滇池水系環境保護條例(試行)
(一)總則
第一條 滇池是滇中地區調節氣候的主要湖泊,是昆明地區工農業生產和生活用水的主要水源,是發展我市事業的主要基地。要認真貫徹“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化害為利,依靠群眾,大家動手,保護環境,造福人民”的方針,搞好滇池水系的環境保護。
第二條 保護滇池,防治污染,人人有責。凡滇池水系沿岸地區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駐軍、人民公社、人民團體、人民群眾等必須遵守和執行本條例,對違犯本條例者大家有權進行監督和檢舉。
第三條 必須保護滇池水系,防止滇池生態破壞。在發展工農業生產和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同時,要密切注意防止供水、用水和排水對滇池水系的影響。
(二)加強管理的范圍和要求
第四條 我市水資源屬于全民所有。滇池水系河流(盤龍江、金汁河、大觀河、船房河、明通河、采蓮河、運糧河、新河、王家堆渠等)、湖泊、水庫等,均按本條例規定予以保護。
第五條 凡使用滇池水系水資源的單位,必須向所在地區水利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方可使用。
嚴禁任意開發地下水,防止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確需開發使用的,須向所在地區的水利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方可開發使用。
第六條 各單位要合理用水,節約用水,盡量減少對水資源的污染。水利部門對用水單位實行收費制度(包括地下水)。
第七條 滇池水系應加強植樹造林,保護水土,涵養水源。嚴禁亂砍濫伐,亂開發礦業,防止水土流失。
第八條 嚴禁在滇池沿岸和水系上游建立污染環境的企業、事業單位。
(三)對排放污物實行收費制度
第九條 凡是向滇池水系排放污水的單位,必須向所在地區環保部門登記并領取排污許可證。所排污水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不符合標準的實行收費。
按照國家規定,工業“廢水“排放標準分為兩類:第一類,能在環境或動植物體內蓄積,對人體健康產生長遠影響的有害物質,即含汞、鎘、砷、鉛、元素磷、放射性物質及其他無機化合物和六價格化合物的“廢水”。第二類,其長遠影響小于第一類的有害物質的“廢水”。第二類,其長遠影響小于第一類的有害物質的“廢水”。這兩類“ 廢水”從一九八零年起按下列辦法收費:
第一類污水,以超過標準最高的一種毒物為依據,按其超標倍數收費。超標準一倍以下,每噸每月收費一角:超標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每噸每月收費兩角;超標五倍至二十倍,每噸每月收費四角;二十倍至五十倍,每噸每月收費八角;五十倍至一百倍,每噸每月收費一元五角;一百倍至二百倍,每噸每月收費三元;二百倍至一千倍,每噸每月收費五元;一千倍以上,每噸每月收費拾元。
第二類污水,每排放一噸超標污水,每月收費一角。
上述兩類超標污水,一九八一年后,每過一年,每噸每月加收費五分。
對已有污水處理裝置,經處理后仍超標的可酌情少收費。
第十條 嚴禁使用滲坑、裂隙、溶洞、深井、漫溢式稀釋等辦法排放有毒有害“廢水”,防止工業污水滲漏,確保滇池水系和地下水不受污染。違者根據用水量按第九條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嚴禁向滇池和滇池水系的河道、水庫傾倒垃圾、“廢渣”,防止滇池河道淤塞、污染。從一九八零年五月一日起,凡向滇池水系排放“廢渣”,每噸收費120元。
第十二條 滇池中帶有發動機的船只的污水,必須經過處理,達到國家排放標準;超過標準的,按第九條收費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農村人民公社和社隊企業要做好化肥、農藥以及所屬企事業單位的防污治理工作。
農田盡量少用和不用六六六、滴滴涕等殘毒農藥。禁止使用汞制劑、砷制劑等劇毒農藥。
嚴禁圍湖造田改地,違者每畝罰款三千元,并限期恢復水面,過期不執行者加倍罰款。
第十四條 排污量及有毒物質含量,由排污單位自行按月測定,報送所在地區監測站認可。發生異議時,由市環境保護監測站仲裁。
(四)獎勵與懲罰
第十五條 認真執行本條例,有下列事績之一者,由市革命委員會(人民政府)和有關縣、區革命委員會(人民政府)給予榮譽或物質獎勵:
1、對綜合利用、治理滇池水系污染有顯著成績者;
2、在水資源保護和科學研究、監測中有所發現和發明創造成績顯著者;
3、發現水系水質污染事故能及時報告、檢舉并與之作斗爭有成效者。
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一者,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純屬責任事故而排放污物的,應作為生產事故處理,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給予必要的經濟制裁。
2、有“三廢”處理設施不堅持使用,環保部門勒令其限期恢復使用,到期仍不使用,讓“三廢”繼續排放的,要追究責任,給予必須的經濟制裁。
把環保投資、設備、材料挪作它用,經教育不改的,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給予必要的經濟制裁。
3、對造成環境污染,危害工農業生產和人民身體健康的單位,各級環境保護機構要分別情況,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予以批評、警告、罰款、或者責令賠償損失、停產治理(一次罰款五千元至五萬元)。
4、對嚴重污染和破壞環境,引起人員傷亡或者造成農、林、牧、副、漁業重大損失的單位的領導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或其它公民,要由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和政法部門追究行政責任、經濟責任、法律責任。
(五)排污費的交納及使用方法
第十七條 當月排污費應于下月內向所在地人民銀行交納,入市環境保護局帳戶。過期不交納的,按月累計罰滯納金10%,由該單位流動資金開戶行從該單位的流動資金中如數扣繳。企業交納的排污費,攤入成本;被罰款項目只能在企業基金中支出。
第十八條 排污費是地方環境保護的專用資金,應全部用于環境保護,不得挪用。經費的使用范圍:工礦企事業的“三廢”治理;環境污染區域性綜合防治;獎勵環境保護工作的先進單位和個人;環境保護監測、科研費用的補助。
使用辦法:排污費由市環保局集中掌握,統籌分配合理使用,一般以百分之五十分配給交費單位用于環境保護,百分之五十由市環境保護局統一安排使用。各主管部門和環保部門對以上款項的使用,要嚴格按使用范圍和國家有關的財務管理規定辦理。年終有結余的可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上述用于環境保護建設項目的經費,所需材料、設備等,請計委予以安排。
(六)附則
第十九條 螳螂川沿岸各企業按省革委云革發〔1979〕243號六:關于頒發《螳螂川水域保護暫行條例(草案)》的通知執行。
第二十條 本條例今后如與國家頒布的有關環境保護的條例、規定有不符合時,以國家頒布的為準。本條例解釋權屬市環境保護局。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一九八零年五月一日起執行。
云南省昆明市革命委員會
一九八零年四月一日
關于控制煤煙粉塵、防治大氣污染的幾項暫行規定
為了消除煙塵污染,改善城市環境,保護人民健康,促進生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一條關于“國家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的有關條文,結合我市情況,特作如下規定:
一、各種鍋爐、工業爐窯和其它排煙裝置,都要采取有效的消煙除塵措施。煙塵濃度及有害氣體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二、凡在昆明地區新建、護建、改建的各種鍋爐、爐窯,必須合理布局,嚴格執行消煙除塵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規定。否則,不準建設,不準投產。
各種鍋爐、爐窯必須采用先進的燃燒方式,提高燃燒效率,降低煙塵濃度,并選用適宜的除塵設備。新裝、改造各種蒸汽鍋爐,須報經市勞動局、市環境保護局審批準,聯合發給使用登記證。新建、護建、改建的各種爐窯須市環境保護局批準,頒發使用執照,方能運行投產。無照運行的,供煤單位不供給燃料,情節嚴重的,給予必要的經濟制裁。
三、服務行業和集體單位的生活爐灶,要發動群眾搞技術革新,消除煙塵。
四、原來使用的各種鍋爐、爐窯,應按照本規定的要求,于一九八零年三季度以前報主管縣、區、局、司審核,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登記證,納入管理范圍,才能繼續使用。凡沒有辦理登記手續的,從一九八零年十月一日起停止運行生產,供煤單位停止供煤。
五、鍋爐生產單位新出廠的鍋爐,必須有消煙除塵裝置配套,否則不準出廠。
六、各單位現有使用的各種鍋爐、爐窯,其主管部門應制訂規劃,采取有效措施,分期分批進行改造,督促所屬基層,限期實現消煙除塵。昆明地區市環境保護部門限期治理的單位,應抓緊治理。到期不治的,停止運行,治理好再生產。違章運行的,停止供煤,情節嚴重的要給予必要的經濟制裁。
七、消除煙塵污染是有鍋爐、爐窯單位的責任。各級環保機構、人民團體、街道基層組織和居民群眾,均有權對造成環境污染的單位實行監督和檢舉。
八、對于消煙除塵,防止大氣污染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以及積極檢舉煙塵污染危害,與之斗爭有成效者,均給予表彰或物質獎勵。
本暫行規定從五月一日起執行,如今后上級有統一規定,按上級規定執行。
云南省昆明市革命委員會
一九八零年四月一日
關于加強電鍍工業管理消除電鍍污染的暫行規定
為了改革電鍍工藝,推廣無氰電鍍,消除電鍍“三廢”的污染,保護環境,遵照《中共中央關于加快工業發展若干問題的決定(草案)》和省革委批轉《改革電鍍工藝,推廣無氰電鍍,消除電鍍“三廢”污染的幾項措施的報告》的精神,結合我市情況,特制訂加強電鍍工業管理,消除電鍍污染的暫行規定:
1、昆明地區所有單位的電鍍必須采用無氰電鍍、低格鈍化,逐步向低鉻鍍鉻過渡,積極推廣低溫鍍鐵代替復件鍍硬鉻新工藝。同時,廢水、廢氣必須經有效處理達到排放標準,否則不能排放,違者要追究責任,給予必要的經濟制裁,直至停止生產。
2、所有電鍍、熱處理作業,從一九八零年十月底停止氰化物的供應,減少鉻酸供應量。原料供應部門只負責無氰電鍍原料的供應。
3、為保障學生身體健康,中、小學校一律不準開辦校辦電鍍工廠(點)。
4、農村社隊、城市街道嚴禁開設電鍍廠、社、點、車間、現有的電鍍點,由于生產技術工藝落后,“三廢”不好治理,污染嚴重,群眾意見大的,應一律停止電鍍,轉產其它產品。
5、市屬各縣、區、局、公司所屬電鍍單位,只保留昆明市電鍍廠、昆明市無線電元件一廠、昆明市軋鋼廠、昆明市電器儀表廠、昆明市開關廠、昆明市自行車廠、昆明市五華剪刀廠、昆明市福利五金廠、昆明市電筒廠等九家,其余電鍍單位一律撤銷。今后逐步按專業化協作原則組織電鍍總廠。
6、撤銷后原電鍍單位的產品加工問題,由主管局負責妥善處理。本系統安排不了的可安排到昆明市電鍍廠生產。
7、中央、省屬在昆明的電鍍單位,建議主管局結合工業改革和企業整頓,按專業化協作的原則,作出合并改組規劃,逐步實現。
以上規定從今年五月一日起執行。今后如與上級規定有不符之處,按上級規定執行。