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19 11:01
來源:生態環境部
(三)加強技術支持。研究制定焦化行業超低排放改造相關技術指導文件,修訂煉焦化學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鼓勵焦炭產能大省出臺煉焦化學工業地方排放標準,制定半焦(蘭炭)企業清潔生產評價標準。支持焦化企業與高校、科研機構、環保工程技術公司等合作,創新節能減排技術。鼓勵生態環境科研院所聯合行業協會搭建焦化企業超低排放改造交流平臺,促進成熟先進技術推廣應用。
五、實施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生態環境部會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交通運輸部等共同組織實施本意見,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強對地方工作指導,及時協調解決推進過程中的困難和問題。生態環境部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焦化行業超低排放改造管理臺賬。各地要加強組織領導,做好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各省(區、市)制定本地焦化行業超低排放改造計劃或焦化產業綠色轉型升級改造方案,確定年度重點改造項目或任務,于2023年12月底前報送生態環境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二)強化企業主體責任。焦化企業是實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責任主體,要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要求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力求做到企業領導真重視、資金真投入、實施真工程、管理水平真提升,確保按期完成改造任務。企業要加強人員技術培訓,健全內部環保考核管理機制,實現治理設施長期連續穩定運行。在環保治理工程建設和運行過程中,要嚴格執行安全管理有關規定,切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大型鋼鐵、焦化企業集團要發揮表率作用,及時將改造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力爭提前完成。
(三)嚴格評價管理。生態環境部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各省(區、市)焦化行業超低排放改造計劃方案,每年對上一年度超低排放改造完成情況進行評價,納入污染防治攻堅戰工作考核評價體系。
企業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連續穩定運行一個月后,可自行或委托有資質的監測機構和有能力的技術機構,嚴格按照指標要求和相關技術文件開展評估監測。穩定達到超低排放要求的,可報送當地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鼓勵行業協會發揮橋梁紐帶作用,指導企業開展超低排放改造和評估監測工作。
加大信用監管力度,對于建設工程質量低劣的環保公司和環保設施運營管理水平低、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運維機構以及評估監測機構等,按國家有關規定開展信用管理,依法依規開展失信聯合懲戒。
(四)強化監督執法。各地要加強日常監督和執法檢查,對不達標企業、未按證排污企業,依法依規處罰;嚴厲打擊弄虛作假、擅自停運環保設施等嚴重違法行為。對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開展事中事后監管,建立動態監督管理臺賬,組織“雙隨機”檢查,對不能穩定實現超低排放的,及時調整出動態管理名單,視情節取消相關優惠政策,并向社會公開。
(五)加強宣傳引導。做好政策解讀和宣貫,營造有利于開展焦化行業超低排放改造的良好輿論氛圍,增強企業開展超低排放改造的責任感和榮譽感。各級有關部門要積極跟蹤相關輿情動態,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宣傳報道地方和企業的優秀做法。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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