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4-03 10:29
來源: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4年4月2日,為加強和規范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發改委等部門聯合發布《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規則》(以下簡稱《規則》)。
政策制定機關應當尊重和保障招標人組織招標、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自主權,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如為招標人指定投標資格、技術、商務條件;為招標人指定特定類型的資格審查方法或者評標方法;為招標人指定具體的資格審查標準或者評標標準;為招標人指定評標委員會成員等。
政策制定機關制定標準招標文件(示范文本)和標準資格預審文件(示范文本),應當平等對待不同地區、所有制形式的經營主體,不得在標準招標文件(示范文本)和標準資格預審文件(示范文本)中設置根據經營主體取得業績的區域設置差異性得分等其他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內容。
據發改委發布的專家解讀,這是國家出臺的首部行業領域公平競爭審查規則,為地方政府招投標政策制定提供指引。
《規則》的出臺有利于在招標投標領域建立全國統一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制度體系,對于打通制約經濟循環的堵點,促進商品要素資源在更大范圍內暢通流動具有重要作用。當前招標投標領域仍然存在地方保護和所有制歧視問題,限制了招標投標制度競爭擇優功能的發揮,影響了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審查規則》為政策制定機關審查招標投標政策措施提供指引,有助于推進解決目前有的地區通過出臺“紅頭文件”進行地方保護等現實問題。
有利于完善招標投標制度體系、維護法治統一的客觀要求。目前,我國招標投標市場環境發生較大變化,市場競爭愈發激烈,矛盾愈發凸顯。針對新情況、新變化,各地方、各部門近年來出臺了大量招標投標方面的法規政策文件。有的招標投標政策措施與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相一致。不同層級、不同行業、不同地區出臺的政策措施之間也存在不協調之處。《審查規則》的出臺,有助于政策制定機關更好落實政策審查標準,在出臺政策措施前做好公平競爭審查,減少地方保護和行業分割等情況,建立統一協調的招標投標制度規則體系。
有利于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實現經濟高質量發展的現實需要。招標投標是市場配置資源的重要方式,各類經營主體通過招標投標能夠對接供需、競爭擇優,實現各類要素優化配置。推動形成高效規范、公平競爭、充分開放的招標投標市場,有助于促進要素資源在更大范圍內暢通流動。但是當前招標投標領域仍不同程度存在著各類排斥限制競爭情形,如對外來企業、商品和服務設置歧視性市場準入條件,設置歧視性信用評分,要求企業進入特定名錄庫等。這些做法制約了招標投標競爭擇優制度的發揮,降低了市場配置資源的效率。因此,在招標投標領域實施公平競爭審查不僅有助于降低成本、減少社會資源的浪費,也有助于提升招標投標質效,促進發展新質生產力。
詳情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令
第16號
《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規則》已經2024年1月31日第8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主任:鄭柵潔
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長:金壯龍
住房城鄉建設部部長:倪虹
交通運輸部部長:李小鵬
水利部部長:李國英
農業農村部部長:唐仁健
商務部部長:王文濤
市場監管總局局長:羅文
2024年3月25日
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公平競爭審查,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政策制定機關)對擬制定的招標投標領域涉及經營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具體政策措施(以下統稱政策措施)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競爭情形進行審查評估的活動。
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公平競爭審查例外情形,未經公平競爭審查或者經審查存在排除、限制競爭情形的,不得出臺有關政策措施。
第四條 政策制定機關履行公平競爭審查職責。政策制定機關應當確定專門機構具體負責政策措施的公平競爭審查工作。
多個部門聯合制定政策措施的,由牽頭部門組織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各參與部門對職責范圍內的政策措施負責。
第二章 審查標準
第五條 政策制定機關應當尊重和保障招標人組織招標、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自主權,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或者違法限定招標人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的方式;
(二)為招標人指定投標資格、技術、商務條件;
(三)為招標人指定特定類型的資格審查方法或者評標方法;
(四)為招標人指定具體的資格審查標準或者評標標準;
(五)為招標人指定評標委員會成員;
(六)對于已經納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的電子交易系統,限制招標人自主選擇;
(七)強制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選擇電子認證服務;
(八)為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指定特定交易工具;
(九)為招標人指定承包商(供應商)預選庫、資格庫或者備選名錄等;
(十)要求招標人依照本地區創新產品名單、優先采購產品名單等地方性扶持政策開展招標投標活動;
(十一)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招標人自主權的政策措施。
第六條 政策制定機關應當落實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條件,對經營主體參與投標活動,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要求經營主體在參與投標活動前取得行政許可;
(二)要求經營主體在本地區設立分支機構、繳納稅收社保或者與本地區經營主體組成聯合體;
(三)要求經營主體取得本地區業績或者獎項;
(四)要求經營主體取得培訓合格證、上崗證等特定地區或者特定行業組織頒發的相關證書;
(五)要求經營主體取得特定行業組織成員身份;
(六)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經營主體參與投標的政策措施。
第七條 政策制定機關制定標準招標文件(示范文本)和標準資格預審文件(示范文本),應當平等對待不同地區、所有制形式的經營主體,不得在標準招標文件(示范文本)和標準資格預審文件(示范文本)中設置以下內容:
(一)根據經營主體取得業績的區域設置差異性得分;
(二)根據經營主體的所有制形式設置差異性得分;
(三)根據經營主體投標產品的產地設置差異性得分;
(四)根據經營主體的規模、注冊地址、注冊資金、市場占有率、負債率、凈資產規模等設置差異性得分;
(五)根據聯合體成員單位的注冊地址、所有制形式等設置差異性得分;
(六)其他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內容。
第八條 政策制定機關制定定標相關政策措施,應當尊重和保障招標人定標權,落實招標人定標主體責任,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為招標人指定定標方法;
(二)為招標人指定定標單位或者定標人員;
編輯: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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