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4-12 11:15
來源:浙江省生態環境廳
六、強化多污染物減排,提升廢氣治理績效
(十八)加快重點行業超低排放改造。無法穩定達到超低排放限值的燃煤火電、自備燃煤鍋爐實施煙氣治理升級改造,采取選擇性催化還原(SCR)脫硝等高效治理工藝。2025年6月,水泥行業全面完成有組織、無組織超低排放改造,燃氣鍋爐全面完成低氮燃燒改造。2025年底前,鋼鐵行業全面完成超低改造;2024年啟動生活垃圾焚燒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工作, 2027年基本完成全面改造任務。
(十九)全面推進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和產品源頭替代。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等環節嚴格執行VOCs含量限值標準。建立涂料產品政府綠色采購制度,政府投資的房屋建筑和維修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等領域全面推廣使用低VOCs含量產品,探索將相關費用納入工程造價。全面推進重點行業VOCs源頭替代,涉及使用溶劑型工業涂料的汽車整車、工程機械、車輛零部件、木質家具、船舶制造,使用溶劑型油墨的吸收性承印物凹版印刷,使用溶劑型膠粘劑的軟包裝復合、紡織品復合、家具膠粘等行業,原則上實現溶劑型原輔材料“應替盡替”。
(二十)深化VOCs綜合治理。持續開展低效VOCs治理設施排查整治,除惡臭異味治理外,全面淘汰低溫等離子、光氧化、光催化廢氣治理設施。推進儲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閥、 緊急泄壓閥,定期開展密封性檢測。污水處理場所高濃度有機廢氣要單獨收集處理,含VOCs有機廢水儲罐、裝置區集水井(池)有機廢氣要密閉收集處理。石化、化工、化纖、油品倉儲等企業開停工、檢維修期間,及時收集處理退料、清洗、吹掃等作業產生的VOCs廢氣;不得將火炬燃燒裝置作為日常大氣污染治理設施。2024年,石化、化工行業集中的縣(市、區)實現統一的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數字化管理,各市建立VOCs治理用活性炭集中再生監管服務平臺。
(二十一)推進重點行業提級改造。培育創建一批重點行業大氣污染防治績效A級(引領性)企業。到2025年,配備玻璃熔窯的玻璃企業達到A 級,50%的石化企業達到A級;到2027年,石化企業基本達到A級。開展鍋爐和工業爐窯低效污染治理設施排查和整治,強化工業源煙氣治理氨逃逸防控。強化治污設施運行維護,減少非正常工況排放,加強廢氣治理設施旁路管理,確保工業企業全面穩定達標排放。
七、強化污染天氣應對,實現精準高效管控
(二十二)健全污染天氣應對機制。修訂《浙江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優化重污染天氣預警啟動標準,各地依法依規同步修訂。聚焦重點區域,強化冬季顆粒物污染應對和夏季臭氧污染削峰。動態更新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完善重點行業企業績效分級管理,依法依規開展重點企業協議減排、錯峰生產。健全污染天氣預警和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聯動機制。
(二十三)提升空氣質量預報能力。加強空氣質量預報隊伍建設,完善大氣環境監測預報預警平臺,提升環境、氣象、 社會活動數據綜合利用和人工智能分析水平,各市空氣質量24小時、72小時預報準確率達到90%、80%以上。深化生態環境和氣象部門合作,健全污染天氣會商研判、預報預警信息聯合發布機制。
(二十四)加強大氣污染排放評估調度。常態化歸集能源、交通、電力領域數據,健全大氣污染排放評估調度機制。迭代升級“浙里藍天”“生態環境大腦”等數字化應用,實現大氣環境管理和污染天氣應對“平急兩用”。
八、加強機制建設,構建高水平管理體系
(二十五)開展新一輪清新空氣示范區建設。修訂清新空氣示范區評價辦法,以提前達到美麗中國建設2035年空氣質量目標(PM2.5濃度達到25微克/立方米)為核心要求,開展第二輪清新空氣示范區建設。完善省級及以上開發區(園區)大氣環境管理制度。2023年PM2.5濃度高于25微克/立方米的縣(市、區)在2024年要制定專項方案,開展空氣質量“提質進位”行動。到2027年,50%以上的縣(市、區)完成新一輪清新空氣示范區創建。
(二十六)完善大氣污染防治協作機制。深入推進長三角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加強環杭州灣區域石化、化工行業VOCs協同治理。優化省際交界地區的污染天氣聯合應對機制,推動跨區域、多部門聯合交叉執法。對省界兩側20公里內的涉氣重點行業新建項目,以及對下風向空氣質量影響大的新建高架源項目,應與周邊省(市)開展環評一致性會商。
(二十七)健全大氣環境標準規范體系。研究制定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地方標準,加快制(修)訂鍋爐、汽修、紡織染整、工業涂裝、燃煤電廠及生活垃圾焚燒大氣污染物排放地方標準。研究制定工業企業、市政設施、畜禽養殖場所惡臭異味防控技術規范。完善重點行業VOCs污染防治和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源頭替代的技術規范體系。
九、加強能力建設,夯實治污監管基礎
(二十八)加強大氣環境監測。健全大氣環境“天空地一體” 監測網絡,實現縣(市、區)、省級以上開發區(園區)、重點區域的鄉鎮(街道)空氣質量監測站點全覆蓋,完善公路、機場、港口、鐵路貨場、物流園區等空氣質量監測網絡,加強城市主城區道路揚塵監測。提升大氣環境遙感監測能力。
(二十九)加強污染源監測監管。推動企業安裝工況、用電、用能、視頻監控等設施。加強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監管,確保監測數據質量和穩定傳輸。鼓勵對非道路移動機械安裝精準定位系統和排放遠程監控裝置。完善重型柴油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遠程在線監控平臺,開展重點領域清潔運輸數字化監管。落實汽車排放檢驗與維護制度,強化對排放檢驗機構的監督檢查。鼓勵有條件的地區試點開展燃油蒸發排放控制檢測。擴大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監測監管試驗區。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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