐窯進行排查抽測,建立企業臺賬,督促不能穩定達標的整改。(省生態環境廳牽頭)
開展簡易低效 VOCs 治理設施清理整治。新、改、擴建項目限制使用光催化、光氧化、水噴淋(吸收可溶性 VOCs 除外)、低溫等離子等低效 VOCs 治理設施(惡臭處理除外),組織排查光催化、光氧化、水噴淋、低溫等離子及上述組合技術的低效VOCs 治理設施,對不能達到治理要求的實施更換或升級改造,2023 年底前,完成 1306 個低效 VOCs 治理設施改造升級,并通過省固定源大氣污染防治綜合應用平臺上更新相關企業升級后的治理設施。(省生態環境廳牽頭)
7.強化移動源污染排放控制。
強化源頭管控。2023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重型柴油車國六(B)排放標準。加強對新生產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環保信息公開情況的監督檢查,嚴厲打擊污染控制裝置造假、屏蔽 OBD 功能、尾氣排放不達標、不依法公開環保信息等行為。(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公安廳、交通運輸廳、市場監管局等參加)
繼續完善“天地車人”系統。各地要持續推進機動車遙感監測系統建設,按要求組織開展設備校準和檢查,提高數據質量,及時將數據上傳到省遙感監測平臺,2023 年各市柴油車遙感監測覆蓋率要達到 56%以上。推動建設重型柴油車 OBD 遠程在線監控系統,實現省市兩級數據共享。(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公安廳、交通運輸廳等參加)
落實黑煙車限行區政策。完善黑煙車電子抓拍處罰工作機制,繼續推行生態環境部門監測取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實施處罰的執法模式。用于執法的黑煙車電子抓拍設備須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生態環境部門采用黑煙車電子抓拍等方式取得的監測數據、視頻、照片等證據應滿足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相關要求,并及時移交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對于林格曼黑度指標超標的情形,生態環境部門要及時依法責令限期維修,形成閉環管理。(省生態環境廳、公安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開展營運柴油車用車大戶入戶檢查。各地要按照《廣東省用車大戶監督檢查工作指南(試行)》要求,指導營運柴油車用車大戶建立和完善車輛維護、燃料和車用尿素添加使用臺賬;組織對遙感監測超標率 10%以上的重點用車大戶開展入戶檢查。(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公安廳、交通運輸廳等參加)促進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健康發展。推動實施汽油車燃油蒸發排放控制系統檢驗項目,進一步完善機動車排放檢驗與維護(I/M)制度,推進機動車排放檢驗和機動車排放維護示范站建設項目。各地要組織開展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監督檢查,重點檢查異地年檢車輛占比高、檢驗結果數據異常的檢驗機構,嚴厲打擊偽造機動車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等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移送同級市場監管部門撤銷其資質認定證書。(省生態環境廳、交通運輸廳牽頭,省公安廳、市場監管局等參加)
完善非道路移動機械監管機制。持續開展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組織開展非道路移動機械專項檢查,重點核驗信息公開、污染控制裝置、編碼登記、在線監控聯網等,對部分機械進行排放測試;重點查處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內冒黑煙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基本消除冒黑煙現象。鼓勵非道路移動機械安裝定位系統,并與省、市生態環境部門信息平臺聯網。鼓勵各地依據排放標準制定老舊非道路移動機械更新淘汰計劃,推進淘汰國一及以下排放標準的工程機械(含按非道路排放標準生產的非道路用車)。(省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市場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提高港口、機場岸電使用率。協同推進船舶受電設施和港口岸電設施改造, 提高船舶靠港岸電使用率。2023 年底前,全省民用機場在用廊橋全部配備 APU 替代設施,廣州白云、深圳寶安、珠海金灣等機場逐步開展遠機位 APU 替代項目改造。(廣東省交通運輸廳,廣東海事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強化成品油行業整治。嚴格落實成品油生產經營準入標準,加強生產、儲存、運輸、銷售、進口、使用等環節全鏈條監管,推動解決非法成品油問題,規范成品油行業經營秩序,提升生產、流通、使用環節油品質量抽檢合格率。(省公安廳、生態環境廳、市場監管局、能源局,省稅務局、廣東海事局等按職責分工參與)
8.提升面源精細化管控水平。
聚焦建筑施工、城市道路、線性工程、運輸車輛、干散貨碼頭和裸露地面等領域揚塵污染源,加強揚塵源污染執法檢查,重點檢查工地周邊圍擋、物料堆放覆蓋、土方開挖濕法作業、路面硬化、出入車輛清洗、渣土車輛密閉運輸等措施落實情況。(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嚴禁秸稈、垃圾露天焚燒,開展重點區域重點時段專項巡查。各地級以上市應及時發布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公告,消減煙花爆竹燃放對環境空氣質量的影響。(省公安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農村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開展污染科學應對水平提升行動。
9.提升大氣綜合執法水平。
嚴格執行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 VOCs 含量限值標準,建立多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加強對相關產品生產、銷售、使用環節 VOCs 含量限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省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市場監督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加大對排污大戶、涉 VOCs 企業依證排污以及環境信息依法公開情況檢查力度,重點核查污染物排放濃度及排放量、無組織排放控制、特殊時段排放控制等要求的落實情況。嚴厲打擊排污大戶、涉 VOCs 企業無證排污、不按證排污等各類違法行為。(省生態環境廳牽頭)
以柴油貨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等為重點,開展移動源專項執法,加強多部門、跨區域聯合執法,完善生態環境部門監測取證、公安交管部門實施處罰、交通運輸部門監督維修的聯合監管模式。臭氧污染高發季節、污染天氣應急期間,加大路檢路查力度,嚴厲打擊違反限行規定、超標排放等違法行為。(省公安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10.科學應對污染天氣。
落實污染天氣“防重搶輕”要求。珠江三角洲 9 市及清遠等重點城市綜合考慮區域空氣質量狀況、污染特征以及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進一步優化調整啟動門檻,調整重污染天氣預警啟動標準,黃色預警以預測日 AQI>150 持續 24 小時及以上為啟動條件。珠江三角洲等重點城市在 2023 年底前完成重污染天氣企業應急減排清單更新。鼓勵各地級以上市對中、輕度污染開展應對。(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氣象局等參加)
強化臭氧高發季(8-10 月)空氣質量保障。各地級以上市要指導相關企業按照協商濃度值排放,超出協商值的,要重點監管,嚴查污染天氣應對期間各類違法排污行為。合理安排大中型裝修、建筑墻體涂刷、外立面改造、道路畫線、瀝青鋪設等市政工程施工計劃,盡量錯開臭氧污染高發時段(10-18 時)(應急施工除外)。石化、化工企業應提前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開停車、檢維修計劃,原則上避免在臭氧污染高發季作業。引導公眾夜間錯峰加油,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推進城市主城區及縣城建成區油品經銷企業在晚 8 時至次日早 6 時期間卸油。(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安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市場監管局,省氣象局等參加)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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