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15 13:38
來源:吉林省生態環境廳
隨著國家環保政策力度的不斷加大,對生物質燃料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要求日益嚴格。為改善城市大氣環境,吉林省生態環境廳組織修訂了地方環境標準《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本文件代替 DB22/T 2581-2016《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與DB22/T 2581-2016相比,除結構調整和編輯性改動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a) 更改了標準適用范圍(見 1,2016 版的 1 );
b) 增加了規范性引用文件(見 2 );
c) 增加了術語和定義內容(見 3 );
d) 更改了“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見 4 ,2016 版的 4);
e) 更改了煙囪高度(見 5,2016 版的 5 );
f) 刪除鍋爐排放檢測負荷(見 2016 版的 5.3 );
g) 更改了“監測”相關內容(見 6,2016 的版 6)
h) 更改了實施與監督相關內容(見 7,2016 版的 7 )。
適用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的術語和定義、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煙囪高度、監測和實施與監督。
本文件適用于燃燒生物質成型燃料的專用鍋爐。
本文件適用于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排污許可、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不適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為燃料的鍋爐以及生物質發電鍋爐。
直接燃用生物質燃料的鍋爐及生物質燃料熱風爐,參照本標準排放控制要求執行。
標準文本: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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