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4-03 09:57
來源: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工程咨詢機構應對項目后評價報告質量及相關結論負責,對后評價過程中掌握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負有保密責任。承擔項目后評價任務的工程咨詢機構及其人員,不得收取項目單位的任何費用,不得向項目單位攤支成本。
對工程咨詢機構相關違規情形的懲戒措施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咨詢評估管理辦法》(發改投資規〔2022〕632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項目單位存在不按時限提交自我總結評價報告,隱匿、虛報瞞報有關情況和數據資料,應將有關情況通報至相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或地方;情節嚴重的,可自處理之日起1—3年內暫停受理該項目單位中央預算內投資申請;涉嫌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按照規定移交紀檢監察部門、司法機關,依法依紀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項目后評價工作不得違法增加項目單位的負擔。項目后評價所需經費,按照“誰委托誰負責”原則執行,不得向項目單位等攤派。
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的項目后評價所需經費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支付,委托程序、取費標準、付款方式等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咨詢評估管理辦法》(發改投資規〔2022〕632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項目行業主管(監管)部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行業、本地區的項目后評價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中央政府投資項目后評價管理辦法》(發改投資〔2014〕2129號)同時廢止。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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