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15 10:00
來源:生態環境部
近年來生態環境部持續組織打擊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犯罪行為,為加強警示宣傳,2023年8月,生態環境部公布自動監控領域6個典型案例,其中包括3個涉氣案例。
近年來生態環境部持續組織打擊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犯罪行為,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結合日常監督檢查和專項檢查,多措并舉、持續發力,健全監管機制、實施智能查重、強化靶向監管、加大處罰力度、推動行刑銜接,查處了多起涉嫌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的案件,體現了生態環境部門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的態度和依法嚴懲絕不姑息的決心。
為加強警示宣傳,2023年8月,生態環境部公布自動監控領域6個典型案例,本文將全文中涉氣的3個案例進行分享,供讀者參考。詳情如下:
一、湖北宜昌市湖北帝緣陶瓷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動監測數據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3年3月4日晚,宜昌市生態環境局通過自動監控平臺巡查發現,湖北帝緣陶瓷有限公司脫硫塔煙氣在線監測流量波動幅度異常,小時煙氣流量在數分鐘內出現斷崖式下降后持續低流量排放,引起巡查人員高度懷疑,立即安排無人機,以該公司脫硫塔排氣筒為圓心,對中心現場開展非現場監管單位巡飛,發現在脫硫塔東側10米位置確有一排氣筒。
宜昌市生態環境局立即行動,成立執法專班,并提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聯合辦案,采取“四不兩直”方式奔赴現場。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將原本在生態環境部門管理要求下已經切斷的旁路管線重新封包恢復使用,并非法設置三通閘閥,在瓦線生產線干燥及燒成工段的窯爐排氣管道上形成旁路,旁路盲板處于開啟狀態,通往脫硫塔的盲板處于關閉狀態,旁路廢氣繞過自動監測設施直接排放至廠房頂部外環境。生態環境監測人員對該公司瓦線窯爐旁路廢氣排放情況開展監測,根據現場手工監測結果和同一時間段該公司煙氣脫硫塔在線監測結果對比分析,設置旁路后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未經處理,繞過自動監控設施監控,排放濃度差異大,監測數據失真,涉嫌通過“旁路排放,逃避自動監控設施”篡改監測數據。
【查處情況】
根據《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方法》第四條第四項的規定,判定該公司上述行為屬于篡改監測數據情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之規定。該公司作為重點排污單位,通過篡改監測數據逃避監管方式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涉嫌環境污染犯罪。2023年3月17日,宜昌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的規定,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
2023年3月21日,當陽市公安局受理該案并對該公司瓦線生產線負責人張某某取保候審,7月24日,當陽市公安局將該案移送當陽市人民檢察院,并將該案列入公安部督辦案件。
【啟示意義】
本案充分發揮自動監控“哨兵”和無人機“千里眼”作用,通過自動監控平臺巡查的線索,借助無人機非現場監管手段予以進一步核實,努力構建“智慧線上+精準線下”執法格局。執法人員采取“四不兩直”方式直插現場,第一時間進行現場采樣、固定證據、比對數據,判定該公司私設旁路,逃避自動監控設施監控,屬于篡改自動監測數據情形。同時生態環境部門發現線索后及時提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聯合辦案,有力破解基層環境違法犯罪案件辦案難、入刑難、執法威懾力不足等痛點,形成聯合打擊環境違法犯罪的強大威懾。
二、山西臨汾市堯都區涌溪新型建材廠涉嫌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案
【案情簡介】
2023年3月22日,臨汾市生態環境局堯都分局執法人員通過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發現,臨汾市堯都區涌溪新型建材廠二氧化硫數據近期一直處于較低值。執法人員立即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現場發現自動監測站房內污染源自動監控分析儀表上二氧化硫數據與工控機、數采儀數據不一致,相差約55mg/m3。執法人員隨即現場調取工控機煙氣自動監控運行系統,發現運行數據庫中二氧化硫函數公式出現“-55”的設定,導致二氧化硫測量值比上傳至生態環境部門的數值小55mg/m3。經調查證實,該公司當日脫硫塔水泵故障,二氧化硫數據升高,該公司環保負責人擔心出現超標數據,自行進入監測站房,修改了工控機上的二氧化硫函數公式,造成生態環境部門監控中心接收的數據無法反映企業真實排放情況,涉嫌篡改自動監測數據。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之規定。2023年3月27日,臨汾市生態環境局堯都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將案件移送至堯都縣公安局。目前,公安機關已對該公司環保負責人予以刑事拘留。2023年5月31日,臨汾市生態環境局堯都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對該公司處罰款57.7萬元。
【啟示意義】
本案中執法人員通過對污染源在線監控平臺數據進行綜合分析研判發現可疑線索,第一時間趕赴現場開展“點穴式”執法,快速固定證據,形成“線上+線下”組合拳,查實企業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犯罪行為。本案充分運用行政處罰、移送公安等多種手段強化生態環境執法聯動,嚴厲打擊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環境違法犯罪行為,進一步提升了生態環境執法威懾力。
三、河北保定市溫恒熱力有限公司涉嫌篡改監測數據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2年3月,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組織開展線上巡查發現,保定溫恒熱力有限公司鍋爐排口污染物排放濃度分鐘監測數據多次超標后驟降至較低數值。執法人員立即進行分析排查,發現該企業2月份有多個時段污染物排放濃度分鐘監測數據超標,但小時排放濃度均未超標,隨即將此線索推送至保定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3月19日,保定市生態環境局唐縣分局執法人員對保定溫恒熱力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企業自2021年2月開始執行超低排放限值后,未對污染防治設施進行升級改造。執法人員現場調取在線監測設備運維情況及參數記錄,發現該企業在2021年11月10日至2022年3月7日期間有多次修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量程的操作記錄,隨后聯合公安機關對該企業進行深入調查。經調查核實,該企業總工程師指派工作人員緊盯供暖鍋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等廢氣自動監測數據,出現分鐘超標數據后第一時間修改分析儀量程上限,通過人為干擾自動監測設備方式,將小時自動監測數據控制在排放標準限值內,實現“達標排放”。
【查處情況】
根據《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方法》第四條第八項的規定,判定該公司上述行為屬于篡改監測數據情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之規定。2022年3月24日,保定市生態環境局唐縣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規定,將該案件移送至唐縣公安局。唐縣公安局立案偵查終結后,將6名嫌疑人移送至唐縣人民檢察院。
2022年10月,保定市生態環境局唐縣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條、《保定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機制,追究保定溫恒熱力有限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額13萬余元。
【啟示意義】
一是聚焦企業排放標準更新及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狀態,企業執行超低排放標準后,未及時對污染防治設施進行升級改造就容易出現超標異常數據,企業為掩蓋超標違法行為極易出現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情形。二是在日常對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進行巡查時,要關注日均值、小時均值,更要關注分鐘值的變化趨勢,對于短期內反復出現瞬時數據超標的仔細甄別,從蛛絲馬跡深入解剖,緊盯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三是將違法犯罪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有機銜接,增強“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法治意識,通過追究民事責任彌補行政、刑事懲戒手段的不足,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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