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關于國家和地方相關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執行有關事項的通知
標準類型 | 地方標準,國內,控制與排放標準 | 實施日期 | |
發文單位 | 福建省生態環境廳 | ||
標準號 | |||
關鍵詞 | 揮發性有機物 非甲烷總烴 福建 | ||
摘要 | 屬于《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中C271~C278的行業,其新建企業、現有企業分別于2019年7月1日、2020年7月1日起執行《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37823-2019);但對于其中的C271~C276類行業,其“化學反應、生物發酵、分離精制、溶劑回收、制劑加工等工藝設施”排氣筒的非甲烷總烴、甲醛,“廠區內監控點濃度限值”的非甲烷總烴,以及“企業邊界監控點濃度限值”的非甲烷總烴、甲醛等指標排放限值,仍繼續分別執行DB35/1782-2018中表1、表2、表3的有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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