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14 10:20
來源:無錫生態環境
2023年5月27日,無錫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對惠山某機械制造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單位酸洗磷化生產線正在生產,脫脂槽、酸洗槽、磷化后水洗槽旁配套的三臺吸風裝置未運行,配套的堿噴淋塔風機、噴淋泵未開啟,構成以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的方式逃避監管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7日,無錫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對惠山某機械制造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單位酸洗磷化生產線正在生產,脫脂槽、酸洗槽、磷化后水洗槽旁配套的三臺吸風裝置未運行,配套的堿噴淋塔風機、噴淋泵未開啟,構成以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的方式逃避監管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處理結果
該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2023年7月11日,市生態環境局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和《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責令該單位改正違法行為,并將該單位積極配合生態環境損害調查、主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情況作為從輕、減輕處罰的認定依據,處罰款人民幣20萬元整。
案件點評
排污許可證制度是通過一證式管理,對企業產生的污染源進行固定,將法律法規對企業提出的環保要求與企業自身污染源的管理制度統一整合在一張證中,實現企業排污事前申請、事中執行、事后監管的全流程管理。排污單位申請排污許可證后,必須嚴格按照許可證中的制度要求,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合法合規綠色經營。
本案中,從該單位的排污許可證可以看出,雖然該單位為排污許可簡化管理單位,但許可證中明確規定了酸洗磷化工序污染物的產生、排放情況和污染治理情況,并規定了相應的排污管理要求,但該單位在酸洗磷化生產線運行過程中,沒有保證吸風裝置及配套的堿噴淋塔風機、噴淋泵等正常運行,致使酸洗磷化生產線產生的廢氣未經過廢氣治理設施有效處理即排入外環境,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的規定。
作為排污單位,不僅要不斷優化改進企業生產模式,在考慮自身發展的同時,也應當承擔起社會責任。作為排污許可證的申請人和持有人,排污單位已經對自身生產項目產生的污染源有了預判,結合具體污染物情況制定了相應污染治理措施,更應當積極主動承擔起污染治理主體責任,而不是等到生態環境部門監管發現問題、作出處罰后才追悔莫及。
法律條文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 排污許可證是對排污單位進行生態環境監管的主要依據。
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排污許可證,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超過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二)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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